7.2 了解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同步练习)《商务沟通与谈判》(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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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了解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 合同担保的方式不包括以下哪种?( ) A. 保证 B. 抵押 C. 留置 D. 抢劫 答案:D。合同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不包括抢劫这种违法方式。 2. 以下关于保证担保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保证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B. 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C.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自行决定 D. 保证人不需要有代偿能力 答案:B。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 )。 A. 建设用地使用权 B.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C. 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 生产设备 答案: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不得抵押。 4. 质押分为( )。 A. 动产质押和不动产质押 B. 权利质押和不动产质押 C.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D. 以上都不对 答案:C。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5.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不包括( )。 A.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B. 债权已届清偿期 C. 动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金额 D.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答案:C。留置权成立不需要动产价值高于债权金额。 6.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不包括( )。 A.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D. 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答案:D。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7.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行使。 A. 半年 B. 一年 C. 两年 D. 三年 答案: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8. 以下哪种情况不能行使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 A.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B.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C。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不能行使撤销权。 9. 在合同担保中,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 A. 10% B. 20% C. 30% D. 50% 答案:B。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0. 关于合同担保和保全,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两者目的都是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 B. 担保是从合同,保全不是从合同 C. 保全是一种法定措施,担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D. 两者都需要债务人同意才能实施 答案:D。合同保全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解释:所有权不明等财产不能抵押。 2.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动产质押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 定金合同从主合同生效时生效。(×) 解释: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7. 只要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8.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9.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10.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释: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三、填空题(每题2空,共20分)** 1. 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3.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4.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的标的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等。 5.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行使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 6.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制度。 7.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 8. 在定金担保中,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范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0.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等。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论述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 - 性质不同:合同担保是一种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而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定措施,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债权的手段。 - 目的实现方式不同:担保主要通过设定特定的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承诺来保障债权实现,例如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被变卖偿债;合同保全则是通过对债务人不当行为(如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不当处分财产)的纠正来保障债权,如代位权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 对第三人的影响不同:在担保中,可能涉及保证人或者提供抵押、质押财产的第三人,这些第三人直接参与到债权债务关系中;而合同保全主要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虽然撤销权可能涉及受让人等第三人,但第三人是被动地受到影响。 - 联系: - 目的相同: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相互补充:在实践中,合同担保和合同保全可以相互补充。例如,即使有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不当行为,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合同保全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反之,合同保全措施也可以为担保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如在行使撤销权后,担保财产的价值可能更有保障。 2. 阐述在商务沟通与谈判中,了解合同担保和保全知识对签订合同的重要性。 - 在商务沟通与谈判中,了解合同担保知识对签订合同非常重要。首先,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可以增加合同的安全性。例如,作为债权人,如果能够要求债务人提供合适的抵押财产或者保证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担保财产的变现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其次,对于担保方式的选择和协商也是谈判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担保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双方需要就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责任的承担等进行沟通。例如,在确定定金数额时,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上限,避免因为定金过高而无效。 - 了解合同保全知识同样重要。在谈判中,双方需要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如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不当转让财产的情况,了解合同保全知识可以让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例如,在商务合作中,如果发现合作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知道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知识,就可以及时向法院请求撤销对方的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了解合同保全知识也有助于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约定,如约定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等,这有助于在合同签订时就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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