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全书知识框架
1
《法律与生活》
《民法典》
第一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三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六课
第二课第一框
第五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四课 第一框
第二框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生权利与义务
(1)生命健康俱可贵
(2)姓名肖像受保护
(3)名誉隐私不可侵
民法典:给你一生的守护
核心素养
1、政治认同: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积极维护人身权利是民法的重要内容。
2、科学精神: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3、公共参与:在互联网活动中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5
第一幕
生命健康俱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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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分别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和量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
1.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定义、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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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但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青少年要敢于同学生欺凌说“不”,在保全自己、减少伤害的前提下,依法借助家庭些标等力量,同学生欺凌作斗争。解决学生欺凌问题需要构筑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案例解析
1.人身权
(1)重要性: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格利益。
(2)内容:
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侵 权 表 现
(3)要求: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
(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知识小结
名词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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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3.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1)原因
(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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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意义)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权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幕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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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剧
良俗。
情景剧:《面目全非》
角色:
A:学生小王 B:摄影师 C:学校宣传部门负责人 D:小王的家长 E:校长(请5位同学扮演)
剧情:
第一幕:学校大厅
A在学校的摄影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B为A拍照留念。
第二幕:学校宣传栏
A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了学校的宣传海报上,而且海报上写的名字是“小陈”。
A(震惊):这是怎么回事?我的名字怎么变成了小陈?
第三幕:学校宣传部门
A找到C理论。A(愤怒):你为什么在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还把我的名字改了?
C(不以为然):哎呀,小王,这是学校的宣传需要,你作为学生应该配合。
A(坚持):这是侵犯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你们不能这样随便使用我的照片和名字!
第四幕:校长办公室
A带着D找到E反映情况。
E(认真):这个问题很严重,我会立即调查并采取措施。
第五幕:学校会议室
E召开会议,对C进行批评,并宣布整改措施。
。
(1)含义:
(2)特点:
1、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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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链接P9
2.肖像与肖像权
(1)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第三幕
名誉隐私不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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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权与荣誉权
(1)名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他人。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诽谤他人。如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相关链接P10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甲:“一米线”
是个人隐私的保护线!
乙:我不偷不抢,
为何要隔得这么远呢?
父母偷看儿女隐私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1.“一米线”保护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2.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隐私权
“一米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防止疫情传染。
3.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哪些权利?
4.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探究与分享
①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法律规定: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④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A.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B.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2、隐私权
③侵权表现: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 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 隐私权
主体
客体
侵权内容
侵害方式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BY YUSHEN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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