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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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 生命健康俱可贵 知识目标 1 1、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肖像受保护 2 1、姓名权 2、肖像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 3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明确人身权利有哪些。 重点掌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区别; 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别;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区别。 通过事例分析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提高法治意识。 学 习 目 标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5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 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6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 探究与分享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分析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①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②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③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④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 ⑤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9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必要性(为什么):P7-1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1)内容 是最基础的权利 注意:①自然人: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要求: 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人身权的内容及要求: P7-1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11 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拓展提升】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侧重机能健全)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致死)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致残)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致病)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3)法律责任的规定:(P7相关链接) 《民法典》规定 : ①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补充)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5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探究与分享: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观点一: 该摄影馆和商务会馆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务会馆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16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具体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郝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17 1、姓名权: P8-1 (1)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内容: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1)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3)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4)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干涉 盗用 假冒 练习 2021年1月21日,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 文章提到,绽妍即将迎来神秘“蓝朋友” “他,是实力与流量并存的superstar。舞台上的他,是实力舞者;荧幕中的他,是令人惊喜的青年演员,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10亿票房,舞台和荧幕之外,他是身体力行的正能量偶像。”这段文字介绍后还配了一张侧面人物肖像剪影照。 接着文章邀请竞猜这位“神秘蓝朋友”到底是谁,还提供了三个线索——粉丝应援色是红色;曾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多才多艺,擅长街舞、书法、雕塑。而领取福利则需“点击在看并转发本文至朋友圈”,并在评论区留言说出“蓝朋友”身份,下期公号文章将选出猜对的十名评论网友获得绽妍蓝膜正装一盒。文中提到了绽妍医疗器械天猫旗舰店的宣传推广活动;其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提到“易烊千玺” “四字弟弟”等称呼。 1、姓名权: (4)表现:(姓名权的行使与保护)★★★:P9-1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链接:P9 【真实案例】 17岁的小雷就读于榆林某学校。2021年10月19日,他和同学外出洗澡后返回宿舍睡觉。 第二天一早他起来发现班级群里竟然有自己的两段恶搞视频,后面还有几名学生发了一些怪异表情。拍摄视频的系同班同学,只是在不同的宿舍。 事后他找到老师反映这个事情,但是也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因为感觉羞耻,小雷便向学院请假回家。 得知情况的小雷爸爸多次和学校沟通,最终学校责令该同学公开向小雷赔礼道歉,并予以相应处分。 探究与分享:你在生活学习中遇到过哪些侵害姓名权与肖像权的事例? 23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行使与保护):必背法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2、肖像权: P9-2 【注意】补充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决定要件) 处罚结果: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6 议学情境三:阅读“旅游博主亵渎烈士陈祥榕墓,一审被判七个月”。 2021年11月1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27 议学提示: (1)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公正高效地审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土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28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与荣誉权:P10-1 (1)名誉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必背知识 名誉 荣誉 不同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指民事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的积极地正式评价。有外在表现形式和精神奖励。 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评价,没有严格程序、专门要求 国家和社会给与民事主体的正式评价,授予、剥夺都有严格程序,否则就是侵犯荣誉权 名誉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荣誉权是政府、单位或社会组织给与的评价,非一般评价。不是每个人都有,具有专属性 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有批评、有中性评价 国家和社会积极的、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 相同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 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30 英雄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雄条款”。 相关链接 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 越过“一米线” 小孩的隐私 人肉搜索 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知识拓展】:“人肉搜索”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3 (1) 隐私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 :必背知识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保护意义: 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隐私权:P11-1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 隐私权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客体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侵权内容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侵害方式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课堂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名誉隐私不可侵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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