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复习
核心必备主干知识(2025高考)
高中思政教与学
----课标素养、考情考向、思维导图、必备知识
教材体系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依法受着处理纠纷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民法典》
的基础知识
婚姻与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权利与义务教学体系
劳动法律制度
市场经营法律制度
侧重人格权和财产权
侧重身份权
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全书逻辑框架的大思路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必备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关键能力:理解民法相关知识,了解民事法律关系,提高辨识与判断各种民事权利的能力。
学科素养:尊崇法律、敬畏法律,提高法治素养。
核心价值:坚持法律至上,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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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2022·北京·高考
2023年·湖北高考·T10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021·浙江·高考、2021浙江1月选考·T35、
2017·浙江4月选考·T35、2022·北京·高考·T13
2023·新课标卷·T22、2022·山东·高考·T18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从命题内容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人身权的相关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会综合几课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民法的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主体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种类 姓名权 肖像权
法律
保护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法律
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种类 名誉权 隐私权
法律
保护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法律
禁止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名誉权属于人格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个人信息受保护
1.含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行使与保护)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意义 : 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列举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主要途径。 必备知识: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键能力:辨识与判断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提高科学认识及分析与综合、推理与论证的能力。
学科素养:树立法治意识,依法维护财产权。
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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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保障各类物权 2023·辽宁高考·T13、2022·山东高考·T14
2023·海南高考·T16、2024·广东高考·T14
2024·湖南高考·T14
尊重知识产权 2021·浙江6月选考·36、2022·北京高考·T14
2023·湖北高考·T11、2020·浙江·高考
2023·湖南·高考T19、2024·安徽高考·T13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从命题内容上看,财产权和物权的分类;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对善意取得的理解);他物权的分类;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侵权表现及侵权责任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财产权
所有权
(定分止争)
他物权
(物尽其用)
据主体划分
取得方式
物权法定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
私人所有(共有)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动/不动
质押权—动产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
物 权
知识产权
债 权
财产制度
法律
保护
2.1 保障各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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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
著作权
(保护创作)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
(可转让)
保护期限(50年)
物 权
知识产权
债 权
商标权
(点石成金)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明
10年
股 权
专利权
(激励创新)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行权
翻译权
改编权
表演权
传播权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20年
10年,可续展,次数不限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专有性权利
15年
2.2 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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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必备知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关键能力:正确认识合同的种类、订立、生效、履行与违约,提高辨识与判断、推理与论证的能力。
学科素养:增强履行合同约定的法治意识。
核心价值:树立重信用、守合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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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订立合同学问大 2022·浙江·高考、2022·山东·高考T15
2022·辽宁·高考、2024·湖北高考·T10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2020·浙江·高考、2021浙江1月选考,T37
2023·海南·高考T17、2022·辽宁·高考T19
2024·辽、黑、吉三省高考·T18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合同的实质、合同成立的决定因素、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违约责任、法定免责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种类: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自愿原则。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3.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
4.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象不同。
5.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2.要求:我们在生活中应树立合同意识,尤其要用好白纸黑字这个工具。
3.1 订立合同学问大
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含义
举例
内容
对象
效力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超市标明商品的价格,是对顾客发出的要约。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具体明确,即是合同订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
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只向特定的对象发出。
向不确定的人发出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正宗的北京烤鸭,快来尝,快来买!”
“正宗的北京烤鸭,18元一只,快来尝,快来买!”
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履行
1.含义: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三项。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
1.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注意: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并用。违约金与定金也不能并用。
2.违约免责: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注意要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必备知识:侵权责任、民事权利的限制、邻里关系。
关键能力:正确认识侵权责任,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分析与综合、推理与论证的能力。
学科素养:提高法治素养,遵守法律,合理行使权利。
核心价值:运用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的关系阐释侵权责任和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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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2022·辽宁·高考、2023·海南·高考、2023·河北高考
2023·北京·高考T10、2023·山东·高考T15
2022·北京高考、2023·湖南高考、2021浙江6月选考T35、2022·辽宁·高考2023·浙江·高考T31、2020·浙江·高考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2022·海南·高考、2023·浙江1月高考·T26
2023·浙江·高考、2024·甘肃高考·T13
2024·湖南高考·T13、2024·浙江6月高考·T21
2024·广东高考·T18、2024·新课标I卷·T41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归责——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民事权利限制(对于名誉权和著作权的限制)、相邻关系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方式
(1)损害他人财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侵害他人人格尊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诉讼时效: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表现:①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原因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有损害事实(前提条件)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只有法定免责) 合同当事人违约。
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 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定免责+约定免责)
承担责任的方式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法定惩罚性赔偿;
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既侵权又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二者只能选其一)
04 核心知识突破
归纳总结
侵权责任 判定条件 对行为人的要求 举例
一般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 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
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无论如何,全都怪你! 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
责任的意义 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侵权责任的情形
一、民事权利有界限
1.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和界限
(1)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界限: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了界限。
2.法律对名誉权的限制
(1)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应对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方面)
(2)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则构成侵权。(商业方面)
3.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个人学习;介绍、评论作品;新闻报道;课堂教学。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报刊相互转载(网络转载侵权);教科书汇编
注意: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含义: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主要类型:相邻用水、排水, 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 相邻有害物质排放。
3.处理规则
(1)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依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考点 考情
家和万事兴 2023·全国新课标·T41、2023湖南高考·T13
2020浙江1月选考,36、2024·湖南高考·T19
薪火相传有继承 2022·浙江·高考、2022·山东·高考
2023高考·江苏卷、2023·浙江6月高考·T26
2024·甘肃高考·T14、2024·安徽高考·T14
2024·湖北高考·T9、2024·浙江1月高考·T27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抚养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赡养关系中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家庭侵权;继承中——债的清偿、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一些特殊规定、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继承的效力、遗嘱和遗赠的区别等相关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2.父母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知识拓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一样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制度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局限性: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5.1 家和万事兴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3.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2)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被继承人宽恕不丧失)
4.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特别提醒: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1.遗嘱
(1)意义: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4个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和公证遗嘱。
2.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注意: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3.遗赠: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遗赠不属于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考点 考情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无
夫妻地位平等 2022高考·浙江卷、2021高考·浙江卷
2020·浙江·高考、2019高考·浙江卷
2024·山东高考·T14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夫妻财产关系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并且都是淅江省在考,其它省份没有考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02 知识体系构建
一、珍惜婚姻
1.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4.结婚登记的程序:①申请;②审查;③登记。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及限制:(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②申请离婚登记后30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裁判离婚: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人格独立——重要体现是夫妻姓名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2 夫妻地位平等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解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熟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必备知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维权的途径。
关键能力:辨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及维权的途径。
学科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学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核心价值: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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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立足职场有法宝 2021•天津高考、2024·浙江1月高考·T22
2024·辽、黑、吉高考·T13、2024·安徽高考·T19
心中有数上职场 2023·广东高考·T15、2023高考·山东T14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现实生活中真实情境,剖析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辨别几种维权方式的特点,熟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02 知识体系构建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劳动法的原则
(1)首要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合同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2)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劳动合同的原则: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3.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4.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二、清清楚楚维权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一步】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步】
【第三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第四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仲裁是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未仲裁程序,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易混辨析
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条件
地位
解决
机构
效力
劳动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后不履行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或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仲裁裁决不服
不是必经程序
不是必经程序
必经程序
最后一道防线
①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②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单位协商。
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②基层人民调解组织③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
(司法性质)
没有约束力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没有强制力
有法律约束力也有强制力
有法律约束力也有强制力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01 课标考向把握
课标内容 考查指向
列举与创业有关的企业登记、企业信息公示、税收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评述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说明依法经营的必要性。 必备知识:自主创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关键能力:辨识创业的风险、不公平竞争及税收的种类;懂得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必要性、经营者如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
学科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学会自主创业,诚信经营。
核心价值: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激发创造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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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考情
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2023高考·江苏·T5、2023高考·浙江·T25
2024·安徽高考·T13、2024·北京高考·T19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024·新课标I卷·T22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不正当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现实生活中真实情境,剖析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辨别几种维权方式的特点,熟悉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辩别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选择经营主体: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2.准备相应文件: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3.办理企业登记: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企业信息公开: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5.学习法律法规: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
(1)“搭便车”(混淆行为):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
(2)虚假商业宣传、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A. 反对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搭便车”
B.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C.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D.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8.2 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
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经营者要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2)经营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协商和解、请求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等。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或者企业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2.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3)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考点 考情
认识调解与仲裁 2023·浙江6月高考·T26、2023·北京高考·T11
2023·山东高考·T15、2023·广东高考·T17
2024·北京高考·T10、2024·湖北高考·T20
解析三大诉讼 2023·湖南高考·T14、2020·浙江·高考
2021·浙江·高考、2023·浙江1月高考·T27
2022·浙江·高考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仲裁和诉讼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现实生活中真实情境,运用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现实纠纷。
02 知识体系构建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调解的种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3.人民调解 (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收取任何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1.仲裁的种类: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2.商事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特点: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9.1 认识调解和仲裁
特别提醒: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知识拓展
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适用范围
与诉讼的关系
申请前提
解决的是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需要双方都同意)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不需双方都同意)
效力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并非终局,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类型 案件性质 诉讼目的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适用法律 联系
民事诉讼(民告民) 民事案件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①都是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②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民告官) 行政案件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官告民) 刑事案件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讼又称“打官司”,就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2.诉讼的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9.2 解析三大诉讼
归纳总结
解决方式 纠纷解决主体 纠纷解决依据 纠纷解决
原理 显著
特征 主要优势 适合解决的纠纷类型 地位作用
和解 当事人 当事人实力、意愿等 自愿协商
达成合意 自愿性
灵活性 成本投入低社会效益高 私密性强争议标的金额不大或对抗程度不高的纠纷 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调节 当事人与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 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 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 自愿性
灵活性 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且对抗程度相对较低的各类纠纷
仲裁 当事人与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 法律法规与行业规则习惯 通过第三方居中裁决定纷止争 自愿性
灵活性
专业性
快捷性
经济性 高效
经济
便捷 商事领域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
诉讼 当事人与人民法院 法律
法规 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终局性裁判 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纠纷裁判效力高 广泛适用于各类纠纷 主导地位解决纠纷的重要、最后途径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2025年高考
政治复习
高中思政教与学
考点 考情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023·浙江6月高考·T25、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2024·广东高考·T15、2024·浙江6月高考·T22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023·辽宁高考·T14、2023·北京高考·T10
2021·浙江·高考、2024·甘肃高考·T18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01 课标考向把握
(1)从命题内容上看,法律援助、举证责任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2)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3)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注意区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2.法律援助的申请
(1)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活动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刑事诉讼: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刑事诉讼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特别提醒】1.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原告
被告
人民法院
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诉讼类型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特定情形)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举证
刑事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举证原则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3)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相关链接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P97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3、(P97相关链接)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
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P34
《法律与生活》重点掌握知识
人身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财产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惩罚性赔偿。)
相邻关系
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①“搭便车”行为(也称“混淆行为”)②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
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
举证原则: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感谢聆听 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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