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2025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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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政治 2025届一轮复习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起点 结婚 含义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夫妻关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含义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体现 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正确对待婚姻 (义务)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意义 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含义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体现 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有效婚姻 符合 不符合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基于胁迫、买卖、隐瞒重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疾病等) 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如果结婚几年后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随之结束。 (主张婚姻无效不以当事人为限,可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2.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年)提出,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当事人想解除婚姻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23·北京房山区联考)王某与杜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小敏。后王某希望生个儿子,与女子贺某在外地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产有一子小王。王某为贺某购置商品房,并与贺某口头约定此房只归小王所有。2023年王某因急病去世。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王某与贺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②房屋因口头遗嘱由小王继承,与小敏无关 ③该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还杜某 ④非婚生子小王也能第一顺位继承王某遗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事实婚+事实婚 事实婚+法律婚 →重婚 法律婚+事实婚 法律婚+法律婚 →不是重婚 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商品房→夫妻共同财产→析产:1/2是王某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置 含义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体现 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有效婚姻 符合 不符合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基于胁迫、买卖、隐瞒重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疾病等) 结婚登记 (形式要件) 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024.8.12,民政部印发通知,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含义 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体现 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有效婚姻 符合 不符合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基于胁迫、买卖、隐瞒重大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病、遗传疾病等) 结婚登记 (形式要件) 意义 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 未登记/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同居关系→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无法相互继承 (2024·湖南·三模)黄某(男)早年离异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杨某某(女)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11月,黄某因病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杨某某在黄某去世第二天起,用黄某手机将其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某母亲和女儿黄小某要求杨某某返还遗产遭拒,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 ①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杨某某与黄某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享有继承权 ③黄某的母亲和女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进行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必经的法律程序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有遗嘱的,首先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同居关系意味着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 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冷静期 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裁判离婚 (诉讼离婚)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婚姻关系解除→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离婚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 裁判离婚 (诉讼离婚) 法院调解 1.裁判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吗? 2.离婚调解协议(书)属于裁判离婚还是协议离婚? 3.判决下达后是否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调解成功,夫妻和好 调解有效→离婚调解协议(书) 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注: 1.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2.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点 ①协议离婚: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 ②裁判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 离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予以签署并接收之时起立即生效,若各方当事人未能在同一时刻签署及接收调解文书,则相关文本将自最终一方签署并接收之日起开始生效 离婚判决书:判决书送达15日后,如无上诉即告生效。(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3.离婚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表现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均等 ≠权利义务一一对等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平等→双方人格独立)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人格独立的重要体现) 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注: ⑴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①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夫妻相互扶养关系、夫妻相互继承关系 ②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平等处理权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①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② 知识产权的收益③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④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⑤ 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注: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注意区分著作权和专利权 ⑴著作权(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稿费/发表;个人财产→离婚后发表) ①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②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属于明确可取得——共同财产 ③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⑵专利权: 仅仅申请获得专利权并不一定产生收益,需要转让使用才能获得收益。所以不能看专利获得的时间,而是需要看专利转让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 D (2024·河北秦皇岛·二模)张某与赵某(女)于201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20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1年6月生育一子。2022年1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万元。下列对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因张某和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应返还张某12.8万元彩礼 ②索要高价彩礼有悖公序良俗,应该支持张某要求赵某返还彩礼的诉求 ③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赵某无须返还彩礼 ④进行家庭财产的分割时,要优先考虑赵某及儿子的生活保障问题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①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②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③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④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⑤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婚后一方所得的荣誉奖品。 婚后一方的下岗补助金、失业救济金 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2024·福建三明·三模)王某父母早亡,于2014年与张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和2021年分别生下儿子王大和女儿王小。2023年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间王某遭遇车祸,在临终前当着医院护士甲、邻居乙的面留下遗言,将自己婚前存有的20万现金和婚后买的房产都给儿子王大。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的20万元现金应由张某、王大和王小均分 ②王某要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王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若邻居乙是王某的好友,则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④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执行该遗嘱会损害张某权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王某的20万元现金不应由张某、王大和王小均分 若邻居乙是王某的好友,但与其遗嘱的内容无关,属于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则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债务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互坦荡 遇事商量 家庭与婚姻 家庭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 侵权和破坏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代际传承 继承 起点 结婚 夫妻关系 终点 离婚 (或一方死亡)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债务 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 (2024·湖北·三模)梁某在其妻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同事蔡某借款34万元用于炒股、投资。不久,梁某与唐某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进行确认,协议明确梁某因炒股所负49万元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不含向蔡某的借款)。在唐某要求下,梁某还出具了没有其他债务的保证,但没提欠蔡某的借款。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34万元借款系梁某与前夫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两人共同清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该债务明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双方恶意逃债行为 ①梁某向蔡某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梁某以个人名义向蔡某出具借条,属于夫妻双方恶意逃债行为 ③梁某离婚时出具偿还协议,表明夫妻并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④若蔡某没有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024·北京西城·二模)2018年王某因个人做生意的需要,向朋友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2020年王某和赵某登记结婚。2021年,赵某基于遗嘱继承了父亲指定给她的房子。现在,王某和赵某感情破裂,准备协议离婚。王某表示,他这两年炒股所用的本金10万元是他的工资奖金,因此炒股所得的5万元收益属于自己的“私房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指定给她的房子→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A.王某所欠的3万元是其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B.炒股本金10万元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炒股所得的5万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赵某继承其父房子的时间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将王某和赵某的所有财产加在一起,离婚时平均分配,一人一半 所有财产→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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