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2课时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目标与素养
(1)了解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了解人身权利包括的具体内容;认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的一致性。
(2)认同民法典中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特别保护;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的价值取向。
2.情境与问题
(1)通过查阅民法典中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规定,理解人身权利的内容。
(2)通过分析生活中的案例和行为,认识侵犯人身权利的表现。
(3)通过分析生活中的案例和行为,了解维护权利的方法。
(4)通过阅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认识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3.过程与方法
(1)通过阅读法、讨论法,认识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规定。
(2)通过案例法、研读法、讨论法,认识人身权利的内容。
(3)通过案例法、研读法、合作交流法,认识树立尊重他人权利意识的必要性。
重点
1.自然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人身权利的内容和人身权利的维护。
3.树立尊重他人权利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教学设计
一、教学导入
多媒体出示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思考: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吗?
【设计意图: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每个公民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通过上述材料,顺利引入本课时内容。】
二、主题探究-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主题探究活动(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结合上述材料,思考:
(1)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如何?
(2)依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3)法律保护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有什么意义?
(4)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提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民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的普通法律。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4)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意图: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同的法律可以从不同的层次和方面对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进行保护。本课时讲的是民法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2.研讨教材第7页“探究与分享”中的问题。
处理方式:
(1)组织学生简单交流什么是学生欺凌和学生欺凌的危害。
(2)出示讨论活动的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答案提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的三人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健康受损,应该赔偿相关医疗费用等。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三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被殴打发生在学校,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对杨某被殴打致伤的行为承担补充责任。
(2)例如:遇到欺凌行为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报告给老师、家长或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设立校园治安警务室;等等。
【设计意图:为学生出示相关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深入讨论教材中的活动问题,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学生学法守法,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
主题探究活动(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结合上述材料,思考:
(1)我国法律为什么对自然人的姓名进行保护?
(2)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拥有哪些权利?
(3)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使姓名权有哪些特别的规定?答案提示:
(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讨论教材第8页两个“探究与分享”的问题。
(1)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探究成果展示:能。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有依法使用的权利,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不受侵犯。
(2)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探究成果展示: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鲁迅作为我国近代著名文化人士,其使用的笔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设计意图:从权利性质上说,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材料,便于学生了解民法对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通过集中讨论教材中“探究与分享”的问题,一方面是强化学生对姓名权理解和运用的需
要,另一方面也是培养学生合作学习的需要。】
3.肖像权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结合上述材料,思考:
(1)什么是肖像?
(2)什么是肖像权?
(3)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哪些权利?
答案提示:
(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3)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4.案例研讨
小薇的爸爸发现,在某电影院的墙上有一幅很大的广告,广告上是自己3岁女儿的生日照。广告公司声称自己向照相馆支付了照片使用费,不属于侵权行为。
思考:小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是,侵权人是谁?
探究成果展示:(1)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案例中的相关人员均没有得到肖像权利人小薇的监护人的许可,因此侵犯了小薇的肖像权。
(2)照相馆、电影院、广告公司共同侵犯了小薇的肖像权。照相馆并不拥有小薇照片的使用权,不能收取费用给广告公司使用;广告公司和电影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薇的肖像,没有征得小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支付相关报酬。
主题探究活动(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自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1)什么是名誉?
(2)民法典是怎样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答案提示: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2.讨论教材第9页“探究与分享”的问题: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案例,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生活中还有哪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交流成果展示: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涵,保护名誉权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传递社会正能量,有利于营造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社会氛围。造谣中伤诋毁他人、故意贬低挖苦他人等都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3.隐私权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1)什么是隐私?
(2)在信息和网络时代,如何正确使用和利用个人信息?
(3)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案提示:
(1)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②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讨论教材第10-11页“探究与分享”中的问题:
(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讨论结果展示:(1)“一米线”有助于提醒人们尊重个人隐私。
(2)未成年人同样有隐私,法律同样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同样要互相尊重隐私。
(3)“人肉搜索”现象通常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三、课时活动总结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在生活中,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教学研讨
本课时依据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精神,讲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教师在充分研读教材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向学生呈现了我国民法典的具体条文,这些具体条文有利于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精神。在对教材中的“探究与分享”活动进行讨论时,采取了合作学习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课堂活动参与度。法律问题虽然抽象,但与生活密切相关,为增强学生学法用法的能力,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对学生提出了注重引用法律条文
的要求,让学生用法律依据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就锻炼了学生的法治思维,把学法和用法统一起来。本课时需要改进的是,在处理教材“探究与分享”活动时,不一定要完全
按照教材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可以讨论学生自己报出的问题,也可以讨论老师依据教材情境重新设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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