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1课时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制度
1.目标与素养
(1)了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了解婚姻登记程序;了解离婚的法定程序和离婚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2)树立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的态度;树立对婚姻负责,对自己、配偶和子女负责的态度。
2.情境与问题
(1)通过阅读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识结婚在法律层面的定义。
(2)通过阅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章“结婚”中的有关规定,认识婚姻自由原则,了解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通过了解轻率离婚的危害和离婚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树立严肃对待婚姻的态度。
3.过程与方法
(1)通过讲授法、研讨法,帮助学生了解民法典对婚姻
(2)通过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引导学生认识结婚在法律层面意味着什么。
(3)通过阅读法、事例法,帮助学生了解结婚和离婚的法定程序,引导学生树立珍惜婚姻的态度。
重点
1.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结婚的法定条件和婚姻登记的程序。
4.离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难点
1.结婚男女双方产生的身份变化。
2.法律反对轻率离婚。
教学设计
一、课时导入
新中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既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都为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发展、实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正是因为有了婚姻登记制度,而且这一制度与相应的司法制度相配合,才确保了我国婚姻法全面贯彻实施,确保了婚姻法立法目的的充分实现。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保障。
婚姻登记制度在新中国的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在对婚姻登记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二、主题探究
主题探究活动(一)珍惜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思考:
(1)什么是结婚?
(2)民法典规定了哪些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为什么要严肃对待婚姻?
展示交流:
(1)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
2.结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思考:
(1)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2)我国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3)结婚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交流展示:
(1)首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其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再次,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结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思考:
(1)结婚为什么必须登记?
(2)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交流展示:
(1)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结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查和登记。
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主题探究活动(二)离婚要慎重
1、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岗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中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恩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賭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思考:
(1)怎样理解法律规定的离婚自由?
(2)离婚有哪两种途径?
(3)法律对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有什么限制性要求?交流展示:
(1)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9)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宜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2.民法典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典型案例
(1)案例分析
静静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单位工作,认识了小海。小海积极肯干,工作优秀,对静静展开了火热的追求,两人坠入了爱河。一年之后,小海的事业发展也越来越好,被高薪聘请到一家全球500强企业。两人很快结婚了。小海是家中独子,小海的妈妈希望两人尽快生小孩,但过了一年静静的肚子还没有动静,小海和静静到医院检查,静静被诊断为不孕症。面对这个结果,小海的母亲坚持要让小两口离婚。小海实在忍受不了,向法院捉起了离婚诉讼。
思考:不能生育能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吗?
交流展示:
在我国,离婚的理由必须是达到“感情确已破裂”地步,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典并未将“配偶一方无生育能力”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2)案例警示
(2019)川01民终1078号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3、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15号万基xx2栋x单元xxxx号房产;男女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目前为10万元······6、男女双方完全认可、理解本协议书所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设计意图:以上案例分析和案例警示意在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强化学生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增强学生对未来婚姻的责任意识。】
三、课时活动总结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程序。离婚需要履行法律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个人都应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这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教学研讨
本课时以婚姻关系为主题,以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为重点。本课教学中向学生呈现了一些民法典原文,以此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规定。本课的难点不在于理解法律的条文和精神,而在于在生活中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处理婚姻问题。本课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环节,就是为了提升学生运用所学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设计的。婚姻是学生未来会面对的问题,现在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婚姻观教育和有关婚姻的法律常识教育,潜移默化地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有助于学生过幸福的家庭生活和人生,也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备课资料
法律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当今社会,婚姻是一男一女合意组成家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结合。作为私人生活共同体的家庭,亦构成社会基本单元,受到社会和国家保护。具体而言,宪法将婚姻家庭置于国家秩序的特别保护之下;民法则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必要条件与程序等,在个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得益于在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婚姻制度。这一新型制度由1950年婚姻法孕育而成。
从198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无不传承着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制度精髓,同时也结合时代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制度供给需求,适时做出修改和增删。此外,国家还通过发布婚姻登记的行政法规,细化立法规定,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实施。具体而言,在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中,下述法律法规的变迁轨迹可描述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的不断调适。
首先,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规定,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详细列举、1980年婚姻法例示相结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抽象概括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再禁止。这一立法变迁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医学进步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不无关系,然其根本则是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其次,在协议离婚方面,近年来由于群众观念的改变,造成我国协议离婚数量连续攀升的局面。因此,民法典婚的衣庭编设立三十日离婚冷静期限。我国协议离婚程序从政府适度监管到当事人自负责任,再到法律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调整模式变化,再次表明法律中的个人权利与自由并非绝对,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依法对个人自由予以适度限制,是实现婚姻社会治理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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