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Say No
防治校园欺凌 对校园欺凌说不
一、定义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在英文中,与欺凌类似的单词是“bully”,音译为“霸凌”在我国此种行为规范称谓为“学生欺凌”。
二、常见形式
学生欺凌的常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如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1. 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2. 言语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 财物欺凌: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 社交欺凌: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三、常见角色
1. 欺凌者:发起欺凌行为的主导方,具有攻击性。
2. 被欺凌者:处于被动、被欺负的地位,受到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学生。
3. 围观者:观看欺凌过程的学生,包括协助者、附和者、旁观者、阻止者四类。围观者的不同角色常伴随着环境、围、外部干预力量等的变化而变化。
(1) 协助者:参与部分欺凌的过程,具体行为包括拍摄、传播、放哨等。
(2) 附和者:不直接参与欺凌行为,而是在一旁嬉笑起哄或说一些煽动性的话等。
(3) 保护者:也被称为阻止者。其态度偏向被欺凌者会采取措施阻止欺凌事件、向老师报告、安慰支持被欺凌者。
(4) 旁观者:置身事外,不采取任何行动。多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
四、判定要素
1. 主体要素:发生在学生之间。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和固定的欺凌角色关系,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强凌弱”的特点。
2. 主观要素:欺凌者主观上具有蓄意或者恶意造成他人伤害的想法。在欺凌前就已经确定了要针对的主体,具备明确的攻击目的和实施动机。
3. 行为要素: 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了欺压,侮辱等具体的欺凌行为。
4. 结果要素:被欺凌者感到身体疼痛或心理压抑痛苦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等。
学生欺凌教育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由班主任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班主任应当将欺凌行为记录在案,作为重复的欺凌行为的处置依据。对欺凌者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惩戒:
校园欺凌
1. 班级内点名批评;
2. 责令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由学生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 课后教导;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
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对欺凌者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惩戒:
1. 校内通报批评;
2. 责令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由学生做书面检讨;
3. 增加一定数量的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 针对性的课后教导;
5. 给予纪律处分;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情节比较恶劣的较严重学生欺凌事件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在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实施以下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4.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高中阶段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5.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五、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
1.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案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 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 学校。
四、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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