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跨境电商法规(课件)《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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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1、关于正面清单 2、关于通关管理 3、关于监管模式 第八章 跨境电商 通关法规 4、关于税收管理 1 1 关于正面清单 1.正面清单概念 所谓“正面清单”,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处指2019年公布的清单,又称海淘免税“白名单”,表示不在正面清单的商品,将无法通过直购进口和保税进口业务模式进行购买。 对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 2019年12月24日,财政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 2 关于正面清单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要求 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商品必须包含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现行的进口清单(2019年版)包含了1413个税目的商品。对于清单之外的商品,无法通过网购保税或者直购模式进口。 3 3 关于通关管理:法规 序号 公告名称 文 号 内 容 实施时间/状态 4 4 关于通关管理:2018年第194号解读 参与主体 概念 义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平台企业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防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 物流企业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为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支付企业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机构的应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境内代理人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 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5 5 关于通关管理:商财发〔2018〕486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18〕486号    跨境电商进口参与主体:主体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6 6 关于通关管理:商财发〔2018〕486号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7 7 关于通关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海关总 署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第14号公告),决定将《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 可同时通过“多证合-”方式申请 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 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 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 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8 8 关于通关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 5批全国10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覆盖30个省、自治区、市。从布局范围看,前两批13个试点城市主要设在东部大中型城市,第三批开始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省会城市扩展,第四批延展到二三线城市。 9 9 通关管理:通关一体化改革 2017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明确指出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从7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指企业可以任意选择通关或者报关地点和口岸,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办理相关手续。全国通关一体化,可以让企业通关成本更低、更便捷。 10 10 通关管理 启用了全国3个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3个税收征管中心。其中,风险防控中心分别设在上海、黄埔和青岛;税收征管中心分别设在上海、广州和北京。 现在,把全国所有的通关单、报关单都归到这几个中心来管。这些中心分别负责不同的产品类别和风险类别。 通关一体化改革主要涉及“两个中心,三项制度”。 取消专业审单,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11 11 通关管理 税管中心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所建立的“两中心”之一,主要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税管中心 税管中心(上海) 负责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 12 12 通关管理 税管中心 税管中心(广州) 税管中心(京津) 负责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 负责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税则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 13 13 通关管理 风险防控中心 Title here A B C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 针对空运货物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 针对海运货物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黄浦) 针对陆运货物 14 14 通关管理 “三项制度”分别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及“协同监察”。改革后,企业自报自缴,海关不再审核,但之后,海关税收征管中心会对所有报关单定期批量复审,通过后续监管发现风险。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税收征管,自报自缴 协同 监察 15 15 通关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 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 第二步,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试点海关范围: 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27 号) 16 16 通关管理 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启动“两步申报”试点同时保留现有申报模式,企业可自行选择上述二种模式之一进行申报。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9〕127 号) 17 17 关于监管模式 序号 公告名称 文 号 内 容 实施时间/状态 1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014年第12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 2014年2月10日 2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014年第57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 2014年8月1日 3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2016年第75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 2016年12月1日 4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020年第75号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在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7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0年 第92号 2020年 第92号 增加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2020年9月1日 18 18 关于税收管理:相关法规 公告名称 文 号 内 容 实施时间 1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2012】15号 修订进境物品归类表及税率 2012年4月15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014年1月1日 3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25号 部分调整进境物品归类表及税率 2016年4月8日 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 2016年4月8日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财政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政策 2018年10月1日 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8】140号 调整进境物品归类表及税率 2018年11月1日 7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 2019年1月1日 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进境物品进口税目1、2的税率调降为13%、20% 2019年4月8日 9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9】63号 部分调整进境物品归类表及税率 2019年4月9日 19 19 关于税收管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1.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合并为综合税。 2.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清单申报企业可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3.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0 20 关于税收管理:进境物品 税号 物品类别 范围 税率 01000000 食品、饮料、药品 食品:包括乳制品、糖制品、调味品,人参、高丽参、红参、奶粉及其他保健品、补品等;饮料:包括矿泉水、汽水,咖啡、茶,其他无酒精饮料。药品:包括中药酒等。 13% 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注。 3% 02000000 酒 包括啤酒、葡萄酒(香槟酒)、黄酒、果酒、清酒、米酒、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金酒、白酒、保健酒、鸡尾酒、利口酒、龙舌兰、柯迪尔酒、梅子酒等用粮食、水果等含淀粉或糖的物质发酵或配制而制成的含乙醇的酒精饮料。 50% 03000000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再造烟草、均化烟草、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丝、斗烟、水烟、烟末等。 50% 0400000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衣着:包括外衣、外裤、内衣裤、衬衫/T恤衫、其他衣着等;配饰:包括帽子、丝巾、头巾、围巾、领带、腰带、手套、袜子、手帕等;家纺用品:包括毛毯、被子、枕头、床罩、睡袋、幔帐等;其他:包括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地毯等。 20% 05000000 皮革服装及配饰 包括各式皮革服装及皮质配饰。 20% 06000000 箱包及鞋靴 箱:包括各种材质的箱子;挎包、背包、提包: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背包、提包;钱包、钥匙包: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钥匙包、卡片包;其他:包括化妆包、包装袋(盒、箱)等。 20% 21 21 关于税收管理:进境物品 税号 品名及规格 单位 完税价格(人民币:元) 税率 01000000 01010000 01010400 --参 千克 2000 13% 01010700 --奶粉 千克 200 13% 01010800 --调味品 千克 200 13% 01019900 --其他食品 件、千克 另行确定 13% 22 22 “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征管方式改革 企业申报、海关审核,特别是涉及到税收申报要素,比如价格、归类、原产地的问题,海关逐一审核,既耽误了时间,又增加了成本。 过去 现在 由企业自己向海关申报、自主缴税,海关全过程抽查审核,重点进行后续的审查和处理。推动企业报关纳税自报自缴。 23 23 “协同监察”——功能改造 不同的海关承担不同的任务,分别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 B 属地型海关主要是对企业进行后续的稽查和信用管理 口岸型海关主要负责对货物进行通关现场监管 口岸型海关和属地型海关形成协同。 2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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