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股利政策(课件)《财务管理原理方法与案例》(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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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8章 股利理论及股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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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股利政策
8.3.1 股利政策指标
1.股利支付率
股利支付率是公司年度现金股利金额与净利润总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股利支付率用来评价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多少用于股利分派红利,它反映了公司采取的股利政策是高股利政策还是低股利政策。
与股利支付率相关的另一个指标是留存比率,用来评价公司净利润用于再投资的比例。留存比率是公司留用利润与净利润的比例,等于1减去股利支付率。
2. 股利收益率
股利收益率也称为股利报酬率,是公司年度每股股利与每股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股利收益反映了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所取得的红利收益,是投资者判断投资风险、衡量投资收益的重要标准。
8.2.3 影响公司股利分配的因素
法律因素
股东因素
公司自身
因素
其他因素
①资本保全约束
②资本积累约束
③偿债能力约束
④超额累计利润约束
①稳定收入和避税
②控制权的稀释
③回避风险的考虑
①盈余的稳定性
②未来的投资机会
③举债能力
④资产的流动性
⑤筹资成本
⑥公司的其他原因
①债务合同约
束
②通货膨胀
8.3.3 股利政策的类型
股利政策是指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供企业管理当局选择的有关净利润分配事项的方针及政策。
1. 剩余股利政策
这种股利政策认为公司的税后利润应首先满足盈利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如果还有剩余,即将剩余部分作为股利向股东分派;如果没有剩余,则不派发股利。
优点:能够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
2. 固定股利政策
固定股利政策是指企业每年发放的股利数额是固定的,而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的一种股利政策。
优点:能够向市场传递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息,稳定股票价格;同时,固定股利也使投资者对未来的收益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投资者合理安排收支。
缺点:股利支付与公司盈利能力相脱节,当盈利较低时扔要支付固定的股利,容易引起公司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长期发展。
3.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指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净利润的比率,长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
优点:每年的股利随着公司盈余的变动而变动,保持了股利与盈余间的一定比例关系,体现了风险投资于风险报酬的对等。
缺点:每股股利的频繁变动将导致公司的股价也随之波动,不利于公司股价的稳定。它还会向证券市场传达关于公司前景的信息也不真实,可能会干扰投资决策。而且在确定合理的固定股利支付率难度较大。
4. 低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固定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指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一个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额,在盈余较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
优点:能使企业在股利发放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缺点:股东不能对其未来的收益水平有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
8.3.4 股利政策制定程序
测算公司未来剩余的现金
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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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标股利支付率
确定年度股利额
确定股利分派日期
8.4 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
8.4.1 股票股利
1.股票股利的影响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不会导致企业现金的真正流出。
发放股票股利并没有改变股东权益总额的账面价值,但会增加市场上流通股的数量。
2.股票股利的作用
作用:
①可降低股票价格,吸引更多的股东进行投资。
②可将现金留存下来,用于企业再投资。
不足:
①:会计处理费用较高。
②:有些公司在经营状况不佳时,发放股票股利会给股东传递不利的信息,不利于稳定公司的股票价值。
8.4.2 股票分割
1.概念
股票分割是指将面值较高的股票分割为几股面值较低的股票。通过股票分割,公司股票面值降低,同时公司股票总数增加,股票的市场价格也会相应下降,因此,股票分割不会增加公司价值,不会增加股东财富。
2.股票分割动机
(1)通过股票分割使股票价格降低。
(2)通过股票分割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信息。
8.4.3 股票股利与股票分割的比较
相同点:
(1)二者都属于股本扩张政策
(2)二者都会使公司股票数量增加,股票价格降低,并且都不会增加公司价值和股东财富。
不同点:
(1)股票分割降低了股票面值,而发放股票股利不会改变股票面值。
(2)会计处理不同。
8.5 股票回购
8.5.1 股票回购的动机
1.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手段,减少股东税务支出。
2. 迅速提高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
3.传递公司信息,稳定公司股价
4.防御外来接管,满足公司兼并或收购的需要
8.5.2. 股份收购方式
1.公开市场收购
公开市场收购是指公司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公开的市场购回自身发行的股票。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容易推高股价,从而增加回购成本,另外交易税和交易佣金方面的成本也很高。
2. 要约回购
要约回购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指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其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缺点是回购的执行成本比较高。
荷兰式拍卖得名于荷兰花卉拍卖所使用的方法。由企业详细说明愿意回购的股票数量,以及愿意支付最低与最高价格。一般,最低价格>现行市价。然后,股东向企业提出他们愿意出售的股票数量,以及在设定的价格范围内他们能够接受的最低出售价格。在接到股东报价后,企业将他们按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然后决定能够实现事先设定的全部回购数量的最低价格。
3.协商(议)回购
协议回购是指公司以协议价格直接向一个或几个主要股东回购股票。
4. 可转让出售权
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
8.5.3 股票回购的法律规定
1. 国外股票回购的法律规定
(1)美国的法律规定
第一,股票回购不得损失公司资本。
第二,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第三,回购股份的表决权。
第四,股票回购后的处理。
(2)德国、日本的法律规定
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收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
日本法律原则上禁止企业买卖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资本充实,股东平等,业绩企业控制权的公平分配。但在以下情况下企业收购本公司股票也是允许的:为注销股票而收购时;企业合并时;在接受以物抵债时,为行使公司公司权利而必须回购股票时。后来日本于1994年修正商法,增加的部分允许公司在正当理由下因为员工持股目的取得自己的股份。日本在1997年再度修正出于员工持股目的股票回购的规定,增加一条可以因为让与董事目的而购回自己公司的股份;另外,取得数量的上限,由原先规定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提高为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2. 我国股票回购的规定
我国法律原则原则上不允许股票回购,为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现行法律法规适当地放开了公开市场回购。
(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对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公开市场回购打开了方便之门。
(2)《公司法(2013年)》
《公司法(2013年)》适当地放开了关于公司不得拥有自己股票的规定。 《公司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中专门有两个章节分述“减资和回购股份”以及“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对回购的方式、资金来源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据此规定,回购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回购;二是在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是在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其中协议方式必须先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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