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吸收直接投资(课件)《财务管理》(人民邮电出版社)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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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财务管理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资本市场上各种长期筹资的方式; 掌握吸收直接投资、普通股、优先股、长期借款、公司债券和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种类及其各自的优缺点; 了解股票和债券发行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掌握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 学习目标 5.1 吸收直接投资 长期筹资方式 5.4 长期借款 5.3 发行债券 5.2 发行股票 第五章 长期筹资方式 5.5 融资租赁 引导案例 2012年10月18日,阿思达克财经网财经新闻栏目报道,绿色食品(00904.HK)首席财务总监陈家邦出席周年股东大会后表示,公司为增加未来产能,现正兴建湖北厂房,河北厂房亦将于2013年底前投产,目标产能各13万吨,比现时惠安厂房高1万吨;此外,公司截至4月底持现金16~17亿元人币,而明年4月将有13亿债券到期。 因此,综合建厂和基建的基本开支需求及公司的债务还款,于明年4月时,公司资金需求约25~28亿元人民币,现正寻求不同渠道融资,或考虑发行可换债券或实施债务重组。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须的“血液”,类似的企业需要融资的事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绿色食品明年4月资金需求逾25亿人币 正寻求融资渠道 (来源:http://www.aastocks.com/SC/News/HK6/65/NOW.511796.html) 吸收直接投资指企业吸收国家、法人、个人以及外商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形成企业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是企业寻找资金提供者,不以股票为媒介,由资金提供者直接注入资金到企业,注入资金到企业的资金提供者成为企业的直接投资者,各个投资者对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5.1吸收直接投资 根据直接投资者的身份不同,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吸收国家投资 吸收法人投资 吸收个人投资 吸收外商投资 5.1.1 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吸收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国家资本金。吸收国家投资是国有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主要方式。目前,除了国家以拨款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各种资本外,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后所形成的国家资本、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用拨款以及减免税后形成的资本,也视为国家投资。 吸收国家投资的特点 产权归属于国家。 资本数额较大。 在国有企业中采用比较广泛。 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 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中,由此形成法人资本金,目前主要指法人单位在进行横向经济联合时所产生的联营、合资等投资。 吸收法人投资的特点 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 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投资方式灵活多样。 吸收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个人资本金。 吸收个人投资的特点 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个人投资一般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投资者人数众多。 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在我国,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能用于投资的资金,金额一般较小。 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由于个人投资金额一般较小,不能形成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一般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吸收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此形成外商资本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前进,吸收外商投资已成为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 吸收外商投资的特点: 一般只有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才能采用。 可以筹集外汇资金。 出资方式比较灵活。 5.1.2 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在采用吸收直接投资这一方式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多种方式向企业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出资方式: 现金出资 实物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 现金出资 现金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有了现金,就可以购置各种物质资料,支付各种费用,比较灵活方便。因此,企业应尽量动员投资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 吸收投资中所需投入现金的数额,取决于投入的实物及工业产权之外建立企业的开支和日常周转需要。另外,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是指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应该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实物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投资应符合如下条件: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技术性能比较好;作价公平合理。 无形资产出资 无形资产投资是指以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我国公司法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鼓励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高新技术出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5.1.3 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企业吸收直接投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筹资数量 寻找投资者 协商投资事项 签署投资协议 按期获取资金 5.1.4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吸收直接投资能提高企业的资信和借款能力。。 吸收直接投资,能使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将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吸收直接投资有助于企业之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 吸收直接投资与负债筹资相比,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小。 5.1.4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 资金成本较高。 吸收直接投资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 吸收直接投资筹资范围小,不能面向大众筹资。 不以股票为媒介,产权关系有时不够明晰,不便于转让。 谢 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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