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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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掌握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了解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担,电子支付的国内立法及其风险防范
第4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4.1 电子支付概述
4.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4.3 电子支付法律责任
4.4 电子支付的国内立法及其风险防范
4.5 我国电子支付中相关政策与法律问题
4.1 电子支付概述
4.1.1 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4.1.2 电子支付的形式与流程
4.1.1 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1、电子支付的概念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2、电子支付的特征
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互联网)
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
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都很高
4.1.2 电子支付的形式与流程
1、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
智能卡
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
电子支票
以信用卡系统为基础的支付
电子资金划拨
2、电子支付系统流程
银行卡非SET电子商务支付系统(SSL)
流程有8,特点有6
银行直接参与的非SET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类SSL)
流程有6,特点有3
基于SET协议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
流程有7
其他(微信、支付宝等移到支付)
电子货币的特征
无形性。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来表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使用。从货币的发展历史来看,电子货币是一种从有形货币到无形货币的飞跃。
广泛性。电子货币不受金额、对象和区域等限制,且使用极为简便,可以广泛地使用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并将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合为一体
储值性。电子货币的使用仍然以传统货币为基础,只不过它的表现形态和支付手段发生了变化,因此电子货币需要先储值、后使用。
隐密性。电子货币依托于现代高新科学技术,资金的支付可以不留痕迹、不易察觉和秘密进行,因而具有隐密性
4.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
电子支付当事人的义务
4.2.1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由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是电子支付方式下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电子支付当事人与提供中介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是电子支付方式下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电子支付中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也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必须要有相应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为前提
(2)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关系。
(3)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具有主体本身真实直接的意思表示和委托受权的法律行为。
(4)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社会保障措施来实现的,以保障电子支付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电子支付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参与电子支付活动的不同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所体现出不同具体关系的组合关系。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1)债权债务关系:付款人与受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商品买卖合同所规定的,由商品交易行为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服务合同关系:付款人与电子支付指令银行之间是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3)金融服务合同关系:受款人与电子支付收款银行之间是一般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4)电子证书服务合同关系:付款人、受款人和电子支付银行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之间均是电子证书服务合同关系。
4.2.2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
(1)付款人
(2)受款人
(3)参与电子支付活动的银行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
4.2.3 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
(1)付款人的权利
(2)电子支付银行的权利
(3)收款人的权利
(4)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
4.2.4 电子支付当事人义务
(1)付款人义务
(2)电子支付银行的义务
(3)电子支付收款人的义务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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