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课件)《电子商务法(第4版)》(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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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4版) 【导入案例】 2019 年 6 月,原告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以下简称“刘、张二人”)在成都某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处求购房屋,并与其签订了《独家求购服务协议》。刘、张 二人看中了被告黄先生所有的一套住房。而黄先生是新加坡籍人,签约时人不在国内,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刘、张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杰伟”签名系电子签名。 合约约定黄先生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刘、张二人,并约定双方协同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后黄先生拒绝前往办理手续,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黄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签订《房屋转让合约》后,刘、张二人已将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黄先生的定金 20 000 元退还给刘、张二人。庭审中,被告黄先生称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转让合约》,也没有收取过原告的定金。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以案问法】 通过阅读导入案例,请思考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2.本案中所提到的电子签名是否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电子签名在房屋转让中是否有效? 3.1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3.1.1 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状况 3.1.2 电子签名概述 3.1.3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1.1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状况 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是美国犹他州于 1995 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 2002年, 国务院委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随后形成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年4月、2019年4月进行了两次修正。 3.1.1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状况 《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签名规则,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 制度,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监管,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等,规范各方当事人在 电子签名活动中的行为,确立其行为准则。 《电子签名法》分为五章,共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 责任和附则。解决了5方面问题: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 3、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 4、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5、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3.1.1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状况 2012 年,我国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使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 电子证据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打破了原有的网络边界,让原本边界责任清晰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发生颠覆性变化,也直接影响到立法及司法的实践,加大了司法鉴定及认证的难度,因此推进法规和标准真正落地就显得极为必要。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已经覆盖了包括金融科技、大型制造业、电子商务、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在线政务在内的主流业务。 “电子签名”是各政府职能部门提供“联网通办”,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手段。 7 3.1.2 电子签名概述 1、电子签名的定义 《电子签名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的概念包含3方面内容: (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2)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附属,它与数据电文有着某种逻辑关系。 (3)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2、 电子签名的形式 电子签名具有多种形式 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可以采用 生物笔迹鉴别法所形成的图像 向收件人发出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 采用特定生物识别技术,如指纹或虹膜识别技术等 3、 电子签名的实现方法 电子签名的实现方法有多种,前提是已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经过认证。包括: 1、基于 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钥基础设施)的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 2、独一无二的以生物特征统计学为基础的识别标志,如手写签名和图章的电子图像的模式识别 3、手印、声音印记或视网膜扫描的识别; 4、一个能让收件人识别发件人身份的密码代号、密码或PIN(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个人身份识别码); 5、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等 “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X 错 数字签名只是电子签名的一种特定形式。所谓“数字签名”,是指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并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手写签名或盖章。对于这种电子式的签名还可进行技术验证,其验证的准确度是一般手写签名和盖章的验证所无法比拟的。数字签名技术通过这种运算建立起一对唯一匹配的密钥,即公钥和私钥。 “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数字签名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不仅可以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还能验证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确保传输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4、 电子签名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功能 传统签名的功能: 一、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 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除具备传统签名的功能外,基于PKI的数字签名还具有以下功能: 1、保密功能; 2、识别机器的身份; 3、数字时间戳、VPN(虚拟专用网)证书、软件签名证书等其他新增功能。 5、与电子签名相关的概念 (1)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2)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也称“电子签名信赖方”。 (3)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记载了公钥与签名人信息的数据电文就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4)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如前所述,对数据原文进行变换的程序和算法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5)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公钥等。可以直观获取并能将签名人鉴别出来的数据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如通过数字签名技术中的公钥就可以找出电子签名人是谁。 6、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关系 签名一般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传统商业活动中,书面文件要由当事人或其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只有这样法律上才能承认该书面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或文件是以无形的电子文件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名或盖章无法在电子文件上进行,此时就必须依靠技术手段。电子签名是一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可以发挥同等作用的技术手段。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主要功能相同,表现为: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能够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但是,电子签名并不是传统签名的简单电子化。从手段上来看,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间并无实质联系。之所以称之为“电子签名”,只是基于电子签名的使用目的和履行的功能与传统签名相同而已。 3.1.3 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1.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2.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具有与手写签名、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该法的适用例外,包括:“(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3.可靠的电子签名 (1)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②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③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2)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 《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1)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防止其丢失或为他人所窃取,以免给自己和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后,电子签名人应当做到:①立即停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②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当事人,避免有关各方当事人因继续信赖电子签名人的签名而造成损失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5.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 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未经电子签名合法持有人的授权而创制电子签名或创制一个认证证书列明,但实际并不存在的用户签名;冒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非电子签名持有人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未经电子签名人的授权,以电子签名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秘密窃取并使用他人的电子签名。 (1)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行为。 《刑法》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分的法律救济,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属于侵权的民事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THE END!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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