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收、预付款项(课件)《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北京出版社)
2024-08-14
|
19页
|
75人阅读
|
5人下载
普通
内容正文:
中小企业会计实务
第三章 应收、预付款项
目录
CONTENTS
● 01、应收票据的核算
● 02、应收账款的核算
● 03、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 04、坏账损失的核算
01、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概述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 这里也是出票人 ) 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应收票据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取得、票款收回等经济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应收
票据”科目。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科目的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和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且未申请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应计利息。
1. 取得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2. 计提利息的账务处理
3. 到期的账务处理
我国商业票据的期限一般在 6 个月以内,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无论是否为带息票据,均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入账。
对于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 ( 即尚未计提的利息 ),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的核算
票据贴现的计算与账务处理
1.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
有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值 = 票据面值 ×(1+ 票面利率 × 票据期限) 贴现所得 = 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 = 票据到期值 × 贴现率 × 贴现期 贴现期 = 票据期限-企业已持有票据期限
2. 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已经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若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据款,银行将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申请企业,同时从申请贴现的企业的账户中划回票款。
02、应收账款的核算
应收账款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应收账款的范围
会计上所指的应收账款有特定的范围:第一,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等其他应收款;第二,应收账款是指企业流动性质的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的长期债券等;第三,应收账款是指本企业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企业付出的各类保证金。
应收账款的确认
应收账款是在商业信用条件下由于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而在销售成立时既确认了营业收入,又确认了应收账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即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
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通常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其入账价值通常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价款、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此外,在为应收账款计价时通常还要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应收账款的核算
为了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期末余额在贷方,则反映企业的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核算
03、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预付账款的核算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企业应当设置“预付账款”科目,核算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预付款项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直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都是企业的短期债权。但是,应收账款是企业销货引起的,是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企业购货引起的,是预先付给供货方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的核算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①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小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②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③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等;④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⑤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04、坏账损失的核算
坏账的概念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那部分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使企业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在预计或预期发生时确认。
坏账损失的认定条件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应确认相应的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 务 人 死 亡, 或 者 依 法 被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其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不 足 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坏账损失金额的确定
小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出现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积极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努力收回相关款项,如果确实无法再收回,应将该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扣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的净额,作为坏账损失的金额。
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应当注意正确处理好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认真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感谢观赏
$$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