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课件)《税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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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法 1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一、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两个标准,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一、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 题 例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公司、企业中,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合伙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一、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5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 题 例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   A.根据我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丙公司   B.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的甲公司   C.根据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乙公司   D.根据我国企业法律成立,在国外设立机构场所的丁公司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6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一、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7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 题 例3: 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表述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   A.股权转让所得按转出方所在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8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 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0%(实际10%)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有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5% 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 9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0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②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优惠。   ③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11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 题 例4: 假设某企业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正确答案』   方法一:100×12.5%×20%+(280-100)×50%×20%=20.5万元   方法二:100×2.5%+(280-100)×10%=20.5万元 15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四、加计扣除优惠   (一)基本规定   1.一般企业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税【2018】99号文,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时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6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四、加计扣除优惠   (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相关规定: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7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四、加计扣除优惠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8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五、加速折旧优惠   核心政策: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  19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收优惠 15% 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创投企业 创投企业优惠,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计收入 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注1】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非居民企业 1.减按10%的税率征收; 2.下列所得免征:(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其他优惠: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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