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 24 次课教学整体设计
课 题
P3 税收法律程序
授课时间
第 周 星期 ( 月 日) 第 节
课时
2
授课类型
理论课(√)实验课( )实训课( )习题课( )讨论课( )现场教学( )其它:
教学资源
挂图( ) 模型( ) 实物( ) 多媒体( ) 音像( ) 报纸( ) 其它:黑板
教学方法
讲授法(√) 讨论法(√) 启发式(√) 案例教学法( ) 现场教学法( )
角色扮演法( ) 项目教学法( ) 情境教学法( ) 其它:
教学目标(包括知识、技能、素质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税务登记的概念、种类、范围、内容、程序、管理、账簿设置、账证的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理解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的方式;掌握税款征收的各种措施;了解税务检查的概念、税务检查的形式、税务检查的权责;掌握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纳税人员的税务法律责任。
技能目标:分析社会经济现象,研究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及产生的价值,明晰税收征管的流程。
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对新知识的渴望与热情度;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逻辑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重点、难点:
重点:税款征收的各种措施、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纳税人员的税务法律责任。
难点:税款征收的方式。
教学设计:
一、授课思路简述:(围绕所选用教学方法分条编写授课步骤,要涵盖课前准备、课程导入、师生活动安排、任务训练、实践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效果检测等主要环节。)
(一)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准备教案、案例、小组任务单、任务分解表等教学必备材料。
2.学生准备:准备学习本课程所需的教材、笔记本等;认真对本节课授课内容进行预习。
(二)课程导入:上节课知识回顾,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实例导入课程知识点。
(三)讲授知识:税务登记的相关知识;税款征收的概念、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各种措施;税务检查的概念、税务检查的形式、税务检查的权责;纳税人的税务法律责任、纳税人员的税务法律责任。
(四)师生活动安排:
1.教师:提出案例—提出问题—提出更深入的问题
2.学生:分析案例—讨论问题—解决问题
(五)任务训练:紧密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知识检测;运用疑问,团队讨论完成任务单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以及听课注意力。
(六)课程小结
(七)布置作业 说明:3至5环节有循环。
二、课堂训练内容安排
(一)由学生举例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纳税申报的问题。
(二)分组讨论纳税申报的流程。
三、课后作业与思考题:(根据课程内容适当设计巩固性作业、项目式作业、预习性作业、推荐参考书及网站)
(一)巩固作业
纳税申报课后练习题。
(二)预习作业
无
(三)推荐参考书
1.《税法(第二版)》,董汉彬、韩祥国,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年1月;
2. 《税法(第三版)》,李敏、朱利荣,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
3.《税法(第六版)》,徐孟洲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
4.《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年1月。
(四)推荐网站:
1.中国财会网 http://www.kj2000.com/
2.中华会计网校 http://www.chinaacc.com/
教学后记:
教学过程(教学设计实施步骤及时间分配)
步骤1:组织教学(2分钟)
上课。师生相互问好。
学生分小组坐好。
步骤2:回顾前序知识(5分钟)
行为目的税。
步骤3:讲练结合纳税法律程序的基础知识(80分钟)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该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后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 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 2 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改变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停业复业登记
6.临时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的情形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 账簿、凭证管理
设置账簿的范围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内 设置账簿
代扣账簿在代扣义务发生10日内设置
财务会计管理
领取税务登记后15天后,将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会计档案管理
保存10年
三、发票管理
(一)普通发票的领购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开具发票的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纳税申报管理
申报纳税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备案、审批信息进行核对,在核对一致情况下,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中。具体有:
纳税申报表
代扣代收税款
报告书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有关资料。
五、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账证健全的企业
2.查定征收 :小型生产企业
3.查验征收 :高税率的工业品
4.定期定额征收:不建帐的个体户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8.邮寄申报纳税
六、税款征收制度
(一)加收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泊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二)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逃税现象,责令限期纳税;
如果纳税人转移财产,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2.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收保全的注意事项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措施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2.强制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五)离境清税制度
出境清税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六)税款追征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七)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4.合并分立后纳税义务,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七、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
税务检查的职权:
1、检账权,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的账簿、凭证、报表资料;
2、检物权,到现场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料;
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有关问题;
5、交通要道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有关情况;
6、检查银行权,经县级及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检查凭证。
八、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税收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未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二)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行为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税收法规的刑事责任
1.逃避缴纳税款罪;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款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步骤4:总结与作业(3分钟)
一、课程小结
本节课的重点是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为了方便学生直观的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教师准备了大量的企业事例,通过事例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便于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
二、作业
(一)复习作业:《税法》课后练习题。
(二)预习作业:无。
附:板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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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三 税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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