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重点复习(三色)笔记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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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 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 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规范性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 法的分类与渊源 (一) 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内容 内容、 效力和 制定程序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空间效力、 时 间效力或对人 的效力 一般法 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 法人、 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 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 法律 法的内容 实体法 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典》 等 程序法 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 法的主体、 调 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内法 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 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以法律运用的 目的 公法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 如宪法、 行政法、 刑法、 诉讼法; 私法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如民法、 商法。 法的创制方式 和表现形式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 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二)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 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 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 制出来的, 并表现为何种形式、 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 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 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规章 , 国际条约。 2、 法的效力范围: 亦称法的生效范围, 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法的效力原则 (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有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 (2)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3) 新法优于旧法(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4) 变通规定优先; 对于同一事项之间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①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或者规章) 由制定机关裁决; (2) 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①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②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 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 提请国务院裁决; (4)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 互相协 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 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劳动法与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 序法。 四、 法律关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 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人身人格 3.智力成果 4.信息、 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 5.行为 五、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 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 灭的情况。 法律事件 (人为可控) 自然 (绝对) 事件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社会 (相对) 事件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改变 法律行为 (人为不可控)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作为) 消极行为 (不作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签订合同) 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等)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 多方行为 (合同)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票据) 非要式行为(口头订立合同)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提示】 考试常考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分。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 法律主体的分类 法律主体, 也称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是由一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 (一) 自然人 自然人, 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 即生物学上的人, 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既包括中国公民, 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民法典》 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在。 (二)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概念 内容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 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 公司制营 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 营利法人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 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非营利法 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 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 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 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与营利和非营利法人存 在较大差别的一类法人 主要包括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如在国内, 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 的主体; 在国际上, 国家作为主权者, 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 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 务人。 二、 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 权利能力 (二) 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 分类 内容 权利能力 自 然 人 的 权 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 人 的 权 利 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 自法人成立时产 生, 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行为能力 自 然 人 的 民 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 然 人 的 刑 事责任能力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类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8 周岁) 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8 周岁> X≥16 周岁+劳动→视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有例外】 (8 周岁≤X< 18 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X<8 周岁)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 具体情形 是否负刑事责任 14 周岁≤X< 16 周岁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 14 周岁≤X< 18 周岁 犯罪 从轻或减轻处罚 X≥18 周岁 √ X≥75 周岁 故意犯罪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 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 × 精神正常时犯罪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理解, 即积极意义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义的法律责任。 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法律主体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含义等同, 也称广义的法律责任。 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是指法律主体由于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 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也称狭义的法律责任。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 民事责任: 以下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可单独适用 , 也可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 5.恢复原状。 9.支付违约金。 2.排除妨碍。 6.修理、 重作、 更换。 10.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3.消除危险。 7.继续履行。 11.赔礼道歉。 4.返还财产。 8.赔偿损失。 (二) 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 (1)警告、 通报批评。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2)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5)行政拘留。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开除六类。 (三) 刑事责任 1.主刑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3.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 20年; 总和刑期在 35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 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2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6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8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会计核算、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监督 (二) 掌握会计人员 (二)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 熟悉代理记账、 会计岗位设置 (五) 熟悉会计工作交接 (六)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 的适用范围 (七) 了解会计机构 (八) 了解会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会计法》 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的会计事务。 《会计法》 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即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 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行政管理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 会计核算 (一)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 会计年度 (二)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四)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 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 真实和完整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 手段是涂改、 挖补(动手动脚)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5.正确使用会计记 录文字 所有单位: “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 境内外资企业: 可以 “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核算内容 1.款项、 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 基金的增减; 4.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年度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 季度、 月度。 本位币 一般单位用人民币 特殊单位 日常核算: 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折算为人民币 (五)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是指具有一定格式、 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 明确经济责任, 并作为记账凭证 的书面证明, 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填制的 基本要求 原始 凭证 必备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 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签章; ⑤接收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 单价和金额 记账 凭证 分类 收款凭证、 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也可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必备内容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 稽核人员、 记账人 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或盖章 保管 (1) 记账凭证应连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按要求装订完成 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盖章; (2)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 经本单位会 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复制件时需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 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3)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 明原来凭证的号码、 金额和内容等,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 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六) 会计账簿 账簿 相关内容 总账 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费用、 成本、 收入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 明细账 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 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通常使用活页账 日记账 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不 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其他辅助账簿 称备查账簿, 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启用会计账簿的 基本要求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的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 用表。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 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 , 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账簿记录发生错 误更正方法 错误原因 更正方式 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 ①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 辨认; ②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 并由记账人员在 更正处盖章 【提示】 对于错误的数字, 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 不得只 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 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七)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1 表 1 注+ 1 书)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需单位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 (若设有) 签名并盖章。 (八) 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账务核对 账实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账证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账账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 现金、 银行存款、 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为了做到账实相符, 保证会计资料 的真实性) 。 二、 会计档案管理 (一) 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 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 案。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二) 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档案内容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 总账、 日记账、 明细账 固定资产卡片、 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提示】 各单位的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不属于会计档案。 (三)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移交 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 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 可用性、 安全性进行检测, 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外借 一般不得外借 借出单位: 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可以外借, 须严格办理手续; 借入单位: 妥善保管、 按时归还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保管期 限 起算日期: 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分类永久和定期【10 年、 30 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记】 永年小宝剑 定期 30 年: 凭证、 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 年: 月、 季、 半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月季半年报+表+单】 (五)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 仍 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满, 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可 以销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 组织单位会计、 审计、 纪检监察等 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提示】 各单位的预算、 计划、 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 不属于会计档案 销毁 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由单位档案机构编制 基本程序 “单位负责人、 档案机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管理 机构、 会计管理机构的经办人”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 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共同 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 盖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章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正在项 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 其保管期未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 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情况 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续的 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 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原单位解散的 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 及的会计凭证 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 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原单位保管, 承接业务单 位可以查阅、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合并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建设单位 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后及时移交, 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 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三、 会计监督 (一) 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 单位 内部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 活动。 原则 全面性、 重要性、 制衡性、 适应性、 成本效益 措施 企业: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授权审批、 会计系统、 财产保护、 预算、 运营分析、 绩效考评 行政事业: 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 会计控制、 财产保护、 预算、 归口管理、 单据、 信息内部公开 (二)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出 具审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 当的审计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 审 计 报 告 标准 指不含有说明段、 强调事项段、 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 标 准 无保留 意见的 无保留意见的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非无保 留意见 的 保留意见 无论是否能够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错报影响重大但 “不具 有广泛性” 否定意见 “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无法表示意见 “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错报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三)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国家和地方) 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可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监督检查 监督 内容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从事会 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 查询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的往来单位和金融机 构“查询”有关情况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 基本要求 应设置会计机构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 行政 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行政许可 其他单位: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业务 范围 1、 “审核”原始凭证、 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双方 义务 委托方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提供; 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保管;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 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以及处理代理记账机构退回, 要求按规定“更正、 补充”的原始凭证 代理记账机构 遵守法规, 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保密; 拒绝违法要求; 解释有关问题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代理记 账机构的 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 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 以公告: (1)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 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计岗位设置 (一)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二)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岗位设 置要求 按需设岗: 可以 “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内部牵制: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工作、 建立轮岗制 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四、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从 事范围 (1) 出纳; (2) 稽核; (3) 资产、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的核算; (4) 收入、 费 用 (支出) 的核算; (5) 财产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 核算; (6) 财务会计报告 (决算报告) 编制; (7) 会计监督; (8)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总会计师的人员, 属于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一 般要求 (1) 遵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是在一个 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禁 入规定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 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员,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专业职 务 职称层级分为初级、 中级、 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 和正高级,形成初级、 中级、 副高级会计职称(会计专业职称) 的任职资格。 目前, 初级、 中级、 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 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和 正高级会计师。 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专业资 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分别对应初级、 中级、 副高级会 计职称(会计专业职务) 的任职资格。 目前,初、 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为每年累计不 少于“90 学分”, 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取得的学分, 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 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次年】 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 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成本 管理、 预算管理、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决策, 总会计师不属于会计专业职务。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五、 会计工作交接 (一) 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 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 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种工作程序。 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 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保证会计 工作顺利进行。 (二) 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 应当登记完毕, 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编制移交清册, 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印章、 现金、 有价证券、 支票 簿、 发票、 文件、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 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 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 实物等内容。 (三) 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 工作 交接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后 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负责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一、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 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四、 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1、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 未按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 合规定; (3) 不依法设置账簿 (4) 私设账簿(账外账、 小金库、 两本账) (5) 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 (7)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 实施的监督, 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 (2) 罚款(单位 3000~5 万 元,个人 2000~2 万元) (3) 给予行政处分(公务员) (4) 会计人员 5 年 内 不 得 从事会计工作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依 法追究刑事 责任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2、 伪造、 变造会计资料 (1) 通报; (2) 罚款(单位5000~10 万元, 个人 3000~5 万元) ;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 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3、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 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个人犯罪: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处 理同个人犯罪 4、 授意、 指使、 强令他 人伪造、 变造或隐匿、 故 意销毁应保存会计资料 (1) 罚款 (5000~5 万元) (2)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 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 员打击报复 给予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6、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 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 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 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 人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1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 第三节 银行非现全支付业务...................................................................... 5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13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14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 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追索 (二) 掌握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四)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 掌握汇兑、 委托收款 (六) 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七)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史和撤销 (八)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 (十) 熟悉银行卡收单、 条码支付、 网络支付、 预付卡 (十一) 熟悉支付结算纪律、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 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二)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四) 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十五) 了解网上银行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 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银行卡和汇兑、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电子支 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机构、 非金融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 二、 支付结算的工具 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 本票、 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是指汇兑、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网上银行、 条码支付、 网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得到快速发展。 目前,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 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 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 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 支付结算的要求 1.单位、 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不得伪造、 变造。 3.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 凭证应当规范。 (1)基本规范要求。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 宇 迹清晰、 不错漏、 不潦草, 防止涂改。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4)金额。 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 市、县)开户条件 的, 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开户核准与备案。 银行应将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 办理开户手续。 4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利与义务 5.账户名称的要求。 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 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6.银行账户的开立之 日与业务办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 办理付款业务。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并出具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以及 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撤销情形 撤销申请 银行办理 自愿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 销户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办理撤销手续 被撤并、 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 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 户后 10 日内申请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 基本存款账户 (二) 一般存款账户 (三) 专用存款账户 (四)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 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个人 类型 适用范围 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 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提示】 主办账户,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日常转账和现金 收付需要 √ √ 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需要 √ × 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卡账户 特定用途专项管 理 × ×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 证金、 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 × 收入汇缴账户 √ × 业务支出账户 × √ 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预算单位零余 额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立一个) 转账、提取现金、 资金划拨 √ √ 临时存款账户 (不超过 2 年) 临时机构、 异地军队、 武警临时 任务、 注册验资、 增资 临时需要 √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 5 万元) 的,应向其开户 银行提供合法款项的证明。 【提示】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 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 本存款账户后, 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基本户最后撤】 (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 奖金收入; (2)稿费、 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 期货、 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 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 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 副、 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七)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 市、 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 市、 县)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的;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开户证 明 文件 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 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 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 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 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 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管理 1、 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2、 银行依法为单位、 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 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冻结、 扣划款项, 不得停止单位、 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三)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 变更、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 可由法定 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四)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更换预留银行签章 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 开户许可证、营业执 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出具书面申请、 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2.更换个人预留银行签章 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五) 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 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目前, 我国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主要有票据类业务、 银行卡业务和汇兑等传统结算方式, 以及随着互 联网技术发展而日益使用广泛的银行卡收单、 网上银行、 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 一、 票据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 如股票、 企业债券、 发票、 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 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 是指由岀票人签发的、 约定自已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本票 银行本票 (二) 票据当事人 基本 当事人 汇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汇票付款人在承兑后为承兑人) 支票 本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保证人 (三)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 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 背书、 承兑和保证。 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出票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必须事项 表明“××”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出票人为付款人 √ 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付款地 √ √ √ 出票地 √ √ √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提示】 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 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提示】 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 ,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条件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 条件无效,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限制背书 (1)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 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承兑 针对对象 商业汇票 提示承兑 (1)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 (2)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提示】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 人”的权利 受理承兑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承兑事 项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 为承兑日期 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 汇票后,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责任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仍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 记载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看票据是否经 过承兑) 未记载保证日期: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效力 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的法律后果: 票据日期 法律后果 出票日期 未记载的, 则票据无效 付款日期 未记载的, 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未记载的, 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未记载的,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 1 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四) 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 权利 取得 具体情形: (1)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 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提示】 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 “不得优于前手”; 以欺诈、 偷 盗、 胁迫、 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 权利 丧失 补救 挂失 止付 (1) 可挂失支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 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 申请: 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3) 受理: 止付期“12 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 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 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提示】 不是必经程序 公示 催告 (1) 申请: 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受理: 公告刊登媒介: “全国性”的报刊 (3) 公告: 催告期: 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 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 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4) 判决 普通诉讼 可无须公示催告, 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 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 消灭时效 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 首次追索 再追索 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汇 票 见票即付 ——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被拒绝承 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 之日起 6 个月 清偿日或 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 起 3 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 10 日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 日至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到期日起 2 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银行汇票 —— 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出票日起 2 年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不超过 2 个月 出票日起 2 年 支票 —— 出票日起 10 日内 出票日起 6 个月 【提示】 常考各票据权利时效及提示付款期限内容, 注意区分。 (五) 票据追索 情形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对背书人、 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 追索。 到期前追索 票据到期日前, 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 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 被追索人 票据的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 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 任何一人、 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 不按个数, 不分先后 追索内容 本金、 利息、 费用 (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使 追索权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 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 人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已被退票。 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的法律后果: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 “出票、 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六) 银行汇票 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 金。 单位、 个人均可使用 出票 收款人或者付款人为单位的, 不得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 “现金”字样 必须记载事项: 字样、 承诺、 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出票章 【提示】 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 本票无“付款人名称” , 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结算金额 (1)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 银行不予 受理, 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一经填写不得更改,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 , 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 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需与预留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进账单送交开户 银行【缺一不可】 退票和丧失 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 出票银行应于“提示付款期满 1 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使票 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七)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 出票日、 出票章 提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 期限 记载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 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期按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付款 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 年” 办理付 款或拒 绝付款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应在收 到通知次日起 3 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承诺付款 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 款人拒绝承兑的, 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 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 银行承兑汇票 手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贴现 条件 贴现按照交易方式, 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1) 票据未到期; (2) 未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 (3) 持票人非个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 (4)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 【提示】 ①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等字样, 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背书转让、 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②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 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 并对贴现人的偿付责任先行偿付 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必须记 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 贴出人名称、 贴入人名称、 贴现日期、 贴现类型、 贴 现利率、 实付金额、 贴出人签章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现 期: 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 日 【提示】 承兑人在异地的, 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纸质票据贴现后, 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 影像确认, 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统 一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 到期后偿付顺序 (承兑人、 保证增信行、 贴现人) 承兑人付款确认 保证增信 偿付顺序 × ×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未付款的,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 √ 应当由承兑人付款; 若承兑人未付款, 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 保证增信行未付款, 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 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 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 施提示付款的 承兑人应在提示付款当日应答或委托其开户行应答(当日未应答,视为拒绝付款)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理由拒绝付款的, 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委托开户行出 具拒绝付款证明 商业承兑汇票在提示付 款当日同意付款的 承兑人账户余额足额支付的, 承兑人开户行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余额不 足以支付的, 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八) 银行本票 出票 申请 应向银行填写 “银行本票申请书” 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 “银行本票申请书”, 收妥款项, 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 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九) 支票 支票分类 特点 支取现金 转账 备注 现金支票 印有 “现金”字样 √ ×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 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 得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印有 “转账”字样 × √ 普通支票 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 √ √ 二、 其他结算方式 (一) 汇兑 1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 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 “信汇”或 “电汇”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 委托;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汇款人名称; 汇人地点、 汇人行名称; 汇出地点、 汇 出行名称; 委托日期; 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 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 款账 户的, 必须记载其账号。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人银行办理汇款, 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应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并向其 发岀收账通知。 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岀银行尚未汇岀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时, 应岀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 电汇回单。 (二)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均可以使用委托收 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 异地均可以使用。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 “委托收款”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委托收款 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委托日期; 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 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三、 银行卡 (一) 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分类标准 种类 是否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可透支)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是否交存备用金) 借记卡(不可透支) 转账卡(含储蓄卡) 、 专用卡和储值卡 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美国运通、 维萨、 大来、 万事达) 发行对象不同 单位卡(商务卡) 和个人卡 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和芯片 (IC) 卡 (二)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申领 单位卡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 年满“18 周岁”, 申请表签名, 身份证及复印件 1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持票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 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发卡行受理注销之 日起 45 天后 , 被注销信用卡方能清户) 挂失 发卡行或代办行 追偿 (1) 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 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3) 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 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没有冻结) 单位人民币卡 (1) 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存取现金 , 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2) 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但“不得透支” (3) 销户时, 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三) 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 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 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 限管理。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 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 违约金, 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 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 取现手续费、 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 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 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 持卡人达成交易后, 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借记卡 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35%, 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 13 元 贷记卡 交易不超过 0.45%, 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银行卡清算 机构收取的 网络服务费 不区分商户类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上限管理, 分别向收单、 发卡机构计收, 费率为: 不 超过交 易金额的 0.065%, 由发卡、 收单机构各承担 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 不超过交易金额的 0.0325%)。 四、 银行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有银行和支付机构。 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和条码支付等, 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网络 支付、 条码支付等。 (一) 网上银行 分类 按主要服务对 象分类 企业网上银行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 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与家庭 按经营组织的 分类 分支型网上银行 现有的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 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 纯网上银行 本身就是一家银行, 专门为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 1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 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 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个人网上银行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 网上支付。 (二) 条码支付 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 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 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进行交易验证: 一是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 如静态密码等; 二是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 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 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 电 子签名, 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是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 如指纹等。 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 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 计不超过 1000 元、 月累计不超过 1 万元。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 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一) 支付机构的概念 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 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 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二) 支付服务的种类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 二、 网络支付 (一) 网络支付的概念 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 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 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 且 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 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二) 网络支付机构 1.金融型支付企业 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 方案, 侧重行业需求和开拓行业应用, 是立足于企业端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2.互联网支付企业 依托于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线支付为主,是 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 1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三) 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 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 用于记录预 付交易资金余额、 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 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支付账户不得透支, 不得出借、 出租、 出售, 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三、 预付卡 记名卡 不记名卡 区分标准 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限额 ≤5000 元 ≤1000 元 期限 无 不得低于 3 年 办理 1 万元以上的, 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充值 (1) 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 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 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 额; (3) 预付卡现金充值通过发卡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 的, 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 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 挂失 可挂失 不可挂失 赎回 可赎回(3 个月后) 不可赎回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 支付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纪律是银行、 支付机构、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 单位和个人的支付结算纪律 1、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2、 不准签发、 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 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 银行的支付结算纪律 1、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 任意退票、 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 不准受理无理拒付、 不扣少扣滞纳金; 4、 不准违章签发、 承兑、 贴现票据, 套取银行资金; 5、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影响汇路畅通; 7、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 不准拒绝受理、 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1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 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 签发空头支票、 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 密码错误支票的法律责任 (二) 无理拒付、 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规定 法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 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 构成犯罪的行为的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 的签章不符、 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 错误的支票,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 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 银行有权停止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 金行为的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 据, 故意压票、 拖延支付的, 银行机构 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 不予兑 现, 不予收付入账, 压单、 压票或者违 反规定退票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 不足 5 万元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三)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 非法出租、 出借、 出售、 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 具体规定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开立、 撤销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 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伪造、 变造、 私自印制 存款人伪造、 变造、 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 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 账存入、 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 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存款人地址 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 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1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3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12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16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17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18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 熟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五) 熟悉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税目、 消费税征收管理 (六) 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七) 熟悉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 (八) 了解税法要素 (九) 了解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十) 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十一) 了解消费税税率 (十二)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的税率、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 为实现国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 按照法定标准, 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特定分配形式。 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税收法律关系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指税法在调整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税收权利与税收义务关系。 主体 双主体。 征税主体: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客体 是指主体的权利、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也就是征税对象。 内容 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也是税法的核心。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 税法要素 (一) 纳税人 (四) 计税依据 (二) 征税对象 (五) 纳税环节 (三) 税率 (六) 纳税期限 (七) 纳税地点 (八) 税收优惠 (九) 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对什么征税, 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把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比例税率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所得税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已不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 纳税环节 我国的增值税对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征税, 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环节征收, 个别应税消费品在批发销售和零售销售 环节征收。 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具体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比较常见的纳税地点有纳税人住所地、 纳税人经营地、 不动产所在地等。 税收优惠 减税、 免税 起征点 达不到不征, 达到或超过全额征税 免征额 达不到不征, 达到了超过部分征税 三、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一)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机关 现阶段,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二)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5)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 维护建设税; (8)印花税; (9)土地增值税; (10)房产税; (11)车船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烟叶税; (14) 耕地占用税; (15)契税; (16)环境保护税。 出口产品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部分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也由税务机 关负责。 (三) 海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1)关税; (2)船舶吨税。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 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 ,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 纳税人的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 (会计健全的, 也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提示】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的年累计销售额未超 过 500 万元的, 在 2020年 12 月 31 日前,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未抵扣的进 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简易计征, 可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提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销售货物、 (二) 销售劳务、 (三) 销售服务 销售货物 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 热力、 气体等 销售劳务 加工、 修理、 修配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 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 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按照 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邮政服务 分类: 邮政普遍服务(包裹邮寄、 邮票和报刊发行) 、 邮政特殊服务(义务兵信函、 盲人读物) 、 其他邮政服务 (邮册、 纪念币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 电信服务 基础 (通话) , 增值(除通话其他都是) 【提示】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 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服务 分类: 工程(新建楼) ,安装(安置“设备”),修缮(修补、加固、保养大楼) , 装饰 (装修楼使之美观) , 其他 (钻井、 爆破、 平整土地、 园林绿化等) 金融服务 1、 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本税目) 但是,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租 赁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 (围绕制造 业、 文化产 业、 现代物 流产业等提 供技术性、 知识性服务 的业务活 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硏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 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 存储、 运输、 检索和利用, 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 务、 装卸搬运服务、 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 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 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 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扩服 务。 (9)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生活服务 文化, 体育, 教育, 医疗, 旅游, 娱乐, 餐饮, 住宿, 日常, 其他 (四) 销售无形资产、 (五) 销售不动产、 (六) 进口货物 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 技术(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 探矿权等)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高速公路经营权、 代理权、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 冠名权、 肖像权等)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 后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等。 进口货物 理解: 只要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 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除享受免税政策外, 在进口环 节缴纳【提示】 出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不过, 对出口货物一般实行零税率 (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 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1.在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出租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的服务/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九) 视同销售行为 产品来源 消费形式 税务处理 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 对内 (消费、 职工福利、 用于非应税) 视同销售 对外(分配、 捐赠、 投资) 视同销售 外购产品 对内 (消费、 职工福利、 用于非应税) 进项税额转出 对外(分配、 捐赠、 投资) 视同销售 (十) 混合销售、 (十一) 兼营 销售方式 性质 核心理解 计税原则 混合销售 正常经营 同一项销售行为 (一笔业务) 中既有销售 货物又有销售服务 从主(主业) 计征,销售额为销售货物与 销售服务的销售额合计 兼营 随机性 同一纳税主体, 多笔业务(销售货物、 服 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之间无必然联系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分开核算分开 征; 未分开核算的, 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提示】 自 2017 年 5 月起,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 机器设备、 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 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 , 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提示】 考试常将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内容一起进行考查 , 需进行区分记忆。 (十二)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发企业及物业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 分立、 出售、 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 , 不征收增值税。 三、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 增值税税率 13%税率 销售货物、 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9%税率 (1)销售交通运输、 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粮食等农产品、 食用植物油、 食用盐; (3)自来水、 暖气、 冷气、 热水、 煤气、 石油液化气、 天然气、 二甲醚、 沼气、 居民用煤炭 (4)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5)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 农膜; 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6%税率 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零税率 出口货物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无形资产, 包括: ①国际运输服务。 ②航天运输服务。 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 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转让技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增值税征收率 1.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 征收率为 3%。 另有规定除外, 具体为: 具体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三旧 固定资产 未抵扣→3%减按 2% 3%减按 2% 抵扣过→适用税率 旧货 (含旧汽车、 旧摩托车、 旧游艇) 3%减按 2% 旧物品 采用适用税率 3% 销 售 自 产 货物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 石灰 (不含黏土实心砖、 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 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按简易办法依照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 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⑦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的 可 选 择 按 照 简 易 办 法依照 3%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选择 简 易 办 法 计 算 缴 纳 增值税后,36 个月内 不得变更 销售 货物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 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暂 按 简 易 办 法 依 照 3%的征收率 —— 2. 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具体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不动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5% 出租不动产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5% 5%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老项目→5% 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选择差额纳税的, 按照 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 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ⅹ适用税率 3. 销售额的确定 概念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 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 奖励费、 违约金、 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 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 储备费、 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 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价税分离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13%) 或 (1+9%) (1) 题目一般会明确交代是否含税, 请务必认真阅读题干; (2) 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 (3) 零售价通常为含税价;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栏内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考试中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金额”) ; (5) 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 属于含税收入。 组成计 税价格 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消费税税率) 【注意】 先找本单位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 进口 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律使用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税率) 特殊 包装物押金 白酒确认时点与其他产品不同 折扣销售 同一张发票注明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物易物 双方都作购销处理 4. 进项税额的确定 准予抵扣 (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 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转出) ( 1) “外购”货物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 管理不善+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 造成的“非正常损失” (3) 购进的“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 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 手续费、 咨询费等; 特殊规定 1、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 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购进货 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 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的进项 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 扣减的进项税额。 3、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无形资产, 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无形资产净值 ⅹ适用税率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ⅹ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提示】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原值-折旧或摊销 5、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扣减。 6、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可自 2019 年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7、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 用于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可抵→可抵)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净值÷( 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8、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发生改变用途, 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 按照 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増值税扣税凭证注眀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ⅹ不动产净值率 5.特殊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増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小规模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销售额 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2、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应 税行为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不 允许抵扣进项 税额的情况 (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 公交/长途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 出租车、 班车。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 形象设计、 背景设计、 动画 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 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 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 括动漫品牌、 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 (3) 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三)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 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构成分两种情况: 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 则: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 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 则: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到岸价格, 包括货价, 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 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 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四) 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攴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五、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 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 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 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 “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 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 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增值税实际税负, 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 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扣减增值税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金 融 企 业 发 放贷款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 自结息日 起 90 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 人 销 售 住 房税收优惠 北京、 上海、 广州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 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 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 免征增值税。 (三) 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1.在境外的工程项目、 展览存储地点等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 收派服务、 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四) 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 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 , 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 , 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五)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 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 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 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5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六) 其他减免税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 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 减税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 不得免税、 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可放弃免税,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或者《营业税改 征増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可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六、 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款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 船 舶、 飞机等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代销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 为服务、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业户 申报纳税地点 固定户 一般情况 机构所在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 分别申报 经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固定户到外县 (市) 销售或劳 务 向机构所在地报告 机构所在地 未报告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 机构所在地 非固定户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租 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 进口 报关地海关 (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按次缴纳 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纳税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 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货物 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 专用发票的概念 (二) 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三) 专用发票的领购 (四) 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 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要点 内容 联次 发票联 购买方持有 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记账联 销售方持有 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使用规定 不得领购 会计核算不健全; 有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或拒不改正 不得开具 零售 (不包括劳保用品) ; 适用免税规定;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由于消费税是 在对所有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的,因此消费税纳税人同时也是增值税纳税人。 二、 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 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 零售应税消费品 (五) 批发销售卷烟 消费税的征收环 具体内容 生产 ( 自产销售 )节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 (分为①和②) 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销售时不交) ②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 提供劳务、 馈赠、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 奖励等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除受托方为个人外,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个人, 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受托方是单位,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 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 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进口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代收代缴) 商业零售 金银首饰 1、 生产、 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 铂金首饰、 钻石、 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在 零售时纳税 2、 豪华小汽车在生产、 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且零售环节还要加征 10%消费税 从事卷烟 批发业务 1、 卷烟批发商销售给非批发商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加征一道消费税 2、纳税人(批发商) 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烟草: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 售单位”(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 税率: 11%+0.005 元/支 【提示】 卷烟批发征税环节不得抵扣生产环节消费税 三、 消费税税目 具体内容 烟 包括: 卷烟、 雪茄烟、 烟丝; 不包括: 烟叶 酒 包括白酒、 黄酒、 啤酒和其他酒。 不包括: “调味料酒” 高档化妆品 不包括: 演员用的“油彩、 上妆油、 卸妆油” 贵 重 首 饰 及 珠 宝玉石 包括: 金银首饰、 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钻戒)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宝石坯也包括在内) 鞭炮、 焰火 不包括: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包括: 汽油、 柴油、 石脑油、 溶剂油、 航空煤油、 润滑油、 燃料油 摩托车 包括气缸容量为 250 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 250 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 50KM/h, 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 50 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 小汽车 不包括: 大客车、大货车、厢式货车; “电动汽车”;沙滩车、 雪地车、 卡丁车、 高尔夫车 【“沙卡雪糕”】; 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 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提示】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 征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 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 高档手表 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 指长度大于 8 米小于 90 米, 船体由玻璃钢、 钢、 铝合金、 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 可以在水 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 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 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 榫、 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1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电池 不包括: 无汞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 燃料 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 涂料 不包括: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 420克/升的涂料 四、 消费税税率 (一) 消费税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一般情况下, 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 率形式, 但为了更好、 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 对卷烟和白酒, 采取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征收的 形式。 (三) 消费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消费税釆取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費品设置税目税率, 征税界限清楚, 一般不易发生错用税率的情况。 五、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销售额的确定 从价定率 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从量定额 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复合计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 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 销售 一般应税消费品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啤酒、 成品油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卷烟、 白酒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十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ⅹ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ⅹ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 x 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ⅹ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ⅹ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 ⅹ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一律不得给予减税、 免税。 (三) 己纳消费税的扣除 1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外购、 委托 加工 可抵 扣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可以是金银首饰) ;外 购、 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 焰火;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 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 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石脑油、润滑油、 燃 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外购、 委托加工已税汽油、 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 柴油。 不涉及 抵扣 酒、 摩托车、 小汽车、 高档手表、 游艇、 电池、 涂料 【口诀】 一酒二车贵手表、 游艇电池和涂料 【提示 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 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 , 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 玉石的已纳税款。 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 【提示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 六、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 税消费 品 赊销和分期收款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 无书面合同的,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预收货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 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销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的应税 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 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受托方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 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方自行申报) 进口 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或委托外县 (市) 代销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 原则上, 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但在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范围内, 经审批同意, 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具体纳税期限, 由税务机关根据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以 1 日、 3 日、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 1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増值税、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主要目 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 其目 的是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扩大教育经费资金来源。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 境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 税率为 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 镇的, 税率为 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的, 税率为 1% 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額 ⅹ适用税率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 还的增值税税额。 税收优惠 (1) 进口不征 (2) 出口不退 (3) 对增值税、 消费税(“两税”) 实行先征后返、 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返) 还; (4)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 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分别与增值税、 消费税同时缴纳。 2.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的地点。 3.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増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 教育费附加 征收范围 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计征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増值税、 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 3%。 计算与缴纳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同时缴纳。 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増值税、 消费税的减免规定。 如果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减 免, 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的减免。 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 消费税, 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进口不征)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 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 品退还增值税、 消费税的 , 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1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三、 车辆购置税税率 四、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一) 购买自用(二) 进口自用 (三) 自产自用(四) 以其他方式取得(五) 核定计税价格 五、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七、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纳税环节、 纳税地点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 有轨电车、 汽车挂车、 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注】 “购置”指以购买、 进口、 自产、 受赠、 获奖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征收范围 汽车、 有轨电车、 汽车挂车、 排气量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 税率 固定比例税率 10%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 支付的全部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 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以其他方式取得 受赠、 获奖或其他方式, 按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 由税务机关核定以 外汇结算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收优惠 黑牌车(使领馆、 驻华国际组织) 、 白牌车(解放军、 武警部队)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 公共电汽车;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新增】 纳税申报 一次征收,一次缴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车辆的当日,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在 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前”, 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地点 需要登记注册的, 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注册地 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免、 减税 车辆补税 免、 减税车辆因转让、 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 减税范围的,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前缴 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的计税价格为基准, 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缴税 准予申请 退税 已征税的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 每满 1 年扣减 10%计算退税, 不满 1 年的全额退税 1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 关税纳税人 (一) 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 (二)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 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三、 关税税率 (一) 税率的种类 (二) 税率的确定 四、 关税计税依据 (一)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五、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从价税计算方法 (二) 从量税计算方法 (三) 复合税计算方法 (四) 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 关税税收优惠 (一) 法定性减免税 (二) 政策性减免税 (三) 临时性减免税 七、 关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期限与滞纳金 (二) 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 (三) 关税的退税与追缴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课税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 物品 税目 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分类目录 税率 进口税率 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出口税率 一般指出口退税率 计税依据 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 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 格。 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应 纳 税 额 的计算 从价税 最普遍的,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ⅹ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ⅹ单位完税价格 ⅹ 适用税率 滑准税 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 即价格越高, 税率越低, 税率为比例税率 税收优惠 法定性减 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 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 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不予退还; 6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政策性减 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 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 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査验时已经破漏、 损坏或者腐烂, 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临时性减 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 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 辅料、零件、 部件、 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 件先征进口关税, 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与滞纳金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指 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依法追缴外, 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 止, 按日征收欠缴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暂不 放行的行 李物品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 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 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 续, 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 内容存疑, 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鉴定、 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退税与 追缴 对由于海关误征、 多缴纳税款的; 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 发现有短卸 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 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 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 1 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 向海关申请退税, 逾期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书面 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进岀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 1 年内予以补征; 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 海关 在 3年内可以追缴。 1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9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 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 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 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六) 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要点 内容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需征收个税】 分类 居民 企业 注册在境内或实际 管理机构在境内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25% 非居 民企 业 注册在境外且实际 管理机构在境外 设立机 构、 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 机构、 场所“有” 实际联系 无论来源于我国境内、 境外, 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取得的所得与所设 机构、 场所“无” 实际联系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 得纳税 20%减按 10% 未设立机构场所 二、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 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接受捐赠所 得和其他所得。 (二) 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 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所得 来源地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 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按 负担、 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 比例税率 税率 适用范围 25% 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且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 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四、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均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 收人总额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 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特殊收入 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 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 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 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 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 偿债、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 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 税前扣除项目 成本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材料、 下脚料、废料、 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 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 产的成本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 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除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五) 税前扣除标准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 相关 工资薪金 支付给员工的的劳动报酬 基本社会保险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五险一金 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 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工资总额 5% 为投资者或职工(非特殊工种) 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 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 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 可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 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8%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 准予扣除。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予扣 除。 借款费用 购置、 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 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 的,在有关资产购置、 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资本化处理,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费用化处理, 列入当期损益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 1】 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注意 2】 投资者未按期缴足资本,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 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 不得扣除 汇兑损失 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 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子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 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 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 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 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 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 得抵减境內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 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 财产 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折耗、 摊销、 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五、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净值 企业的各项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投资资产、 存货等,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 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 折耗、 摊销、 准备金等后 的余额。 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固定资产 取得方式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融资租入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 资产的公允价值+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盘盈 同类固定资产的 “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 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改建 改建支出增加相应的计税基础 折旧计提方法 企业应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停止 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与会计规定一致】 不得扣除折旧 ( 1) 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示】 改建支出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提示】 新房子可扣, 新设备不可扣 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类型 折旧年限 房屋、 建筑物 20 年 飞机、 火车、 轮船、 机器、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年 飞机、 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 工具、 家具等 5 年 电子设备 3 年 (三) 生产性生物资产 (四) 无形资产(五) 长期待摊费用 (六) 投资资产(七) 存货 资产 取得方式 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 资产 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 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 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 经济林、 薪炭林、 产畜和役畜 折旧最低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提示】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起止月份与固定资产相同 无形资产 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 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 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捐赠、 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 自创商誉; (3)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提示】 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 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 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 的大修理 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 计税基础 50%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次月起, 分期摊销,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 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 准予扣除 存货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 或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 价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提示】 没有后进先出法 (八)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 存款损失, 坏账损失, 贷款损失, 股权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 被盗损失, 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可以按照规定,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 除。 其中,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股不得超过 5年。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不足抵扣的, 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ⅹ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 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在次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内, 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 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 所得。 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七、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 免税收入 (二) 所得减免 (三) 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四)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 加计扣除 (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 加速折旧 (八) 减计收入 (九) 税额抵免 (十) 西部地区减免税 (十一)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 债券利息减免税 形式 具体政策 免征 农、林、 牧、 渔; 居民企业 “500 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注意】 “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 “渔”指远洋捕捞 (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居民企业 超过 500 万 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三免三减半 ( 1 ) 企业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注意】 企业 “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 内部自建自用 ”上述项目 “不免税” ( 2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两免三减半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 件企业 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免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为企业 指从事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自转制注册之 日起 5 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 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提示】 下列行业 不适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 100% 减按 10%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减按 15% 高新技术企业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减按 20% 小型微利企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的部分, 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含) 的部分, 减按 50% 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两年 以上的, 按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 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 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 1 ) 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缩短折旧年限 ( ≥60% ) ( 2 ) 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 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18.1.1-20.12.31 新购的设备器具 , 单 价不超过 500 万元 允许一次性扣除, 不分年度计算折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社区提供养老、 抚育、 家政等服务所得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的 10% 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 债券利息减免 企业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免征 企业所得税 2018.11.7-2021.11.6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 企业投资者持有 2019-2023 年发行的 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 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八、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三) 汇算清缴期限 (二) 按年十征与分期预缴 (四) 纳税申报 项目 具体规定 纳税地点 居民 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汇总计算缴纳 非居民 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 以机构、 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选择由其主要机 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或虽设立 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申报: 按年计征, 分月或分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汇算清缴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 日内”汇算清缴 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 无论是否享受减税、 免税待遇的, 都应办理纳税申报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不足 12 个月的, 应以 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以清算期作为 1 个纳税年度 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提示】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告等 (五) 货币单位与外币折算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 ,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等。 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要点 判断标准 纳税义务 分类 居民 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累计满 183 天( 1 年内) 境内所得 缴纳 无限纳税义务 境外所得 缴纳 非居民 无住所且不居住、 无住所居住不 满 183 天( 1 年内) 境内所得 缴纳 有限纳税义务 境外所得 不缴纳 无住所的个人 居住不超 90 天 (1 年内) 境内所得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境内的 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满 183 天( 1 年内) 连续不 满 6年 境内所得 缴纳 有限纳税义务 境外所得 不缴纳 居住满 183 天(1 年内) 连续满 6 年 境内所得 缴纳 无限纳税义务 境外所得 缴纳 (三) 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 来源确定 属于来源中国境内 的所得 因任职、 受雇、 履约等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内企业、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二、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税目 具体征税规定 工资薪金 【雇佣关系】 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所得 不征税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工资中未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 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 误餐 其他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 公务交通、 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各项免税 之外的保险金,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 津贴。 劳务报酬所 得【非雇佣关 系】 【非雇佣关系】 老师在外授课、 演员在外演出取得所得 1、 个人兼职所得 2、 受雇于律师个人 , 为律师个人工作 , 应由该律师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 作品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 【提示】 不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 发表的翻译、 审稿、 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作者去世后, 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杂志社编辑、 记者: 发表作品→工资薪金; 出版专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1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1、 作者拍卖自己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或复印件” 2、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3、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经营所得 1、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 业、 合伙企业生产、 经营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 医疗、 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 事业单位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 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 得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 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不动产、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 得的所得【总结】 “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股权” 【提示】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形: 以各种形式“转让股权”;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转让限售股;购置债权后,主张 债权取得的所得; 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 【提示】 限售股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红利属于“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转让限售股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 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全额征收 2、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超过“800 元”; 全额征收 3、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全额征收 4、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 计算征收 5、企业在业务宣传、 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 络红包) , 以及企业在年会、 座谈会、 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 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记】 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 代金券、 抵用券、 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计算征收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 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 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适用 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 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 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四、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 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 包括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非现金所得, 按票面价格和市 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 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 项。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再打七折】 计算 (稿酬所得×80%×70%)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险一金】 专项附 加扣除 子女教育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 ■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 养子女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 除标准的 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 ■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等证明资料 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 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 关证书的当年 , 按照 3600 元定额扣除 注意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选择由 其父母扣除,也可选择由本人扣除【二选一】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 个人负担 (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 由纳税人在 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 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 每年 8 万限额据实扣; 本人扣或配偶扣; 未成年子女可选一方扣; 多 人分别扣 住房贷 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 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 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 1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确定后,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其贷款利息支出, 婚后可 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 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由夫妻双 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不能变更【婚前均有房婚后扣一套】 ■纳税人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 直辖市、 省会 (首府) 城市、 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 城市 1500 元/月 上述 以外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 1100 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 800 元/月 注意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 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 独生 子女 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 生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 注意 ■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 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 60 岁的父母(指生父母、 继父母、 养父母) ,以及子女均 已去世的年满 60 岁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无子女隔辈可扣】 其他 扣除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按照每月 2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提示】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 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可扣除项目 ①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 销货成本、 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 的有关费用除外。 ③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 税金及其附加。 ④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 财产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⑤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五) 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 产 租 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 为限) -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 (800 为限) 】 × (1-20%) 提示: 扣除税费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修缮费用超过每月 800 限额的, 可在下一月份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暂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财 产 转 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 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提示】 转让限售股应纳税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六)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全额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向红十字会事业捐赠 向教育事业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限额扣除 (30%) 教育、 扶贫、 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提示】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 每次收入的确定 1.财产租赁所得 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2.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 股息、 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3.偶然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 1 次 4.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 1 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1 次。 1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五、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1、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 薪金 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 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ⅹ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 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棁所得额=累计收入一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赀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 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 累计减除费用,按 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劳务报酬所 得、 稿酬所 得、 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减 800 元费用; 每次收入高于 4000 元的,减 20%费用为收入额 【提示】 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 再减按 70%作为收入额 ①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②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率(20%) 3、 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项目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 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劳 务 报 酬 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的确认 ■属于一次性收入: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 【提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减除 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 收入额; 稿酬所得在此基础上, 再减按 70%作为收入额 4、 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 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 均可享受。 1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利息红利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毎次(月)收入额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 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20% (2)每次(月)收入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 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 提示: 扣除税费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个人转租房屋的, 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 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ⅹ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项目 应纳税额计算 特 殊 所 得 全 年 一 次 性奖金 ①居民个人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 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单独计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居民个人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应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上市公司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股权激励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 前 退 休 一 次 性 补 贴收入 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 A 平均分摊,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A-费用扣除标 准) ×适用速率-速算扣除数]×A 单 位 低 价 向 职 工 售 房 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价部分 B, 不并入当年综 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 单独计税: 应纳税额=B×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 免税项目 项目 具体内容 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储蓄存款利息 补助 保险赔款 退休工资 三险一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1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拆迁补偿款 国有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奖励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 科学、 教育、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个人举报、 协查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外籍个人 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搬迁费、 洗衣费 合理标准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合理的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所得(针对外籍专家) 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房屋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 “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房屋无偿赠 与 赠与近(直系) 亲属 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 股票相关 股息 持股> 1 年 免 1 个月<持股≤1 年 减半 限售股解禁前 期限≤1 个月 全额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 中奖 彩票一次中奖收入 “在 1 万元以下” 发票奖金所得 “不超过 800 元” 其他 被拆迁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 减税项目 减税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七、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申报(二) 纳税期限 全 员 全 额 扣缴 定义 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 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 支付所得数额、 扣除事项和数额、 扣缴税款的具体数 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 按年付给 2%的手续费 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 代扣的税款, 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 1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 办理 纳税 申报 1、纳税人取得 综合所得需要 办理汇算清缴 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 扣除余额超过 6 万 次年 3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 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余额超过 6 万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2、 取得应税所得无扣缴义务人 次月 15 日内办理 3、 扣缴义务人 未扣缴税款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 (符合条件) 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 次年 6 月 30 日内办理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 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次年 6 月 30 日内办理 4、取得境外所得 中国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 常居住地→内经常居住地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户籍所在地 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 6、 非居民个人境内两处以上取得薪金 任选一处 次月 15 日内办理 纳税人享受减税、 免税待遇的, 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 预缴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汇算清缴 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 (三) 货币单位及外币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 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 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 月最后一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 对已经按月、 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 不再重新 折算; 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 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1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1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2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5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7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9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12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13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15 第八节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17 第九节 烟叶税与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18 第十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19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一)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契税征税范围、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税收优惠 (四) 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五) 熟悉房产税纳税人、 房产税税收优惠、 房产税征收管理 (六) 熟悉契税纳税人、 契税计税依据、 契税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七) 熟悉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税目、 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征收管理 (八) 熟悉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计税依据、 资源税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征税 范围、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烟叶税法律制度、 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九) 了解房产税税率、 契税税率、 契税征收管理、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城镇土 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十) 了解车船税征税范围、 车船税税率、 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税率、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 房产税纳税人 (一) 房产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其他企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 房产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房屋权属 纳税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 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为纳税人 房产出租的 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 为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 出典) 纠纷未解决的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 房产税征税范围 (一)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 房屋。 【注意】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三、 房产税税率 (一) 房产税的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 (二)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1.2% (三)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12% 四、 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类型 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计算 房产原值 自 200 年 1 月 1 日起,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 科目中,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附属设备和 配套措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 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 扩建的, 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以房屋投资联营 参与投资利润分红、 共担风险的 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收取固定收入、 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视同出租,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房屋 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 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 算征收,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居 民 住宅 区 内 业 主 共 有的 经 营 性 房产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对居民住 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由 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 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 10%30%后的余值计征;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 原值准确划分开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 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房产的, 按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计缴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 确定计税依据时, 租金收入不扣减増值税额。 五、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原值一次减 10%~30%) 1.2% 全年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12% 全年应纳税额 =(不含增值税) 租金收入×12%(或 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 减按“4%”的税率 单位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 “居住” 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六、 房产税税收优惠 非经营性 房产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注意】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 免征收房产税;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 “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6) 公共租赁住房; (7) 高校学生公寓; (8)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9)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 “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 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10) 2019.1.1 至 2021.12.31,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 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土地; (11) 2019.1.1 至 2021.12.31, 对农产品批发、 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用 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土地, 免征;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 按农产品交易的场地面积 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 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土地 (办公区、 生活 区、 商业餐饮娱乐等) , 不免征。 免征 临时房停 用房 (12) 危房、 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 (13)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 (14)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 体育用房 (15)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 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减半 (16) 其他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注意】 (15) 、 (16) 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免征 特别 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 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 专业 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 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减按 4% 七、 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适用的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 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缴纳房 产税 纳税人出租、 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 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 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 契税纳税人 二、 契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买方交契税】 征税范围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出售、赠与、互换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 房屋买卖、 赠与、 互换 (4) 视同应税行为: 以①作价投资(入股) 、②偿还债务、 ③划转、 ④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的; 不征税范围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的转移 土地、 房屋权属的典当、 分拆(分割) 、 出租、 抵押 三、 契税税率 (一) 契税幅度税率及其确定 (二) 地方差别税率 税率 采用比率税率, 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地方差别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 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四、 契税计税依据 1.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售、 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无形资 产或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但不含增值税) 2.核定价格 土地使用权、 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 格的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行为 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 价格核定 3. 互 换 价 格 差额 土地使用权、 房屋互换, 以所互换价格 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互换价相等的,计税依据为零; 互换价格不相等 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 纳 4. 土 地 出 让 价 款 与 成 交 价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经批准 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的 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 税依据缴纳契税 5. 核 定 价 格 与差额 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 互换价格差 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 的规定核定。 【提示】 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五、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 采用比率税率, 实行 3%~5%的幅度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 契税税收优惠 (一) 全国法定免税情形 (二) 地方酌定减免税情形 (三) 临时减免税情形 免税 (1)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教学、 医疗、 科研、 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 医疗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用于办公、 教学、 医疗、 科研、 养老、 救助; (3) 承受荒山、 荒地、 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 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提示】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 企业改制重组、 灾后 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或者 减征契税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 因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 , 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 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提示】 ①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 减征契税情形的, 就不再属于减征、 免征契税征税范围, 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免征、 减征的税款。 七、 契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 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二) 纳税地点 (六) 契税的退还 (三) 纳税申报 (七)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四) 完税凭证与权属登记 纳 税 义 务 发 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地点 属地征收管理; 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 应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申报 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身份证件。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3)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的, 提交土地、 房屋权属转 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等 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 二、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纳税事项 征税与否 不征 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建筑物产权 √ 继承 √ 赠与 (1) 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赠与教育、 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 公益事业 赠与其他人 改制 整体改制 一般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合并 分立 投资、 联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 出售或视同出售 (如抵债等) 房地产交换 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企业互换 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 建成后转让 出租 √ 抵押 抵押期间 抵 押 期 满 “ 且 ”发 生 权 属 转 移 代建 √ 评估增值 √ 三、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 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 50%至 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 100%至 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 200%的部分 60 35 四、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一) 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 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 来看, 包括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 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分类 可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房地产企业 出售(新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包括地价款、 相关费用和税金。 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和拆迁费、 前期工程费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能够按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 (取得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5%以内 2.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 3.超息、 罚息不允许扣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加计扣除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20% 【注意】 (1) 判定利息是否明确; (2) 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增值税不得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 出售新房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出售旧房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率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注意】 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步骤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 按照计算岀的增值率, 从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 ⅹ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 ⅹ速算扣除系数 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六、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免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 【注意】 因上述原因而 “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居民个人转让住房 七、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向税务机 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转让、 房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 地产有关的资料, 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 纳税清算 应当清算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 完成销售 (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 在“85%”以上, 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 取得销售(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务机关核 定征收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 扣除项目金额的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 逾期仍不清算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坐落地) 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 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 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 受益人纳税 【注意】 房屋租赁, 由 “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一)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要点 具体内容 征税范围 城市、 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外的不需缴纳。 【注意】 农村的土地, 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注意】 公园、 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按规定缴纳 【注意】 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 定额税率 (二)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三) 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 分类 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 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 人口 50 万以上 1.5~30 元 中等城市 人口 20-50 万 1.2~24 元 小城市 人口 20 万以下 0.9~18 元 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 0.6~12 元 在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 30% 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一) 测定的土地面积: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 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定, 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 申报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并据以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 调整。 五、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注意】 计算与税收优惠的结合 实际占用面积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 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六、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 优惠政策 非经营行为 免征 (1)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 公园、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 广场、 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注意】 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营业单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鼓励行为 免征 直接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的生产用地; 占用耕地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 从批准征用之日起 “满 1 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偿使用 免征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不免征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全民健身 体育用地 (同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 免征 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 不免征 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各行业免 征规定 厂区内 征税 包括办公区、 生活区、 绿化带、 机场跑道等 【注意】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 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厂区外免 征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 公路等用地: 在厂区以外、 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火电厂围墙外的灰场、 输灰管、 输油(气) 管道、 铁路专用线用地水电站除发电 厂房、 生产、 办公、 生活以外的用地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 变电站用地 盐场的盐滩、 盐矿的矿井用地 林场的育林地、 运材道、 防火道、 防火设施用地; 林区贮木场、 水运码头用地; 森林公园、 自然保护区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如水库库区、 大坝、 堤防、 灌渠、 泵站等用地 港口: 码头用地 机场: 飞行区用地、 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 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场外的跑道用地 石油行业: 地质勘探、 钻井、 井下作业、 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企业 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 公路及输油管道用地; 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在城市、 县 城、 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 防洪排涝、 防风、 防沙设施用地 新增 (同 房产税) (1) 2019.1.1 至 2021.12.31,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 产、 土地; (2) 2019.1.1 至 2021.12.31, 对农产品批发、 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土地, 免征;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 按农产品交易的 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 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土地(办 公区、 生活区、 商业餐饮娱乐等) , 不免征。 1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七、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 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 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 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 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二) 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不属于同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的, 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 所 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耕地, 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 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为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鱼塘、 苇田、 林地、 牧草地等)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税 三、 耕地占用税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 1 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 10~50 元 (2)人均耕地超过 1 亩但不超过 2 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 8~40 元 (3)人均耕地超过 2 亩但不超过 3 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 6~30 元; (4)人均耕地超过 3 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 5~25 元。 四、 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一次性缴纳。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1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 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五、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 (平方米) ×适用税率 六、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免征 军事设施、 学校、 幼儿园、 养老院、 医院; 【注意】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 教职工住房和医院内职工住房不免征 减半征 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 最低额征 铁路、 公路、 机场、 港口、 航道 (2 元/平方米) 七、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申报 (三) 征收机关与部门配合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经批准 收到农用地专用批复文件日起 30 日内 未经批准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 纳税地点 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 纳税申报 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情形: (1) 改变原占地用途, 不再属于免、 减税情形, 未按规定申报; (2) 未获批准先行开工, 未按规定申报; (3) 实际占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 未按规定申报; (4) 未履行报批程序擅占耕地, 未按规定申报; 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相关部门复核, 相关部门 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意见。 税收退还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全额退还已缴税款 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 恢复种植条件, 可退税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 车船税纳税人 二、 车船税征税范围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车辆、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拥有并使用) 【注意】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 范围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 车船税税目 (一) 乘用车: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 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 9 人的汽车。 13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 商用车: 除乘用车外,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 货物的汽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三) 挂车: 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 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 辆。 (四) 其他车辆: 指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五) 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 50 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 量大于 50 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六) 船舶: 指各类机动、 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但是船舶上装 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 5 米的艇筏除外。 四、 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 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 五、 车船税计税依据 (一) 辆数 乘用车、 商用客车和摩托车, 以辆数为计税依据。 (二) 整备质量吨位数 商用货车、 挂车、 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 据。 (三) 净吨位数 机动船舶, 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四) 艇身长度 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六、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对应的计税依据 ⅹ适用年基准税额 【注意】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旽位数 ⅹ适用年基准税额×50%(减半: 按机动船舶税额 50%) (二) 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 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七、 车船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具体规定 免税 农业生产 捕捞、 养殖渔船 特权车辆 军队、 武警部队专用车船、 警用车船 (白牌) 外国驻华使领馆、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 使用新能源车船(纯电动商用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燃料电池商用车) 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不征 外国、 港、 澳、 台临时入境车船 减半 拖船、 非机动驳船; 节约能源的车船 挂车 1.6 升以下小排量节约能源车船; 八、 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 纳税地点 14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三) 纳税申报 (四) 其他管理规定 要点 主要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期限 按年申报, 分月计算, 一次性缴纳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 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代收代缴税款 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记】 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车船被盗抢等,可申请退还自被盗抢等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 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 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或者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海上石油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 年 11 月 1 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不缴纳资源税; 合同期满后, 依法缴纳资源税。 二、 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五大税目 具体子目 采用税率形式 能源矿产 原油 天然原油【提示】 不包括: 人造石油 比例 天然气、 页岩气、 天然气水合物 煤、 煤成 (层) 气、 铀、 钍、 油页岩、 油砂、 天然沥青、 石煤 地热 比例或定额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 锰、 铬、 钒、 钛 (5 个) 比例 有色金属 金、 银、 铜、 铅、 锌、 汞、 铂、 轻稀土、 中重稀土等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石灰岩 比例或定额 高岭土、 磷、 石墨、 萤石、 硫铁矿、 自然硫、 天然石英砂等 比例 岩石类 大理岩、 花岗岩、 白云岩、 石英岩、 砂岩、 玄武岩、 火山灰等 比例 砂石 比例或定额 宝玉石类 宝石、 玉石、 宝石级金刚石、 玛瑙、 黄玉、 碧玺 比例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 硫化氢气、 氦气、 氡气 比例 矿泉水 比例或定额 盐 钠盐、 钾盐、 镁盐、 锂盐、 海盐 比例 天然卤水 比例或定额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但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15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三、 资源税税率 (一) 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 (二) 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税目、 税率, 依照 “税目税率表”执行。 其中对地热、 石灰岩、 其他粘土、 砂石、 矿泉水和天然卤水 6 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四、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 资源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按“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 (二) 销售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 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票据的, 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 (加工) 地到车站、 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 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 仓储、 港杂费用。 (三) 销售数量: 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应税产品数量。 (四)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 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期不足 扣减的, 可结转下期扣减。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 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 2.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 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 同税率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 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 销售额或 者销售数量的, 从高适用税率。 4.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 或者自用于应当 缴纳资源税情形的 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5.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 既有享受减 免税政策的, 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 按照免税、 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ⅹ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 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ⅹ适用的定额税率 (三)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 ⅹ适用的定额税率 六、 资源税税收优惠 税收规定 主要规定 免征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 天然气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 (层) 气 减征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2014.12.01-2023.08.31) 减征 50% 稠油、 高凝油 减征 4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从衰竭期矿山开 采的矿产品; 页岩气(2018.04.01-2021.03.31, 6%的规定税率) 减征 30% 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减征 20% 16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 (1) 纳税人的免税、 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 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 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特殊情况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及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 低品位矿、 尾矿,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七、 资源税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1) 销售应税产品, 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提示】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 纳税地点 矿产品开采地、 海盐生产地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 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享受优惠政策实行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 (2)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节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种税。 一、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纳税人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 【注意 1】 向依法设置的污水、 生活垃圾 “集中处理”场所排放; 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 施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排放 【注意 2】 不包括 “直排”的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二、 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三、 环境保护税税率: 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 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计 税 依 据 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 测定计算方法 大气和水 污染当量数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 水污染物 排放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 固体废物 排放量 不具备监测条件→排污系数、物料衡算 噪声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不能按上述方法计算→抽样测算 17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五、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 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 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一)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二)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税 收 优 惠 免征 (1)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 (2) 机动车、 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 污染物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规定标准; (4)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环保标准的 减征 (1) 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 30%的,减按 75%征收; 低于规定标准 50%的, 减按 50%征收 (2) 工业噪声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 15 天”的, 减半计算 七、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一) 征收机关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环境保护税法》 的有关规定征收 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 污染物排放数据、 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 境保护相关信息 , 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三) 纳税申报 征收管理 企业申报、 税务征收、 环保协同、 信息共享 纳税义务时间为排放污染物当日 按 “月”计算, 按 “季”申报, 向应税污染物 “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 可以按次申报 第九节 烟叶税与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一、 烟叶税法律制度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收购烟叶的单位(包括受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 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 (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 、 烤烟叶 税率 20%(需记忆) 计税依据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 (收购价款的 1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 (1+10%) ×税率 18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期限 按月计征,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 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要点 具体内容 纳税人 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的负责人 征税范围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税率 定额税率, 分为 30 日、 90 日和 1 年三种不同税率, 具体分两类: 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计税依据 船舶净吨位 拖船净吨位=发动机功率*0.67 吨/千瓦, 游艇净吨位=发动机功率*0.05 吨/千瓦,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 50%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吨位×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应税额 50 元以下船舶、 初次进口的空载货船、 吨税执照期满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驳船、 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船、 避难、 防疫隔离船、 军用警用船 征收管理 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 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日起 15 日内缴清税款 第十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 领受、 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故名印花税。 一、 印花税纳税人 (一) 印花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二) 印花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类别 具体解释 立合同人 合同的当事人, 不包括担保人、 证人、 鉴定人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立据人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领受人 领受权利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签订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19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 印花税征税范围 1.合同类(11 类) 买卖、借款、 融资租赁、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同、保管、仓储、财产保 险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书据; 房屋等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 股权(不包括上市 和挂牌公司股票) 、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 其他营业账簿 4.证券交易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现的存托凭证 三、 印花税税率 比例税率 ( 证券交易, 适用税率为 1‰ 技术合同, 0.3‰ )1.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2.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3.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适用税率为 0.05‰ 4.产权转移书据, 适用税率为 0.5‰ 5.营业账簿 0.25‰ 定额税率 不动产权证书、 营业执照、 商标注册证、 专利证书均为按件贴花, 单位税额为每件 5 元 【口诀】 千一租保仓, 万三买书建城际, 万五产权转移数据, 万点五是借款融资租赁 四、 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二)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三)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四)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五) 未列明金额时的计税依据 (六)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类别 计税依据 包括 不包括 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价款 承揽合同 报酬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 租赁财产价值 运输合同 运费 装卸费等其他杂费 仓储合同 仓储费 —— 保管合同 保管费 ——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 —— 证券交易 (非集中) 过户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 证券面值 (无收盘价)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利息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 被保险物价值 技术合同 价款、 报酬、 使用费 20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账簿 以“实收资本”与 “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其他账簿 免税 权利、 许可证照 应税凭证件数 特殊规定: 适用情形 计税依据 价款与增值税分开列明 价款, 不包括增值税 价款与增值税未分开列明 价款与增值税的合计金额 未列明价款 (1) 按订立时市场价格确定 (2) 依法执行政府定价的, 按照其规定确定 (3) 按照实际结算价款确定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经济事项 (1) 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 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 (2) 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 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出让方征收, 不对受让方征收。 五、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计算方式 公式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从量计征 (定额贴花)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5 元 六、 印花税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内容 金额较小 (1) 应纳税额不足 1 角 与个人的小额 交易 (2)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转让、 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 (4) 商店、 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 (5) 电话和联网购物 (6) 铁路、 公路、 航运、 水路承运快件行李、 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非列举凭证 (7) “人身”保险合同 (8) 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9)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借款展期”合同、 “日拆性”贷款合同、 “国际金融组织” 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 (10) “法律、 会计、 审计”合同; “出版”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11) 非记载资金的其他账簿;车间、 门市部、 仓库设置的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 统计簿、 台账等; 国库业务账簿 (12) 物资调拨单 21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已贴过印花 (13) 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14) 既书立合同, 又开立单据的, 只就合同贴花, 所开立的各类单据, 不再贴花 (15)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 贴印花 (16) 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 再补贴印花 鼓励行为 (17)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 社会福利单位、 学校所立的书据 照顾行为 (18) 图书、 报、 刊发行单位之间, 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19) 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自产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 (20) 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 非经营行为 (21) 军队、 武警部队订立、 领受的应税凭证 特殊货运 (22)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 税 (23)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4)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 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政策扶持 (25) 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 【注意】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证券 交易所所在地税务局审批,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 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 纳税期限 (二) 纳税地点 (四) 缴纳方式 要点 主要规定 义务发生时间 订立、 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期限 按季、 按年计征的 季度、 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计征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每周终了之日起 5 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纳税地点 单位纳税人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纳税人 应税凭证订立、 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 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 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1 第二节 税务管理......................................................................................3 第三节 税款征收......................................................................................5 第四节 税务检查......................................................................................8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11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14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一)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 (二) 掌握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应纳税额的缴纳、 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二) 掌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纳税信用管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四) 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五) 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税款征收方式 (六) 熟悉被检查人的义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七) 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八) 熟悉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九) 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十) 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税款征收主体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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