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四 城建税及附加税 - 中职财务会计类《税收基础 张志波 (主编)》(人邮教育出版社)配套课件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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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及教育费附加 税收基础 1 单元四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教学目标 素质目标 1.培养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意识 3.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能力目标 1.会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应纳税额 2.能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申报 知识目标 1.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 2.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3.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任务导图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任务一 认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4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5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具有附加税性质,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特别规定 市区 7% ①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缴纳 ②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 1%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五、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增加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任务二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 应纳税额的计算 2 计税依据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例4-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10万元、印花税1万元。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要求:计算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解析: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30+10)×7%=2.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0+10)×3%=1.2(万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30+10)×2%=0.8(万元)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任务三n 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 纳税地点 3 纳税期限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申报 4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1 二、纳税期限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1 三、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地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按下列原则和办法确定纳税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1 四、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点击此处结束放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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