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2025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筑基拓维备考课件(中外历史纲要上)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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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历史
教材版本 高中历史统编版必修中外历史纲要上
年级 高三
章节 第3课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使用场景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学年 2025-2026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4.88 MB
发布时间 2024-08-08
更新时间 2024-08-08
作者 兮兮
品牌系列 其它·其它
审核时间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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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秦 汉 阶 段 特 征(公元前221~公元220) (1)政治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及初步发展。 (官僚政治逐渐取代贵族政治) (2)经济上:农业、手工业、商业有较大发展 (铁犁牛耕成为我国传统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3)思想文化上:西汉时期儒家思想取得独尊地位;中华文化开始走向世界。 (董仲舒的“新儒学”、丝绸之路的开辟。) 封建大一统局面形成,奠定中华文明在世界的领先地位。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 公元前221~公元前207 第 3 讲 前230年,秦灭韩 前206年,秦亡。 刚 开 始 就 结 束 的 帝 国 ... 一、秦的统一 探究1: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秦国为什么能够统一六国? 2000万人口的秦朝,可以调40万劳动力去修长城,70万人去修始皇陵,70万人去修阿房宫,50万人戍五岭……这是宗法时代的周天子绝对不敢设想的。 ——秦晖《传统十论》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探究2: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秦国为什么能够统一六国? 1.长期战乱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人民渴望安定统一; 2.各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政治分裂带来的阻碍; 3.秦国地理位置优越,物质基础雄厚; 4.秦国的奋进,尤其商鞅变法之后,国家日益强盛; 5.外交策略得当:“远交近攻”,对六国各个击破。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关中: “四塞之国、易守难攻”“天府之国、物产富足” 一、秦的统一 探究2:结合所学知识,谈谈秦国为什么能够统一六国? 1.长期战乱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人民渴望安定统一; 2.各地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政治分裂带来的阻碍; 3.秦国地理位置优越,物质基础雄厚; 4.秦国的奋进,尤其商鞅变法之后,国家日益强盛; 5.外交策略得当:“远交近攻”,对六国各个击破。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还有哪些你认为是秦国最终胜利的原因? “正如野蛮的斯巴达人摧毁了高度文明的雅典城邦,后来亚历山大的帝国又否定了作为西方文化之根的希腊文明,秦国扫平了齐楚燕韩赵魏六国,建立了秦国。” ——陈明.《从殷周之变到周秦之变——论中国古代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 一、秦的统一 秦统一的进程 东达东海 西到陇西 北抵长城 南濒南海 BC230~221年 灭六国,实现统一 BC215年,北击匈奴 BC218~214年 南征百越,开灵渠,设三郡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探究二:结合教材和所学,分析秦朝为什么会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概 念 解 析 专制主义:相对于民主而言,一般指的是皇帝的决策具有独裁性和专断性(一切政治、军事、法律事务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往往通过调整中央行政中枢制度来加强皇权 中国古代加强皇权的一般方式: ①分割相权;②转移相权; ③废除相权,设立秘书机构(内阁、军机处) ④加强对官员的监察(监察制度、密折制度) ⑤加强思想文化控制 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概 念 解 析 中央集权: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 往往通过调整地方行政机构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中国古代加强中央集权的一般方式: ①纵向收权(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层层控制); ②横向分权(分割地方权力,相互制约); ③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 ④采用犬牙交错的地方行政区划原则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探究二:结合教材和所学,分析秦朝为什么会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探究二:结合教材和所学,分析秦朝为什么会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经济 小农经济的分散性要求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以维护社会安定统一 政治 ①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 ②镇压反秦势力与农民反抗需要; ③北方游牧民族侵扰,客观上要求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度 思想 法家集权思想奠定理论基础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探究三: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秦朝采取了什么统治措施? 皇帝制度 中央官制 地方管理 文书制度 道路交通 其他措施 皇帝独尊、皇位世袭、皇权至上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 郡县制;基层——乡和里;什伍组织 保障皇帝和中央的政令能够传送到全国各地。 修建驰道、直道、五尺道;开通灵渠。 统一度量衡、货币;统一文字;修筑长城,迁徙六国贵族豪强;编制户籍,整顿社会习俗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拆解问题:皇帝称号的由来及皇帝制度的特点 1. “皇帝”称号的由来 德盖三皇 功过五帝 ——三皇五帝(神化皇权) 2. 皇帝制度的特点 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天子独以印称玺,又独以玉,群臣莫敢用”,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皇位世袭 皇帝独尊 皇权至上 【以前的称号不香吗】 ①大家都称王,那就没意思了// “王”是西周时周王的称号,战国时因周王地位日益衰微,各国国君相继僭越称王。秦统一了中国,嬴政认为继续沿用“王”的称号无法彰显自己的伟大功业。他自认为功高三皇、五帝,于是从中各取一字,创“皇帝”尊号。“皇帝”从此成为君主的专有称号,沿用两千一百多年,直至清朝灭亡。——卜宪群《中国通史2:秦汉魏晋南北朝》 ②天子只是天之子 我们知道,周王除了称“王”之外,还自称“天子”,意为“上天的儿子”。但是请大家注意,秦始皇从来没有自称过“天子”。 这是周制和秦制的一个重大变化。 “天子”听起来也很好听,很伟大,但秦始皇为什么不使用这个称谓 呢? 因为周代文化有一个重要基石,那就是天命观。周人认为,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上天的委托,你干得好,上天就眷顾你;如果你干得不好,上天就要换人了,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秦始皇不接受这个理论:他不受任何人的控制,包括天。“天子”毕竟是儿子,不是老子,天的儿子要受制于上天,并不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不做儿子,要做就做老子。因此,秦代留下的碑文很少提到天,也很少提到“天命”。一切都要由皇帝一人控制,只有皇帝控制人,不能有什么来控制皇帝。——张宏杰《简读中国史》 【换一个称号,标榜自己的历史功绩】德盖三皇,功过五帝——强调自身的功德(主打一个标榜历史功绩) 【我说我就是这样,你们休想定义我,取消谥号】秦始皇废除了历代都沿用的一个制度,叫“谥号制度”。什么叫“谥号”呢?就是君主死后,他的大臣们聚到一起,商量好给他一个盖棺论定的称号,来总结他的一生。比如周平王的“平”字,晋文公的“文”字,都是谥号。后世的汉武帝、隋炀帝,“武”字和“炀”字也都是谥号。“武”就是指武功很厉害,“炀”是指不守礼法,众叛亲离。因此谥号有好也有坏。 秦始皇把这个制度废除了,为什么呢?因为法家理论认为,人主独尊,不可议论。臣子不能议论君主,部下不能议论领导,不论好坏都不能评价,因为你没有评价的资格。所以这种“子议父,臣议君”的制度,是大逆不道的。——张宏杰《简读中国史》 【瓦解】1912.2.12 溥仪退位,帝制结束 14 拆解问题:三公九卿制的特点及作用 丞相 御史大夫 太尉 皇帝 A. 秦始皇要在全国征发民工修筑长城,帮助其起草文件的应是: B. 秦始皇要下达一道“焚书”的诏令,负责下达诏令的是: C. 秦朝军权由何人掌管: 丞相 御史大夫 皇帝 百官之长 协助处理全国政务 副丞相 掌管图籍、文书 监察百官 军务 ★虚设, 由皇帝掌握 律令:法令条文,一般的法则、规律. 图籍:图簿、地图、户籍,其它各种文籍图书. 彼此配合 互相牵制 15 丞相 御史大夫 太尉 皇帝 百官之长 协助处理全国政务 副丞相 掌管图籍、文书 监察百官 军务 ★虚设, 由皇帝掌握 九卿 奉 常 郎中令 卫 尉 廷 尉 典 客 宗 正 治粟 内史 少 府 太 仆 宗庙 教化 礼仪 宫中 警卫 宫门 警卫 司法 首都警卫 少数 民族 事务 皇室 宗族 事务 国家 财政 税收 皇室 财政 官营手工业 宫廷 车马 拆解问题:三公九卿制的特点及作用 化国为家,君权至上 作为中央官职,为皇室服务 家天下 16 秦朝交通网 驰道:以首都咸阳为中心。有两条:一条向东直通过去的齐、燕地区;一条向南直达过去的吴、楚地区。 直道:由咸阳直向北伸,由咸阳直向北伸的“直道”。这条“直道”从咸阳以北不远的云阳出发 “五尺道”:统一中国后修筑在西南边疆; “新道”:在今湖南、江西、广东、广西间修筑的。 ——以上文字材料来自:林剑鸣《秦汉史》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就将全国各地的豪富之家十二万户迁到咸阳;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又“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灭赵后,将赵王迁徙于房陵......破魏后,秦又将魏的豪富孔氏迁于南阳......还把天下一些不轨之徒徙于南阳...... ——林剑鸣《秦汉史》 迁徙豪富 统一度量衡 统一文字 统一思想 一、秦的统一 秦大一统国家的三层变化 军事上的统一 制度上的统一 经济文化上的统一 东灭六国 北击匈奴 南征南越 皇帝制度 三公九卿 郡县制 文书制度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周秦之际政治文明的转型 中央君主的权力由分散到集中 地方权力由分散独立到中央集权 由贵族政治到官僚政治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课堂实练1 依据左图,结合所学知识,你获取了什么样的历史信息? (1)在旧有长城基础上修筑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以抵御北方匈奴; (2)在全国推行郡县制; (3)已征服南方越族地区。 (2023湖南长郡中学高三模拟)下表是秦始皇东巡所立碑刻石,部分记述有关秦灭东方六国之举,旨在( ) A 谋求统一全国的合法依据 B 解释秦能统一六国的原因 C 强化对秦王朝的政治认同 D 宣扬“大一统”的价值观 课堂实练 2 C 2.(2024湖南高考)据史料记载,秦人“畏有司而顺”,楚人“好游侠”“易发怒”。秦末,六国旧地都出现了反秦斗争,其中楚地声势最大,反应最为激烈。这可用于(    ) A.证实秦对楚地的统治最为严苛 B.说明秦楚之间文化冲突无法弥合 C.证明秦朝的制度不适用于楚地 D.解释汉初推行郡国并行制的原因 课堂实练 3 D 【答案】D 【详解】本题是单类型单项选择题。据本题主题干的设问词,可知这是目的题。据本题时间信息可知准确时空是:秦汉(中国)。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可知,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认为秦朝单纯实行郡县制,未能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历史文化背景,导致地方统治缺乏根基,容易引发反抗。而楚地在秦朝时就表现出强烈的反抗情绪,这使得汉初统治者认识到,对于像楚地这样具有独特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地区,不能完全采用单一的郡县制进行管理。郡国并行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治权,特别是对于那些文化传统深厚、地方特色鲜明的地区,能够更好地安抚民心,稳定统治,D项正确;仅从楚地反秦斗争声势最大不能直接证实秦对楚地的统治最为严苛,排除A项;“秦楚之间文化冲突无法弥合”这种说法过于绝对,秦统一六国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排除B项;秦朝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能简单地说不适用于楚地,而是秦朝的统治方式在楚地未能充分考虑当地的情况,排除C项。故选D项。 3.(2024浙江高考)1896年,法国某考察团进入四川,留下了记载:“在彭山县进入了令人赞叹的成都平原——它遍地庄稼,人口稠密……繁荣富庶,令人难以置信,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当地人充分领悟、广泛使用的灌溉体系。”这一“灌溉体系”得益于(    ) A.都江堰的修建 B.芍陂的兴建 C.郑国渠的兴修 D.灵渠的开凿 【答案】A 【详解】本题是单类型单项选择题。根据主题干的设问词,可知是原因题。时空是:古代中国。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题干信息,战国后期,秦国在改革政治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注重兴修水利。公元前 256年,蜀郡郡守李冰主持,在成都附近的岷江上修建了都江堰,发挥出防洪、灌溉、水运等多方面的作用。建成之后,成都平原成为沃野,被称为“天府之国”。材料所述法国某考察团记载的成都平原的灌溉体系得益于都江堰的修建,A项正确;芍陂是由春秋时楚相孙叔敖主持修建的水利工程,位于安徽省寿县南,排除B项;郑国渠是战国时期秦国在关中地区兴建的一项大型灌溉工程,排除C项;灵渠始建于秦代,位于广西,沟通了长江、珠江水系,排除D项。故选A项。 一、秦的统一 秦朝创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有何影响? 在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周秦之变往往被视为第一次大变局。这次大变局从春秋礼坏乐崩开始,到商鞅变法之际剧烈变化,并以秦始皇建立帝制中国为终点。周秦之变,是一场由小共同体本位到大共同体本位的转变,商鞅变法的所有目的,其实就是将人们对家族的忠诚转移到作为国家代表的君主之上,以君主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周秦之变所产生的秦制,直到今天依然影响着我们,秦制的精华与糟粕,至今仍烙印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心中。 ——摘编自秦晖《中国思想史》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一、秦的统一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建立的意义 1.奠定国家疆域 北御匈奴,开拓西南及南方,建立幅员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2.民族国家认同 泰山封禅,祭祀舜、禹等华夏先王,有利于强化华夏民族的祖先认同与文化认同 3.制度构建 其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后世王朝长期沿用,影响深远 4.经济社会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各民族之间的交融,以及各地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5.大一统观念 废除列国间重重关隘及限制,有利于“大一统”观念的深入人心。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二、秦的灭亡 秦之失在于政,不在制。 ——柳宗元《封建论》 秦的暴政 穷奢极欲,大兴土木;征发繁重,百姓不堪重负 思想专制,“焚书坑儒” 严刑峻法,人人自危,社会矛盾尖锐 帝国终结 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号为“张楚” 公元前202年,经过四年楚汉战争,刘邦击败项羽,建立汉朝 公元前207年,刘邦攻入咸阳,秦王子婴投降,秦亡,历时15年 地理: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以为固。” 农业和灌溉: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246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平原约200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500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46.5万英亩(约4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之前不到25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63个战国时期遗址的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10比1(铜剑270,铁剑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像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兵器方面。 崇尚阳刚武德: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307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264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客卿,它赐予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289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插图]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军事将领。 统治者的长寿: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24年(公元前361—前338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27年(公元前337—前311年);然后是4年的武王朝(公元前310—前307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56年(公元前306—前251年),然后是孝文王(前250年)和庄襄王(公元前250—前247年)两朝4年的间歇期;最后是秦王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37年统治(公元前246—前210年)。可是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公元前256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51年,但周统治者赧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59年(公元前314—前256年)。 行政因素: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插图]是根据1975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45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许是生活在公元前262至前217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厩苑律”和“仓律”等共18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221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当然,这部分的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但这种群盗的形式很不一般:文中称为“害盗”(显然是一种警察)的官吏放弃他们的正常职守而进行群盗活动。只抢一钱,而如果是五人共同行盗,每个参与者都断去左足,并黥面,参加强制劳动。对比之下,抢劫660钱以上的很大数额,而如果共同行盗的害盗少于五名,则受轻一等的刑罚,即黥劓并参加强制劳动。如果盗钱220至659钱,刑罚又减轻到参加强制劳动而不劓鼻,抢1到219钱,则流放而不参加强制劳动。如果平民犯小偷行为而无暴力,如偷他人价值不足一钱的桑叶,罚处劳役30天。 ...... 农业生产和保存自然资源两者的重要性在几条秦律中也被认识到了。其中之一指示各县保存种植庄稼的记录。这些记录要登记降雨量和受雨的耕地面积,以及发生的旱灾、涝灾、风灾、虫灾和其他灾害及其后果。在规定的年份,各县都要将这些报告上报京师,上报时使用差役和驿马,以便在阴历八月末到达都城。另一条秦律具体规定了种植不同种类的谷物、豆类和纺织纤维作物应使用的种子的数量。还有第三条秦律,它尽管措词含糊,似乎规定从第二个春月起,在大部分情况下显然持续到夏天,森林伐木、截水、掏鸟窝、毒鱼、布设陷阱和捕网等活动都被禁止。一个明显获准的例外是为新死的人伐木制作棺材(这是对传统家庭伦理的一个有趣的让步,虽然部分地也可能受到卫生考虑的启发)。 焚书坑 章碣.唐 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 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 【小结】秦短命而亡的原因 ①繁重的徭役兵役、沉重的赋税、严酷的刑律,激化社会矛盾; ②文化专制把士人推到对立面; ③宫廷争斗,大肆诛杀宗室朝臣; ④秦二世未能改正过失,统治僵化腐朽,导致国家倾覆; ⑤六国臣民的故国之思,未能在短时间内归属并认同秦朝统治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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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 秦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2025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筑基拓维备考课件(中外历史纲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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