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经济审判(教案及课后练习及答案)-《经济法基础知识》同步教学(财经版)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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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十八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教学设计) 教学目的:了解仲裁法的立法概况及经济司法的基本内容,理解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经济审判的程序。 课时分配:2学时 教学重点:经济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经济审判的程序。 教学难点:审判监督程序 授课方法:讲授法 第二节 经济审判 一、经济审判的概念 经济审判是经济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二、经济审判机构及其收案范围 1、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的经济审判庭,以及海事法院设立的海事审判庭。 2、收案范围: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工业产权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企业联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 经济审判的案件管辖,是指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 四、经济纠纷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调查和调解 3、开庭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决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再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不得因申请再审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执行程序 五、涉外经济纠纷审判程序的特定规定 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的特别规定。 1、一般原则 2、管辖 3、诉讼期间——30日 4、司法协助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可以仲裁的是( D ) A、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B、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 C、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益纠纷 D、婚姻、监护、继承纠纷 2、仲裁员是否回避,由(B)决定 A、仲裁委员会集体 B、仲裁委员会主任 C、仲裁庭庭长 D、仲裁庭集体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D)内提出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4、人民法院应再开庭(A)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再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D)内提出,并不得因申请再审停止判决、判定的执行。 A、2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A),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A) A、1年,6个月 B、3个月,6个月 C、6个月,3个月 D、6个月,1年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ACD) A、一裁终局制度 B、仲裁独立制度 C、协议仲裁制度 D、或裁或审制度 2、仲裁决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ABC)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约定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ABC) A、重大涉外案件 B、再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再全国由重大影响的案件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ABCD)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标的物所在地 B、原告所在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5、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包括(ABCD) A、技术合同纠纷案 B、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 C、工业产权纠纷案 D、企业破产案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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