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资源税(课件)-《财政与税收(第七版)》同步教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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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同步教学
(清华大学出版社)
《财政与税收(第七版)》
1
第十二章 行为税
主要内容
第四节 印花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五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六节 环境保护税
第七节 烟叶税
第八节 船舶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导 读
学习重点
资源税的征税规定;印花税的征税规定.
学习难点
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教学建议
课堂讲授为主,适当结合案例教学和引导学生课堂讨论,要求学生能掌握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七、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矿产品资源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具体包括:
(1) 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 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3) 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4) 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和矿泉水。
(5) 盐,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和海盐。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1) 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包括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 销售数量。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资源税税率:详见教材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 从量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
例题
【例】某油田本月生产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1.6万吨,将0.4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原油每吨售价5 000元,原油的税率为6%。计算该油田8月应纳资源税。
原油应纳资源税=(200 000+4 000)×5 000×6%=61 200 000(元)
【例】某煤矿本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每吨售价500元,将100吨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资源税税率5%。计算该煤矿2018年9月应纳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240×500×5%=6 000(万元)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 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六、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五、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六、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七、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的确定
八、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九、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具体是指下列行为。
(1)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2)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其征收范围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条标准来界定:
①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家所有;
②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③ 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这种情况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5)房地产的交换。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由于没有发生房地产的权属的转移,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 30% 0
2 超过50%不超过100% 40% 5%
3 超过100%不超过200% 50% 15%
4 超过200% 60% 35%
五、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其收入的形式来看,应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六、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七、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由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大小按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越多,因此,准确核算增值额是很重要的。
八、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速算扣除数的方法来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即按照总的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单方法,直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八、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 该项目商品房全部销售,取得销售收入5 000万元,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2) 签订土地购买合同,支付与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价款600万元,相关税费50万元;
(3) 发生土地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前期工程费100万元,支付工程价款75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1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60万元;
(4) 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
(5)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6) 在销售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及其他税费合计222.3万元(其中印花税为2.3万元)。
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的金额。
八、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准予扣除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为600+50=650(万元);
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00+100+750+150+60=1 260(万元);
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650+1 260)×10%=191(万元);
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金额为(650+1 260)×20%=382(万元);
合计可以扣除的金额为650+1 260+191+382+(222.3-2.3)=2 703(万元);
收入为5 000万元,增值额为5 000-2 703=2 297(万元);
增值率为2 297/2 703×100%=84.98%,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故应纳土地增值税为2 297×40%-2 703×5%=783.65(万元)。
九、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税。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征收管理模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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