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达标检测2 家庭与婚姻(Word练习)-【精讲精练】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统编版)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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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类型 作业-同步练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255 KB
发布时间 2025-02-24
更新时间 2025-02-24
作者 山东育博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品牌系列 精讲精练·高中同步
审核时间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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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本卷满分:100分)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1.(2024·江苏苏州期末)张某(12岁)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录李某经营的网络游戏,购买充值道具、游戏币等累计花费1.9万余元。张某母亲与李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定,充值行为无效,并向张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该审理结果表明(  ) A.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B.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 C.张某母亲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追认张某的交易行为 D.李某的网游公司需承担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首要责任 解析 张某(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错误。法院审理认定,充值行为无效,并向张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该审理结果表明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B正确。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1.9万余元的行为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张某母亲可以拒绝追认该行为,C错误。李某的网游公司需承担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责任,但不是首要责任,D错误。 答案 B 2.王某某年轻时有暴力恶习,时常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且挣钱所得很少补贴家用。如今王某某年迈,赡养问题随之而来。子女以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并声称放弃继承权。王某某遂将六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位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关于本案,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①继承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③履行赡养义务只需给付老人基本生活费即可,不需要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④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父母年轻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拒绝赡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子女以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并声称放弃继承权是错误的,继承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①正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②正确。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给付老人基本生活费,还需要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③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虽然父母年轻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子女也没有权利拒绝赡养,④排除。 答案 A 3.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赵某依法院判决准时将孩子交予王某探望,但王某将孩子扣留、藏匿,拒不依约准时将孩子交还赵某。赵某向法院申请帮其找回孩子。各方采取多种措施,释法说理,反复规劝,王某才将孩子交还。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B.王某对孩子已不具抚养权利 C.赵某对王某的探望权利无协助的义务 D.人民法院应依法终止王某对孩子的探望 解析 离婚后,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案例中,王某因不当行为丧失探望孩子的权利,A错误。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B错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C错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其子女的身心健康,该案得以中止探望,D正确。 答案 D 4.2021年3月,赵某书写的遗嘱表明其婚前存款30万元由母亲李某继承10万元、妻子陈某继承20万元,婚后购买的房屋由女儿赵某红继承。赵某的父亲早已去世,母亲李某没有其他子女,一直由赵某夫妻赡养。2021年5月赵某去世后,陈某作为儿媳继续赡养李某。2023年12月李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①妻子陈某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②母亲李某不是赵某的法定继承人 ③儿媳陈某无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④女儿赵某红根据遗嘱继承房屋50%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 配偶、子女、父母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妻子陈某、母亲李某都是赵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①符合题意,②错误。赵某立遗嘱表明,婚后购买的房屋由女儿赵某红继承,赵某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只有资格处置自己的那一部分,所以女儿赵某红根据遗嘱继承房屋50%的所有权,赵某妻子拥有房屋另外50%的所有权,④符合题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儿媳陈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③错误。 答案 B 5.刘先生与王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小刘系刘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刘先生订立遗嘱,写明:自己的婚前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女士供其永久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女士对房屋享有的是用益物权,小刘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 ②王女士去世前,可以再对房屋订立遗嘱,将居住权转赠给第三人 ③王女士和小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女士可以起诉遗嘱无效并获法院支持 ④通过为王女士设立居住权而保障其权益,实现了小刘与王女士的权益平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刘先生订立遗嘱,写明:自己的婚前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女士供其永久居住,表明王女士对房屋享有的是用益物权,小刘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通过为王女士设立居住权而保障其权益,实现了小刘与王女士的权益平衡,①④符合题意。王女士不可以再对房屋订立遗嘱,将居住权转赠给第三人,②错误。刘先生订立遗嘱,写明:自己的婚前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所以小刘为遗嘱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王女士不可以起诉遗嘱无效,③错误。 答案 B 6.上海的李氏夫妇养育了两个孩子,其中大儿子为李老与前妻所生。2013年5月,李氏夫妇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继承。但二儿子对他们照顾不佳,几年后,二老被他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5月,李氏夫妇又在养老院与大儿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大儿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二老去世后,二儿子和大儿媳因房产继承问题起了争执,双方诉至法院。本案中(  ) ①大儿媳获赠的二老名下房产份额属于遗赠 ②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又有公证遗嘱,有权继承房产 ③大儿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可以依法接受二老的房产 ④大儿媳照料二老符合法律规定的儿媳对公婆有法定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李氏夫妇又在养老院与大儿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大儿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可知,大儿媳获赠的二老名下房产份额属于遗赠,①正确。2013年5月,李氏夫妇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继承;2017年5月,李氏夫妇又在养老院与大儿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二老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遗嘱扶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继承,故二儿子虽是法定继承人,又有公证遗嘱,但无权继承房产;大儿媳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有遗赠扶养协议,所以可以依法接受二老的房产,②错误,③正确。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扶养义务,④说法错误。 答案 B 7.杨爷爷早年丧妻,他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以遗嘱的形式留给自己的孙子。杨爷爷的女儿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杨爷爷的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继承房产。杨爸爸认为,其儿子可以继承杨爷爷的房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杨爷爷的女儿是杨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杨爷爷的孙子是杨爷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③杨爷爷写遗嘱将财产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行为 ④自然人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杨爷爷的女儿是杨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爷爷的孙子不是杨爷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①正确,②错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杨爷爷写遗嘱将财产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行为,③正确,④错误。 答案 A 8.李大爷与妻子郑老太育有二子,长子李甲、次子李乙。李乙患有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单身但有一养女(未成年人),李大爷和郑老太长期与李乙父女生活。李大爷与郑老太共同立下一份手书《遗嘱》(有夫妻二人签名及日期),其中写明由李乙父女共同继承夫妻共有的房产。下列对该遗嘱认识正确的是(  ) ①该遗嘱属于李大爷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②李乙养女因该遗嘱而获得了继承权 ③长子李甲因该遗嘱丧失了父母财产继承权 ④李乙养女获得的房产属于遗赠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遗嘱属于李大爷夫妻共同意思表示,①正确。李乙养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能获得继承权,②错误。李甲作为李大爷与郑老太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李甲没有因遗嘱而丧失继承权,③错误。李乙养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李乙养女获得的遗产属于遗赠,④符合题意。 答案 B 9.(2024·辽宁大连期末)吕某于2018年9月购买五年期国债,于2023年8月向某报社投稿并于12月发表。吕某与范某在2023年10月登记结婚,2024年生有一子,因突遇一场意外,吕某身亡,留下妻子范某、儿子小吕两人一起生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国债本金和利息是吕某个人财产 ②儿子小吕享有投稿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③儿子是国债本金和利息的唯一继承人 ④夫妻双方对稿酬收益享有平等处理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国债本金和利息属于吕某的个人财产,①符合题意。投稿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吕某,著作权并不能继承,②说法错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儿子小吕并不是国债收益的唯一继承人,③说法错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平等处理的,稿酬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对稿酬收益享有平等处理权,④符合题意。 答案 B 10.下图为名著《红楼梦》中荣国府人物亲属关系(部分)。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贾宝玉可以与____________结婚;林黛玉在贾敏和林如海去世后去世,其遗产可由____________继承。(  ) A.贾迎春、贾环 B.贾探春、贾政 C.史湘云、贾母 D.林黛玉、贾琏 解析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图中可见,贾宝玉只与史湘云属于三代以外旁系血亲。贾母是林黛玉的外祖母,是其第二顺序继承人,林黛玉在贾敏和林如海去世后去世,其遗产可由贾母继承,C正确。贾迎春、贾探春、林黛玉与贾宝玉属于旁系三代,按法律规定不能结婚。贾环、贾政、贾琏,不是林黛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A、B、D排除。 答案 C 11.(2024·湖北卷)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①正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宠物犬不是继承主体,②错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的家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③不选。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价值210万元的房产,首先应清偿10万元债务,剩余200万元。继承遗产时,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平均分配,李四的遗产金额为100万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小四和妈妈均等继承李四的遗产份额,故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④正确。 答案 B 12.温馨的婚姻家庭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关于婚姻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①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这是因为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夫妻关系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均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④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保护婚姻期间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故①正确。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但平等不是均等,故②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③错误。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故④正确。 答案 B 13.刘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签约卖给汪某,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去世。刘某之子刘某甲作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过户。汪某得知后,要求李某和刘某甲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某认为,自己与汪某素不相识,不应对汪某的损失负责。刘某甲认为,父债子偿已经过时,刘某卖房给谁与自己无关。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汪某无权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②汪某可主张李某未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③刘某甲既然未放弃继承该房屋,就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 ④李某未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 案例中,汪某与刘某签约,因此汪某可以向刘某之子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刘某之子赔偿自己损失,而不是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①正确。案例中,刘某甲作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将该房屋卖给李某并过户,表明李某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②④错误。案例中,刘某甲继承刘某遗产(房屋),同时应该向汪某承担责任,③正确。 答案 A 14.(2024·山东临沂期末)杨某结婚前,其父赠与他一套住房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不久,杨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张某,但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就在此时,杨某的妻子知道了此事,当即表示了反对。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所有权归(  ) A.杨某所有 B.杨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杨某与其妻共有 C.杨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有效,张某所有 D.杨某之父所有 解析 题干中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屋所有权归杨某所有,故A正确,C、D错误。房屋为婚前受赠,故属于杨某个人财产,且杨某与张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合法,故合同有效,故B不选。 答案 A 15.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儿子,现小孩一岁两个月。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受工伤。因李某在外地工作,在抚育儿子、照料老人方面付出较少,以及其他家庭琐事,朱某与李某产生矛盾,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特别要求分割李某工伤赔偿金20万。据此可以判断(  ) A.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得都应视为共同财产 B.家庭财产是李某辛苦工作所得,应归李某 C.被告李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经济补偿 D.因婚姻存续较短,财产应各自所得、各自所有 解析 李某工伤赔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应归李某,A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错误。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李某在外地工作,在抚育儿子、照料老人方面付出较少,故被告李某应适当给予原告朱某经济补偿,C正确。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来判断,D错误。 答案 C 16.小黄和小李已经结婚10年,有一个一居室的房子是小黄结婚之前买的,婚后又买了一个两居室。小黄想自己创业办公司,急需资金,想用家里的房产作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①小黄办公司如果失败,所欠债务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②房产抵押可以解决小黄的融资问题,保证流动性,实现物尽其用 ③两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黄抵押房产需得到小李的同意 ④小黄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经营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 小黄办公司如果失败,所欠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①错误。房产抵押可以解决小黄的融资问题,保证流动性,实现物尽其用,②正确。一居室的房子是小黄结婚之前买的,属于小黄个人财产,用这个房子作抵押无需得到小李的同意,③错误。小黄作为公司股东取得的经营收益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正确。 答案 C 二、非选择题(本题共4小题,共52分) 17.(12分)(2024·浙江1月卷)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6分)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6分) 解析 (1)关键词: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可联系合法。 理由:关键词: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可联系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关键词: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可联系不支持。 理由:关键词: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可联系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答案 (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不支持。①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②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18.(12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某日下午,杨某将用于运输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自家店铺门前。因一时疏忽,他没有及时拔除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随后,六岁的小明爬到杨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玩耍,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并撞向了在附近的刘女士,导致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出院后,刘女士要求小明的家长以及三轮车车主杨某赔偿,但三方因责任划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小明家长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万余元,三轮车车主杨某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判决的依据。 解析 关键词①:杨某将用于运输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停在自家店铺门前。因一时疏忽,他没有及时拔除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可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本案中,杨某将没有拔除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门口旁,其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除的危险性,而其对车钥匙缺乏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关键词②:六岁的小明爬到杨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玩耍,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并撞向了在附近的刘女士,导致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可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6岁的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误触启动电动车冲向人群的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答案 ①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将没有拔除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门店门口旁,其应当知晓车钥匙没有拔除的危险性,而其对车钥匙缺乏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安全教育及监管缺乏足够的重视,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责任,不仅会给未成年子女自身带来危险,也很有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一旦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时,父母负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本案中,6岁的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误触启动电动车冲向人群的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作为小明的监护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19.(14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杨某顺系杨某洪、吴某春夫妇的儿子。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一起居住的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顺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会支持杨某顺的诉讼请求吗?请说明理由。(7分) (2)请你谈谈对本案意义的理解。(7分) 解析 (1)关键词: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可联系法院不会支持杨某顺的诉讼请求。 理由:关键词①: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可联系杨某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关键词②: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一起居住的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可联系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洪、吴某春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 (2)关键词①:杨某顺成年后,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杨某顺出生后一直随其父母一起居住的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可联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本案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关键词②: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洪、吴某春夫妇不再允许杨某顺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杨某顺遂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为由,将杨某洪、吴某春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可联系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答案 (1)不会。杨某顺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洪、吴某春夫妇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顺虽然自出生就与杨某洪、吴某春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 (2)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民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本案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②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③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20.(14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女士与赵先生于2018年初登记结婚,2020年初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22年底,赵先生对外宣称这套商品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套商品房以市场价卖给急需用房的周先生。随后周先生与赵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付清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2023年8月,王女士和赵先生离婚,分割房产时王女士才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卖出,然而钱款却不见踪影。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遂将周先生告上法庭,主张追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1)王女士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7分) (2)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女士的主张?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理由。(7分) 答案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房屋系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分。赵先生未经王女士的同意,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周先生,该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财产权。赵先生以市场价售出该房屋,但王女士未得到应得钱款,该行为对王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2)不支持。周先生与赵先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急需用房的周先生在赵先生的误导下认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赵先生所有,周先生以市场价购得该房屋,本身行为无过错,属于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周先生与赵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周先生合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女士无权追回。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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