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索赔(课件)《国际贸易实务》(马祯)(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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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索赔
第一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
第二节 检验机构
第三节 检验证书
第四节 违约与索赔
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对卖方交付或准备交付的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中的规定;
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缺、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检验条款
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质量和重量量(数量)检验检疫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但若发现质量和/或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30天内。
进口检验条款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或重量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到目的港30天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舶公司负责外,买方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费用(包括检验费、退货和索赔引起的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如在30天内不答复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规定方法:
在出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
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进行最终检验
第一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产地(工厂)检验
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卖方只对货物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买方则对离开产地后的品质负责。
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又称“以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为准”。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
卖方取得检验机构的各项检验证书,就意味着所交货物的品质和重量等与合同规定相符。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买方无权对卖方所交货物提出异议,对买方极为不利。
案例分析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不能。“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二、在进口国检验
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又称“已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为准”。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以其出具的证明作为最后依据。
若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质量和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要承担责任。
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它把检验时间地点推延到用户所在地,并以此时检验得出的检验结果和出具的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最后依据。
适用于:密封包装或需要安装调试的进出口货物
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具体做法:货物在装船前(即在出口国)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但此时出具的装运港检验证明不能作为卖方交货质量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只是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若发现货物的质量和重量等与合同不符,可根据复验的结果,向卖方索赔。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
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时间与地点问题上的矛盾,有时也规定在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称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在这种做法下,以装运港商品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为卖方交货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以目的港商品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
五、在出口国装运前预检验,在进口国进行最终检验
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我国进口贸易中,“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第二节 检验机构
国外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非官方检验机构: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P209)
美国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仅仅是在这一领域处领先地位的美国制造商就为此每年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其他落后国家的出口商的成本压力了,尤其对没条件进行食品成分分析的国家而言,这无疑就是禁止进口性措施。
二、我国的检验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属于官方检验机构。总局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检验工作。
2.药品生物制品验定所
3.船舶检验局
4.香港标准及验定中心
三、我国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法定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公证鉴定:是商检机构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根据进出口贸易关系人的申请而办理的对商品的鉴定工作。
非强制性:合同规定才进行;按合同规定处理。
主要:质量、重量、数量、体积、包装、残损、运输工具适载鉴定等。
检验范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进行检疫;
对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
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储藏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对买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
三、我国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品检验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有关部门(包括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发货人、生产、经营、仓储、运输、指定检验机构、认可检验机构)及认可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包括组织机构、检验制度、检验标准和方法及检测手段等)实施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另一种重要手段。
四、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检验标准:
1.若法律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的,则按其规定;
2.若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的,则按合同规定;
3.若规定有强制性标准但其低于合同规定标准的,则按合同所规定的标准;
4.若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且合同也未明确规定检验标准的,则按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标准。
检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和方法,签定合同时应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 。
第三节 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检验证书的种类(P212)
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兽医检疫、消毒检验、熏蒸检验、温度、残损检验、船舱检验、货载衡量检验、价值证明书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1)是卖方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是买方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
(3)可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的一种单据。
(4)可作为海关放行的凭证。
(5)可反映货物装卸、运输途中的状况,作为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付。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案例
案例分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 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货款。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冻鸡,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方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金额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
(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色,实际上为一小部分乌皮鸡),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与比例。
(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检的食品而做出的品质变质证明,我方未经详细分析就复函对方同意赔偿。
试分析我方对此处理有何不当之处?
分析
1)应首先搞清楚质量问题是否为我方货物(货物的详细批号和变质货物的数量与比例),该货的变质也有可能是零售商店保存不当造成的。据此决定是否受理。
2)对方提供的变质证明是依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检的食品来作出的,这一点是否能作为鉴定依据,需要与原合同检验条款规定核对,如果符合规定,可以接受索赔。即便是可以赔偿,也要弄清基本的案情细节和数据,以及货物的来龙去脉,这样才能根据事实理清头绪,该赔的赔,不该赔的坚决不能赔。
第四节 违约与索赔
一、违约与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二、索赔与理赔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违约与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1.大陆法的规定(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
2.英国法的规定,违反要件(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和违反担保
3.我国法律的规定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约的规定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非根本性违约( Non-fundamental Breach)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0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2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索赔与理赔
1、含义:
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受损害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理赔:是指违约的一方对索赔进行处理。
(一)卖方违约
(三)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二)买方违约
2、索赔的原因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向谁索赔?
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索赔条款
索赔依据
索赔期限
索赔金额
应提供的证据及出证机构。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指按合同条款规定;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出证机构书面证明、陈述等。
提赔的有效期限。索赔期的起算方法:1)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2)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3)到达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4)经检验后××天起算;若无规定,则为买方收货后2年
赔偿金额应等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由于受损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的损失未能减轻,此部分损失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案例分析
A国的甲公司与B国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麻纺织品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之前交付200吨麻纺织品给乙公司,而当乙公司收到100吨货物后,于1999年5月明确通知甲公司由于麻纺织品销路不畅,不会接收甲公司的继续供货。这时甲公司仓库下存麻纺织品10吨。甲公司为了赢利,在收到乙公司通知后,继续按双方合同约定为乙公司收购了其余的90吨麻纺织品。后因乙公司拒绝接收后100吨麻纺织品,酿成纠纷。
问:本案谁违约?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乙公司是属于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是毫无疑问的。依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应该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但是由于甲方在乙方明确告知即将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采购了90吨的麻纺织品,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甲方在本案中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2.罚金条款( Penalty Clause)
罚金条款也称违约金条款,是指如果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罚金,以弥补损失,违约方被罚后仍须履行合同。否则,除罚金外,还要承担不能履约造成的损失。
罚金一般按合同的百分比确定,并规定出最高限额。
2.罚金条款
“买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立信用证,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按迟开证每10天收取信用证金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但罚金不超过买方应开信用证金额的10%”。
索赔条款示例(见书218页)
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或运输单据所规定目的港(地)之日起30天内提出,并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轮船公司或其他有关运输机构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银行在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或由买方于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金率按每7天收取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0.5%,不足7天者以7天计算。但罚金不得超过延期交货部分总金额的5%。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期限10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但卖方仍应不延迟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金。
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
(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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