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支付方式(课件)《国际贸易实务》(马祯)(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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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进出口业务中货款的支付 第一节:支付方式 第二节:支付工具 第三节: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一节 支付方式 一、汇付 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汇付的应用 二、托收 托收的含义 托收的当事人及程序 托收的种类 托收方式下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托收统一规则》 三、信用证 一、汇付(概念及基本当事人) 1、汇付的概念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买方)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汇付支付方式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属于顺汇法:在汇款方式下,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 付款人 银行 收款人 (一)汇付的含义及当事人 2、汇付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一般为进口方。 收款人(payee),又称受益人,一般为出口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代其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paying bank),又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银行。 图示: (买方)汇款人 汇入行 汇出行 (卖方)收款人 委托 委托 解汇 (二)汇付的特点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 风险大 资金负担不平衡 手续简便,费用少 (三)汇付方式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较低,但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采用拍发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将电汇付款委托书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收费高。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 is demand draft, D/D)。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取款。 1.申请、交 汇款、付费 2.电/信汇委托通知 汇款人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汇出行 汇入行 4. 收款 收据 签章 5. 付 款 3. 汇款 通知 买卖合同中规定 以电/信汇付款 6.付讫借记通知 信、电汇程序图 信、电、票汇程序图 1. 申请 交款 付费 3.寄票汇通知书 汇款人 (买方) 收款人 (卖方) 汇出行 汇入行 6. 付 款 5. (背书 后)交 汇票 买卖合同中规定 以票汇付款 7.付讫借记通知 票汇程序图 2. 银行 即期 汇票 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 (四)三种汇付方式的比较 票汇与电汇、信汇不同: 结算工具不同(邮件、电传电报、汇票) 判断真实性的方法不同(签字 、密押、出票人的签字与票根) 收款人取款方式不同 票汇的汇入行,即汇票的付款行无须通知收款人,而由收款人自行持票上门取款; 流通性不同 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将收款权转让,所以涉及的当事人较少,而票汇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可能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银行对汇款资金的可利用程度不同 继续 来国氏流 书害 汇兑7万200两白银,汇兑日期:11月18日 (五)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优点:手续简便,费用少 缺点:风险较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汇付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他们需要提供几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风险较大,汇付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因此风险和资金的负担都集中其一方。 某省公司一位业务员与国外客户商定,货款的结算使用美元电汇支付。货物发出后十余天,该公司业务员收到客户电汇付款的银行收据传真件,当即书面指示船公司将货物电放(凭提单正本影印件提货)给提单上的通知人,客户将货提走,货款却未到账。经查客户在银行办理了电汇付款手续,取得了银行收据,马上传真给卖方,并要求立即电放货物,在拿到卖方给船公司的电放指示附件后,即去银行撤销了这笔电汇付款,造成了该公司8万美元的损失。 电汇支付方式下,见到银行开出的付款收据,不等于收到了货款,必须在我方银行确认收妥货款后,才能交付货运单据或电放货物。千万不能被一纸银行收据所骗,也不能被客户的寄单或交货要求所左右,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争端和收汇风险。 我国某公司在出口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从邮局寄来一张银行汇票。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商收到该汇票次日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到银行通知,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前,货物已抵达目的地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寄去的提单提走。该公司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教训:严格按照合同行事,汇款不到不能发货;对方改变支付方式,只要我方同意也可,但收到汇票后应道银行鉴别真伪,确定真实性后才可发货。 二、(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的含义 托收:又称银行托收,指卖方开立汇票(随附或不随附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该行在买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三不负责:不负责审查单据;不负责买方的付款;不负责货物; 属于逆汇法: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 案例 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事隔一个月,货物未到,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之单据系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之物,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是否应付责任?为什么? 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出口方。 付款人(payer),是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出口贸易中的进口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买卖关系,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申请书的约束) 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受代理合同的约束)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 托收的使用流程 委托人(卖方) 代收行 托收行 付款人(买方) 1.合同规定使用托收装运货物取得单据 6.买方承兑、付款赎单、提货 5.向买方提示汇票 8.交 款 2.开立汇票连同托收申请书、货运单据 7.转账 4.传递单据 汇票 托收委托书 3、回执 (二)托收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 托收对进口商比较有利 托收 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 三)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 三)托收的种类(按开具的汇票是否随附货运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托收方式。 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代垫的费用等款项的收取,使用较少。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由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卖方交托收行跟单汇票,只有在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或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单,较常用。 交单条件不同,又分为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 四)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指出口人发货并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若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方可凭信托收据借单。 ( 四)托收的种类 凭信托收据借单(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信托凭证(trust receipt, 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愿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到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 此为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无关,一切风险概由代收行自己承担。 ( 四)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 指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提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日后进口人如汇票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案例 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90 天付款,并通过它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试问,日方为什么提出此项要求? 案例: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中买方凭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单不是卖方所同意的,而是代收行自作主张,代收行必须付款。 ( 四)托收的种类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指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方履行付款义务,即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对进口商有利,但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 承兑交单(D/A) 交单仅以承兑为前提,即进口商承兑后,还未付款就能取得单据。 (出口人) (进口人)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贸易合同 ①发运货物、取得单据 ②开立跟单汇票、委托 ③委托、寄交跟单汇票 ④提示承兑 ⑤承兑 ⑥交单 ⑧收妥通知 ⑨付款 ⑦到期付款 [案情] 某外贸公司与某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分析] 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 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案例 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请总结教训 案例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任务,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方在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必须选择信用好的的客户成交;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货物的双重损失。 3、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五)关于托收的规则:《托收统一规则》 为了解决这类当时人对托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即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时加以采用,以便成为在国际上普遍遵守的惯例。 该规则于1995年4月再次修订,并于 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RC522)。 (六)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汇的方式(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由银行叙作的一种抵押贷款。 具体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汇票及所附单据,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即买入汇票日)至预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续费,将款项先行付给出口人。 (六)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 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是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此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 (七)托收方式下应注意的问题 利:有利于扩大出口--促进交易的达成,扩大出口; 进口人资金占用时间短,甚至不占用资金做买卖; 手续简便、费用较低; 弊:出口商要承担较大风险; 收汇风险,D/A风险大于D/P;不利于资金周转; (七)托收方式下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一般不使用D/A。 掌握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七)托收方式下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事先找好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Case-of-need):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时,作为代理人办理接货、存仓、保险、转售或运回等事项。 代理人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密切的客户,也可是代收行 应在托收指示书中详细列明代理人名称、权限等。 (七)托收方式下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 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卖方利益险承保的是在CFR或FOB等条件下,若货物运输途中受损,买方不付款赎单时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L/C的概念及基本当事人 L/C的特点 L/C的主要内容 L/C结算的一般程序 L/C的种类 (一)、L/C的概念及基本当事人 1. L/C的概念 L/C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要求,向出口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书。 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L/C的基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开证人(Opener) 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开立信用证的人,它通常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付款指示,也是它与开证行之间的一种书面合同。 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若向受益人履行了付款义务,进口商的义务是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它是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独立责任,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 开证行的付款通常为终局性的付款,一经付出不得追索,即使进口商拒不赎单,也不能向出口商、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等追索。 L/C涉及的当事人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 通知行只负责通知信用证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在信用证的真实性得到证实后,通知行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Beneficiary) 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它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出口商。 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履约。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将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 L/C涉及的当事人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或贴现银行 根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由通知行兼任。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偿付。因此,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 在单证严格相符、开证行无力付款时,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议付行通常要求受益人交单时签署质押书,声明在发生拒付时,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代付行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或承兑责任的银行。一般是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它指定另一家银行。 代付行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L/C涉及的当事人 7、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 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 保兑银行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 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偿付行的偿付不视为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因为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查单据。若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 9、受让人(Transferee) 、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接受受益人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利的人,大都是出口人。 案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案例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偿付行偿付后,开证行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追索货款;议付行没有严格审单。 (2)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二)L/C的特点 L/C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付款责任。 L/C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种独立的完整的契约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L/C纯粹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不问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实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而且只强调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案例分析 1.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案例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问: (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信用证的内容之一:关于L/C本身的说明 L/C的类型、号码(Number)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金额(Amount) 有效期和到期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开证行(Issuing / Open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 Notifying bank)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受益人(Beneficiary) 单据提交期限(Documents presentation period) (三)、L/C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内容之二:关于汇票与单据的说明 汇票: 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 付款期限(Tenor)、金额、受款人 出票条款( Drawn clause ) 单据(种类、份数和具体要求)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提单(Bill of Lading)、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其他单据 信用证内容之三:关于货物与运输的说明 货物 品名、单价和规格 数量和包装、唛头 运输 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 装运期限 可否分批 可否转船 信用证的内容之四:关于其他条款的说明 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 开证行付款保证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 (三)、L/C的基本内容 注意L/C中三个重要期限之间的关系 L/C的有效期 《UCP600》第42条A款规定: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 L/C的装运期 一般应明确规定装运期;若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可理解为二者为同一天,即“双到期”。 L/C的交单期 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拒绝接受迟于运输单据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晚于L/C的有效期。 案例 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卖方可要求修改信用证,也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流程、种类 开证人 (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四) L/C结算的一般程序 4通知并转交信用证,要求审证。 1.订立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合同, 付款行 开证行 通知行 议付行 2 申请开证,交押金 3.开立L/C 5. 审证有误,要求修改信用证 6提交修改申请书 7.修改通知书 8 确认改证后发货,缮制单据,开立汇票,办理议付 9.索偿(单据、汇票)与偿付(或拒付) 10提示,付款赎单 (五)L/C的种类 1、按L/C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 跟单L/C (Documentary L/C):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其他单据,如发票、保险单、检验检疫证书等。 光票L/C (Clean L/C):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L/C的种类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划分 不可撤销L/C (Irrevocable L/C):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L/C (Revocable L/C):开证行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征求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之前,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该信用证仍是一份有效的信用证。 2007年施行的UCP600已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这一种类。 L/C的种类 3、按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 保兑L/C (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保兑行的付款责任,是以规定的单据到期日或以前向保兑行提交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为条件。 不可撤销的保兑的L/C对出口商来说有双重保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L/C的种类 4、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即期L/C (Sight L/C):指开证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即期汇票,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L/C (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和远期汇票后不立即付款,对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汇票到期后才付款的信用证。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业承兑远期信用证。 L/C的种类 4、按付款时间不同划分 假远期L/C (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由进口商负担一切利息和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来说,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 假远期L/C对买卖双方的利弊分析: 对进口商来说:可以利用付款银行的资金;但需支付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 对出口商来说:能够即期十足收款;但要负一般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 L/C的种类 5、按受益人对L/C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可转让L/C (Transferable Credit):指开证行开立的写明 “可转让”字样,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转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只能转让一次。 不可转让L/C (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给他人的信用证。 只有L/C明确注明“可转让”时才可转让,否则视为不可转让L/C。 案例分析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L/C的种类 6、循环L/C (Revolving Credit):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被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自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信用证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如“本证有效期6个月,按月循环,每月可支金额10,000美元,于每个日历月第一天被自动恢复,支付总值60,000美元,每个月末使用余额不得转至下月合并使用。” 半自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收到开证行停止循环的通知,则信用证金额即自动恢复。 非自动循环使用: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到开证行关于恢复金额的通知,才能恢复到原金额。 7、预支信用证或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允许受益人在装运交单前预支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预支货款给出口商,用于备货装运,待其交单请求议付时,以议付款项偿还垫款本息,倘若出口商不能办理议付时,则垫款本息应由开证行负责偿还,然后由它向申请人追索此款。 L/C的种类 8、对背L/C (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中间商)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实际供货商)的一种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对背L/C的适用范围:中间商转售实际供货人的货物;或两国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来促成交易。 L/C的种类 9、对开L/C (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10、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一般和汇付、托收等方式结合使用,在通过汇付、托收方式未能得到价款时使用),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六)、《UCP600》(跟单L/C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Publication No.600),简称: “UCP600”。 《UCP600》并不是国际性的法律,但该惯例经过多次修订,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已为世界上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和使用,并成为一种公认的国际惯例。 为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开证行所开出的信用证必须注明:“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开立。” 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进口方的风险:假单据、单货不符 出口方的风险:L/C中设有陷阱条款 案例(进口风险)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案例(续)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案例(出口风险)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装运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案例分析 不可以接受。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第三节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term of payment )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贸易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双方承担的风险、涉及的信用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付款时间、地点、金额、方式和条件等。 一、汇付的支付条款 进出口商在选择汇付的方式结算时,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 例1: 买方应不晚于2010年5月5日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 The buyer shall pay the total value to the seller in advanced by T/T not less than May 5th ,2010. 例2: 买方应不迟于10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由票汇预付至卖方。 例3: 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个月内将本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以电汇的形式交给卖方。 30%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 as advance payment shall be remitted by buyer to the seller through telegraphic transfer within one month after signing this contract. 二、托收支付条款 进出口商选择托收方式结算时,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应明确规定交单条件、买方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内容。 例1: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将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本合同的各种货运单据,通过卖方银行寄交买方银行转交买方,并托收货款。 After delivery ,the seller shall send through the seller’s bank a draft drawn on the buyer together with the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buyer’s bank for collection. 即期付款交单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the buyers shall pay against documents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sight.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例3:远期付款交单(见票后XX天)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XX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于付款,付款后交单。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XX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例4:远期付款交单(提单日后XX天/出票后XX天)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出票)后XX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例5:承兑交单 买方对买方开具的见票后XX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汇款,承兑后交单。 三、信用证支付条款 例1: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例2: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15天在上海议付。 例3: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于第一批转运月份前XX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的即期循环信用证,该证在XX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金额XX(金额),并保持有效期至XX年1月15日在北京议付。 四、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的支付条款 买方通过卖方接受的银行,于装船月份前20天开立并送达到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规定5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50%金额用即期跟单托收方式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附于托收项下,在买方付清发票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能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货运单据须由开证行掌握,凭卖方指示处理。 五、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与风险防范 信用证与汇付(余额)相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做法是:在信用证规定出口商须签发两张汇票,一张是依信用证项下部分开立的,货款凭光票付款;另一张汇票须附全部规定的单据,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在信用证中列明条款,以示明确:例如:货款50%应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余额50%见票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应附于托收部分项下,于到期时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 托收和汇付(预付款)相结合 使用此方法时,合同中应注明:装运以合同规定的预付货款或押金在用电汇或信汇汇到卖方时为条件,其余金额按托收收取,单据以即期付款放单。如果货款没有全部付清,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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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支付方式(课件)《国际贸易实务》(马祯)(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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