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章 交易标的、数量和包装
第二节 数量
一、度量衡制度
二、计量单位与重量的表示方法
三、有关数量的法律规定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某公司出口电吹风2000个,在装船时发现有80个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了包装交货质量,发货人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5%的增加,故决定少交80个,即少交4%。结果遭到银行拒付,试分析理由。
导入案例
(一)计量制度
1.米制、公制——亚非国家 ,它以十进位制为基础
2.英制——英联邦,1 磅=0.453 92 公斤,1 品脱=0.5506 公
升,各单位之间的换算较为麻烦
3.美制——北美洲,长吨(英制)和短吨(美制),
重量:1 长吨=1.016 公吨,1 短吨=0.907 公吨。
4.国际单位制
我国: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进口必须用法定计量单位;出口可尊重进口国习惯,使用英制、美制等计量单位。
一、度量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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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单位制与英美制计量单位的换算
重量:1长吨=1.016公吨;
1短吨=0.907公吨;
1磅=0.454公斤;1盎司=28.35克
长度:1码=0.914米;1英尺=30.48厘米;
1英寸=2.54厘米;
1码=3英尺;1英尺=12英寸
数量:1罗=12打;1打=12只;1令=500张
(一)常用的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克、千克、吨(公吨、长吨、短吨)、磅、盎司等
2.个数(数量)单位:只、件、令、套、双、打、辆、罗、头、箱、桶、袋等
3.长度单位:米、码、英尺、厘米等
4.面积单位: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等
5.体积单位:立方米、立方码、立方英尺等
6.容积单位:公升、加仑、蒲式耳
二、计量单位与重量的表示方法
(二)重量的表示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重量。
“以毛做净”,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如东北红小豆,100 公吨,单层新麻袋装,每袋约100 千克,以毛作净
2、 净重(Net 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外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
净重=毛重—皮重
2. 净重
计算包装重量的方法:
按实际皮重计算:是包装材料经过称量后的实际重量。
按平均皮重计算:对于材料和规格比较一致的商品包装,任意抽出若干件包装材料求得其平均重量即为平均皮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
按习惯皮重计算:比较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被公认,可直按公认的重量计算。
按约定皮重计算: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的皮重,而不需经过实际称量。
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用科学的方法抽出商品中所含水份,然后再加上标准水份,求得的重量。
公量= 商品干净重 ×(1+标准回潮率)
= 商品净重 ×(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干重
出口一批生丝,一包净重为58公斤,用科学的方法测得实际回潮率为12.24%,国际间行业公认的生丝标准回潮率为11%。试计算该包生丝的公量是多少?
58(1+0.11) 58 x1.11 64.38
公量=-----=------=---
1+0.1224 1.1224 1.1224
= 57.359 (57.36) kg.
例如: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用科学的方法去掉水分,干量为8公吨,求该批货物的公量。
解:公量=8 x(1+11%) =8.88(公吨)
10公吨的羊毛,干量为8公吨,则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 8=25%
公量=10 x(1+11%) (1+25%)
=8.88(公吨)
4 理论重量
规格一致,且重量大致相等的商品,按其数量即可推算出其重量。
总重量= 单件货物的重量 x成交数量
如:钢板 1 m x 1 m x 1 mm;
重量: 7.85 kg.;
规格: 2 m x 1 m x 1mm = 15.7kg.
张数: 400
总重量: 6280 kg.
5 法定重量:海关征从量税时用
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三、有关数量的法律规定
(一)交货数量与合同相符的规定
《公约》第35 条第1 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相符。
(二)关于卖方超交或短交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多交,买方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但若收取,则必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如少交,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买方依然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 万公吨,每公吨100 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三)关于按重量计量的规定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或计价,而未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
(四)关于数量溢短装的规定
1、若成交数量前使用“大约”、“近似”等字眼,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 的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2、《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时不适用。
案例分析: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四)关于数量溢短装的规定
3.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以不超过成交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
Chines Long-shaped Rice
100,000 M/T 10% more or less
(100,000 M/T ,+/-10%)
溢短装权利归谁掌握:
at seller’s option; at buyer’s option;
at carrier’s option;
1.卖方权利(CIF)。
数量:1 000 公吨,以毛作净,3%增减幅度,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每公吨10 美元)计算。
2.买方权利(FOB)。
数量:1 000 公吨,以毛作净,3%增减幅度,由买方选择,合同价格每公吨10 美元,增减部分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每公吨8 美元)计算。
3.船方权利(租船)。
四、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数量的决定等内容;以重量计算的,还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
中国大米100 公吨,卖方可溢短装3%,以毛作净(Chinese rice 100 metrictons,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gross for net)。
(二)订立数量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根据具体情况正确掌握供应货物的数量
2. 内容明确、具体
导读案例
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断人证实:不论是24听装或30听装,其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双方引起争议,提起诉讼。请问:法官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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