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时梯级训练(14)见P175]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辖
东北
地区
唐朝设安东都护府;明朝设奴儿干都司;清朝设盛京、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
西北
地区
秦朝派蒙恬夺取河套,置县、移民、筑长城;西汉于公元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东汉重设西域都护府,派班超经营西域;唐朝设置安西、北庭都护府;清朝设乌里雅苏台将军、伊犁将军
南部地区
秦朝统一珠江流域,设三郡;清朝南海诸岛归属广东琼州府万州
西南
地区
汉武帝时设郡县;元朝设宣政院,西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域;明末清初,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的统治;清朝确立了对西藏宗教领袖的册封制度,设驻藏办事大臣等
对台湾的
管辖
三国时吴国派卫温到达夷洲(台湾);元朝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台湾正式归属中央政权;清初,郑成功收复台湾,1684年设台湾府
二、古今中国民族关系与对外关系
三、国际法发展历程的特点
1.国际法的适用主体不断扩大,由主权国家发展为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其他国际组织,从欧洲扩展到世界。
2.国际法的对象和范围不断扩大,从单一的政治内容发展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门类、涉及细化分支的庞大的体系。
3.国际法实施以国际组织为保障,以“大国一致”为原则,确立处理国际关系的诸多原则和方法。
4.在演进过程中废弃不合理部分,丰富部分内容,增加新分支。
四、国际法的发展对世界历史的影响
1.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和干涉:《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原则,以及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维护和平、制止侵略构成了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
2.建立原则制度,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规定了一整套国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辖居民、领土等客体的原则和制度,使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确定的法律关系,每个国家都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去实施行为,而不得互相侵犯和干涉内政等。
3.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法具备了一套建立外交关系的近代外交制度以及举行国际会议、缔结条约的程序规则,以便国家之间进行正常交往,发展友好关系,促进经济合作。
4.提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限制和禁止在战争中采取不人道的行为:国际法禁止诉诸战争,使每个国家负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因此,提供了各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单元质量检测(四)见P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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