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时梯级训练(10)见P151]
一、中国历代法律与教化的演变
1.法律
(1)古代
(2)现代
2.教化
二、近代西方法律与教化的演变
1.法律
(1)古罗马时期:从公元前450年左右的《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的《罗马民法大全》,形成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日耳曼法”,英国形成普通法。
(3)近代:英美等国家的法律构成“英美法系”,《法国民法典》在欧洲推广,形成“大陆法系”。
2.教化
(1)宗教改革前:基督教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告诫人们孝敬父母、遵纪守法,要求人们逆来顺受等。
(2)宗教改革后:新教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
三、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评价
1.积极作用
(1)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2.消极方面
(1)西方法律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
(3)黑人、原住民和妇女没有完全的公民权。
[单元质量检测(三)见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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