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课件)《纳税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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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行为税类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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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3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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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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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
(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
(2)限制了对企业乱摊派。
(3)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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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2 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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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3 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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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4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朴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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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5 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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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7-3
某市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份发生与流转税有关的业务如下:进口原材料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50 000元;内销化妆品缴纳增值税160 000元、消费税400 000元;出口化妆品,按规定退回增值税40 000元。
问题:该企业7月份应缴纳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
情景7-3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进口不征,出口不退”政策。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应纳税额=(160 000+400 000)×7%=39 200(元)
子任务7.3.6 税收优惠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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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7 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2.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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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3.7 征收管理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3.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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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4 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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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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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
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2)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3)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2.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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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4)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5)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6)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7)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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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2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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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2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2.计税依据
3.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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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7-4
假设某市一家企业新占用10 000平方米耕地用于工业建设,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平方米。
计算该企业应纳的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10 000×20=200 000(元)
子任务7.4.3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5)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
2.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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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7.4.3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申报。
①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③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⑤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3.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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