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课件)《纳税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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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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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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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3
财产税纳税实务
2
1
任务6.1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资源税纳税实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3
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1.资源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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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984年我国开征资源税时,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主要依据的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
2.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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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3.资源税计税方法
4.资源税的作用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不仅计算简单,而且便于管理。但是采取定额征收的方法,对于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的征税政策不能体现出来,尤其当资源价格波动比较大时,不能做到随价格提高而相应提高资源税额,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因此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方法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
(1)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
(2)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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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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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金属矿。
(5)其他非金属矿,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稀土、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6.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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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黏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4)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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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8.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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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③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④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⑤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8.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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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根据应税产品不同,资源税应纳税额两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计税数量×税率
9.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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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情景6-1】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生产原煤1 200 000吨,全部对外销售;另外该煤矿当月还生产销售天然气3 000万立方米。已知该煤矿原煤适用的单位税额为3元/吨,煤矿邻近的石油管理局天然气适用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
问题:计算该矿山上述业务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应纳税额=1 200 000×3=3600 000(元)
10.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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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减税、免税项目。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③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⑤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11.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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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1 资源税纳税实务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12.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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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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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1)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3)筹集地方财政资金。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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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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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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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0 000~500 000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0 000以下者为小城市,如表6-2所示。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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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⑧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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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⑨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⑩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⑪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⑫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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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⑬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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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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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定额税率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依据;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为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8.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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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6-2
华光公司实际占地面积共计30 000平方米,其中,4 000平方米为职工家属宿舍用地,600平方米为厂区以外绿化区,800平方米为厂内医院和幼儿园用地。该公司所处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率为2元/平方米。
问题:计算华光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情景6-2
解析:根据税法规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地、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30 000-600-800)×2=57 200(元)
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1)纳税期限。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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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6.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水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⑦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3)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9.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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