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课件)《纳税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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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增值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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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4 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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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4.1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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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4.2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汇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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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4.3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按月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至(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1.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2.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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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资料
3.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2.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子任务2.4.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的手续可参照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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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2.5 增值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票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和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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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与检查
子任务2.5.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信息互动沟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需要领购发票,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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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信息互动沟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制度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另外,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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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和开具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受两个因素限制:其一,销售项目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购货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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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3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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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4 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票样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记账联,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第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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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5 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1)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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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6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会使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为了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税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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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7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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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8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视如下情况办理:
①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外理,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②如果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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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5.9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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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必须经税务机关查验方可销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记账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果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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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 谢 / 您 / 的 / 关 / 注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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