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课件)《会计学原理》(航空工业出版社)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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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原理》 第14章 会计工作组织 案例导入 林夏7月份大学毕业后入职于一家建材公司,成为一名出纳。次年,其财务部门的同事往来会计李欣因车祸需住院疗养,临时向公司请假三个月。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与在国外出差的财务经理沟通后,认为林夏业务能力较强,指定其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暂时兼任李欣的部分工作,负责往来款项的日常账务处理和管理。由于时间紧迫,林夏按照公司要求立即自行与李欣沟通联系,并私下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公司对此事的处理以及二人之间的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范? 目录 会计机构 14.2 会计人员 14.3 会计档案管理 14.4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 14.1 14.1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 14.1.1 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从广义上说,会计工作组织包括与组织会计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务; 从狭义上说,会计工作组织包括对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规范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所做的统筹安排。 会计工作组织的概念 1 14.1.1 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2 有利于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有利于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的相互协调,提高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 有利于落实和强化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 有利于会计规范的执行,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14.1.2 组织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延迟符 统一性原则 协调原则 个性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 组织会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协调原则,保证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 保证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协调运行。 根据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特点、经济规模的大小和企业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来组织企业单位的会计工作 防止机构重叠、重复劳动和不必要的工作程序与手续,尽量节约会计工作所耗的人力和物力,大力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努力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 — 7 14.1.3 会计工作组织的基本形式 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都集中在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由财务部门全面进行各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包括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财务报表的编报以及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等工作。 一般适用于小型企事业单位 集中核算形式 1 14.1.3 会计工作组织的基本形式 将会计工作分散在单位内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进行的核算组织形式。在该组织形式下,内部所属单位处理有关本部门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明细核算,上报分部会计报表;单位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编制单位会计报表。 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非集中核算形式 2 14.2 会计机构 14.2.1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的要求与会计业务的需要,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包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委托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采取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4.2.2 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在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将会计机构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岗位,按岗位规定职责并进行考核的责任制度。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01 02 03 回避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延迟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依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14.2.2 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 — 13 14.3 会计人员 14.3.1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 14.3.1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 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 14.3.1 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 (3)政策业务水平 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组织能力 要求应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条件 要求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2 14.3.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进行会计核算 (2)实行会计监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或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会计人员的职责 1 14.3.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对财务收支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会计人员的职责 1 14.3.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会计人员的职责 1 14.3.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单位的计划、预算。 会计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有权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 2 14.3.3 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会计人员职称名称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参与各层级职称评价的会计人员,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相应的标准条件 14.3.4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4.3.4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 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2 地位: 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4.3.4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 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任职条件 2 任职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14.3.4 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 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 3 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强化成本管理,进行经济分析,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做出决策;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资金方案的制定; 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14.3.5 会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1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与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14.3.5 会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2 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 14.3.5 会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管理 3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4.3.6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履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手续的意义 1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变动而发生业务不清、工作混乱的现象。 (3)进行会计交接工作,是划清移交与接交方各自责任的有效措施。 14.3.6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2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也需办理交接手续。 14.3.6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交接工作的基本程序 3 交接前准备 移交点收与监交 移交点收后事项处理 14.4 会计档案管理 14.4.1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的具体内容 1 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4.4.1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的具体内容 1 3.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14.4.1 会计档案的内容 电子会计档案 2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单位内部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6项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核与签证程序; 14.4.1 会计档案的内容 电子会计档案 2 使用的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数据,符合电子数据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数据被篡改;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或具有其他重要保存价值。 14.4.1 会计档案的内容 电子会计档案 2 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且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14.4.2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1 属于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4.4.2 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 各种会计档案的重要程度不同,其保管的期限也不同,可以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10年与30年两种。 《会计学原理》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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