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有限责任公司(教案)《经济法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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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讲稿纸
2019---2020学年 第 一 学期 第 1 周 第5页
任务五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被称为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所以有限两字是针对股东而言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所负债务,股东也不负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乃至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使二者区别于无限公司。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也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是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与大小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一种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封闭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股单),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交易。
(2)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根据前述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要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无上限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股东人数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物出资是指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无形资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所有权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情景5-5】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0 000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0 000元出资
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作价400 000元出资
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0 000元出资
【答案】C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⑥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⑦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⑧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⑩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草拟章程。草拟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必经程序。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法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3)设立审批。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须经过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其设立直接注册登记即可。
(4)缴纳出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资合因素。公司没有出资,就不能设立。缴纳出资就是公司设立中履行订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行为。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签订后,发起人就应该按照协议和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验资。验资是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全部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检验,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6)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其意志的形成和实现,需依赖于一定的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公司机关就是对内实施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对于公司机关的组成及成员的具体分工等问题必须作出符合法律的决定。
(7)申请设立登记。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即可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8)登记发照。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情景5-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有( )。
A.总经理 B.董事长
C.40%的董事 D.代表20%表决权的股东
【答案】CD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3至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决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情景5-7】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职务
【答案】A、D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的转让,二是向公司外部进行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论转让全部还是部分股权,都不会产生新的股东,其他股东原有的伙伴关系不会受到影响,所以没有必要对此种转让进行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情景5-8】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所谓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买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旨在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的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规定了三种最为常见的情形,即: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形;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
五、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公司资产的国有性和公司形态的法定性的特点。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设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4)设经理,由董事会出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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