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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纸
2019---2020学年 第 一 学期 第 1 周 第5页
任务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1.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经等额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都具有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与股份有着密切联系,股份是股票的实质价值内容,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
2.股票与债券的关系
股票与债券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权属关系不同。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4)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
3.股票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传统的股票多采取纸面形式,即实物券式的股票。而当前我国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票一般是采取簿记券式,即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记载股东账户的方式发行股票。随着科技的发展,股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一定限于纸面形式和簿记券式这两种类型,如磁卡形式、电子形式等。只要该种股票形式能够真实准确地记载股票的内容,方便股东持有,方便交易就可以了。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公众的熟悉度还不够;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很多股份有限公司都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法》仍然规定股票的形式必须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这样在具体实践中有利于公众投资者辨识,方便其投资。
二、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当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
【情景5-10】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
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
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
D.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答案】D
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并非绝对的自由,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利用转让活动进行不当行为,立法对部分主体持有的股份的转让作出了必要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受限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设立人,对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和组织管理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护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的经营相对稳定,《公司法》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很大,对公司股价的稳定与否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同时也为了将公司的经营状况同上述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鼓励其为公司努力工作,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也作出了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为了确保公司及其股东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坚持资本三原则是基础。为此,《公司法》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做了严格限制。该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用于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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