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股份有限公司(教案)《经济法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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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纸 2019---2020学年 第 一 学期 第 1 周 第5页 任务六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中国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外国公民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国境内。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资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方式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设立程序 (1)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①发起人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②缴纳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一次或分期缴纳。 ③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④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 ①制定公司章程。 ②国家机关批准。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指所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总额,而不是某一个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④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⑤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由发起人召集主持,并应有代表股份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召开。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⑥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即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景5-9】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 000 000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A、C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 (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基本相同。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个董事只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中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基本一致。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一些特别事项。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以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法律教育网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排除制度 关联关系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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