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公司法概述(教案)《经济法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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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纸 2019---2020学年 第 一 学期 第 1 周 第5页 任务四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公司为我们社会创造了天量的财富和无数的就业岗位。从法律角度考察,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一般来说,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必须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经济活动,如商品生产、交换或提供某种服务。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特征。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营利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实现与营利无关的目的,而且其营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于成员。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设定不同的设立程序、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适用不同的税法等。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各种企业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的属性。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财产,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人属性是使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理论上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公司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之意义。有些类型的公司可能不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意义,但具有学理意义,理解不同类型的公司,对于准确地理解和领会《公司法》的原理具有重要意义。但需留心,各种分类标准都有一定的相对性而不是绝对的。 (1)按照公司股东的责任不同将公司划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就是对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偿还,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合伙是一样的;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合公司是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由两种股东组成的公司就是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公司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司形式。现在各国都把两合公司给抛弃了,无限公司有的国家还保留。 (2)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东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即对任何人都开放。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也属于开放式公司,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3)按照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的个人财力、能力或信誉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人合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资合为主但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4)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上,分公司可以归入非法人组织之中。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情景5-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C、D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公司是一种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股东对该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此即为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独立理论。在公司独立人格确认后,股东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树立起了一道屏障,使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并未切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了各种权利,基于这些权利,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股东往往利用其地位滥用法人人格,比如:虚设公司、逃避债务、诈欺债权人、破坏交易安全等。此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就被打破了,这也就背离了法人制度的初衷。所以各国公司法上又发展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防范与规制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的不正当行为。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否认公司的人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再存在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人格。 四、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全面修订而成现行法律。广义上的经济法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在法律性质上,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法,公司法具有以下属性。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与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盈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协作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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