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法概述(教案)《经济法基础》(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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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讲稿纸
2019---2020学年 第 一 学期 第 1 周 第5页
项目五 企业法
任务一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包括:
(1)组织性。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2)经济性。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3)商品性。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4)营利性。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5)独立性。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对外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2.企业的分类
对企业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种企业的特质及其法律地位,以规范各类企业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企业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企业财产所有制形式划分。可划分为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分类方法有利于明确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同时便于国家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
(2)按企业规模划分。可以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3)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这种划分方法便于国家宏观管理。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划分。可以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这种划分可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便于国家管理,同时便于企业间的经济交往。
二、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企业法是指规范企业的设立、组织结构、明确企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任务二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人企业)。
(2)企业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的财产并不属于企业本身,而是属于投资人所有。
(3)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同投资人个人财产没有分离)。
(4)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宗旨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权利与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法的情况和程度不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景5-1】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0 000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0 000元。刘某决定于2019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
①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②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③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④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⑤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解析】①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1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②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③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④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⑤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不违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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