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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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仲裁概述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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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节省、及时
(二)特征 自主、灵活
1、和解比其优点 不伤和气
*与和解不同—必须机构主持
2、与调解之区别—调解人、调解书效力
3、与诉讼之区别—受理机构、管辖、受案范围、意思自治、裁判效力、公开与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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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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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双
方自愿,仲裁协
议体现。
(二)一裁终局
(三)或裁或审
(四)独立进行
(五)及时公正
(六)不公开
(七)法院监督
(八)适用民诉法有关
规定
三、仲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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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效力
(一)地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台湾、香港和澳门。
(二)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纠纷的效力—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有合同或无合同)。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时间效力—1995年9月
1日生效,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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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方式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机构
设置规定:设区的市
第二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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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仲裁员: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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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是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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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仲裁条款
二、种类 仲裁协议书
其他同意仲裁的文件
三、内容: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效力 排除法院管辖权
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
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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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
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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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异议的法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默认管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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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级别——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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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
二、组成仲裁庭
三、仲裁审理
(一)开庭
(二)审核证据、询问
证人
(三)财产保全
(四)调解
(五)裁决的作出
(六)裁决的执行
(七)撤销仲
裁裁决
第四节 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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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行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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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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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一)程序—涉外仲裁特别程序
和仲裁法
(二)机构—涉外仲裁委员会
(三)规则—涉外仲裁规则
(四)仲裁员—可有外籍仲裁员
(五)证据保全—中级法院
(六)开庭笔录
第五节 涉外仲裁
机构
能否复议
执行时间
行政处理
行政机关
向上级或法院
边执行边复议
仲裁
仲裁委员会
不能复议
立即执行
诉讼
法院
裁定10天,判决15天。
上诉期满或两审判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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