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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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财产权--知识产权
第四章
2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分类
财产权—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
其他权利 工业产权—专利权
商标权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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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确定的基本内容
很久以前,人们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与版权,特指文学艺术作品产权,区别开来。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生效后,其成员国分别组成了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分别管理两个公约。
工业产权,由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联盟之下的国际局管辖。
版权,由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联盟之下的国际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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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年,2个国际局合并,成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负责管理上述两个公约及其专门协定。这时,首次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为了扩大活动范围,也为使该国际局脱离瑞士联邦政府而独立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51个国家),于1967年提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总部和国际局设在日内瓦。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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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1979年修订公约。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批准加入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90个成员国。这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到2007年已有184个国家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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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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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它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它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发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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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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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5、可复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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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由比利时、西班牙、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瑞士等11个国家发起,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简称为《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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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83年之前已经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于外国人的商标和专利主要通过双边协议加以保护。1873年奥匈帝国曾经邀请一些国家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大多数国家因担心由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其本国发明在奥地利得不到保护而被他国所利用,而不愿去参加展览会。为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一些国家于1878年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1880年对草案进行了讨论,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通过,有11个国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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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第1个世界性的国际公约。也是从建国最多,影响最大的1个国际公约(1999年参加国达155个)。我国于1984年参加该公约。
1884年7月7日《巴黎公约》生效。
《巴黎公约》生效之后,曾先后于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8年和1967年、1979年进行七次修改。目前,大多数成员国遵循1979年10月2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文本。个别国家仍然执行以前的文本。到2005年已有168个国家加入了《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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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正式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自1997年1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就是根据《巴黎公约》的上述条款, 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一项有关商标国际注册方面的重要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简称《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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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签订后先后进行多次修改,其中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到1997年7月,共有53个成员国加入。
我国于1989年1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年10月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对我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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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 黎 公 约 》三 原 则
国民待遇原则—不需要住所地和营业场所
优先权原则—已经申请过同样的专利和商标
距第一次申请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日为准
独立性原则—不论其是否在先取得专利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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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二)商标的种类
1、构成——文字、图形、 组合(构成元素: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 )
2、效力:注册、非注册
3、使用对象:商品、服务
第二节 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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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目的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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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法的概念
(四)商标权的概念
(五)商标权的内容
1、独占权
2、许可使用权
3、转让权
4、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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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专用权取得
(一)注册商标申请——自愿、强制
1、申请人:放宽限制
2、申请内容:
(1)积极条件: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消极条件: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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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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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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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形式
一份申请
一件商标
一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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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88年加入巴黎公约,适用商品国际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lawpanel)是在 1957年6月15日,由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订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目际分类尼斯协定》确定的,于 1961年4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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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33个国家正式加入尼斯联盟,有80多个非尼斯协定成员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尼斯协定已9次修订.国际商品分类1987年印制成册,称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国际商品分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主要用途分类,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
(3)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的商品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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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由几种不同的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划分类别,
(5)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等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归为一类.
(二)注册商标的审核原则
*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
(三)注册商标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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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利用
1、许可使用
监督质量、标明名称产地、
合同存查备案
2、转让
一并转让、停止许可再转让、
保证质量、共同申请
(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三、商标权的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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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权的期限—国内商标十年,国际商标十年或二十年;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可以续展,提前六个月,宽展六个月。
(四)商标权的终止—有效期满、申请注销、违法被撤销
(五)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使用;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或销售上述标识;
4、未经同意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商标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
(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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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其他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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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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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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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1、认定机构:人民法院和商标局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公众知晓度、使用时间、宣传、受保护的记录等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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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的概念: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地理标志与商标注册
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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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效力
下列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关于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15、30)
(2)关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15、30)
(3)关于对商标局撤销(五年)商标权决定的复审决定。(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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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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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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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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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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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只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缴纳一次费用、使用一种货币(瑞士法朗)、填写一份表格,所以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既节省费用,也节约时间。但遗憾的是,目前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仍以发展中国为主,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尚未加入协定或者议定书,因此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仍需要通过逐一注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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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的涵义
发明创造
专利文件
专利权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三)专利权的概念
(四)专利权的内容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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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 专利所有人
专利持有人(转让要经批准)
(二)专利申请
1、专利申请人
(1)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申请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与单位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专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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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委托发明—共同、受托人
(3)外国申请人—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住所地和营业场所。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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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内容
(1)可以申请的发明创造
发明——产品、方法、改进
实用新型——形状、构造、结合
外观设计——形态、图案、色彩、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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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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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专利的申请形式
(1)递交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彩色图片和照片)。
(2)一份申请、一项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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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专利申请的审批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日的确定、提前和推迟)
2、专利申请的审批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国际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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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进步
实用性—能够制造使用并有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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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1)发明—早期公开、延迟审查(期限)
申请 初步审查 公开
驳回 授权公告 实质审查
(宣告无效) 驳回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
申请 审查 授权公告
驳回(宣告无效)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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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利用、期限、
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利用
(许可实施、转让—书面合
同、登记公告、对外批准)
2、专利权的期限
3、专利权的终止
(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声明放弃)
4、专利权的无效
三、专利权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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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审查者:专利复审委员会
2、专利权无效的救济: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即不存在;
(2)但对宣告前已作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侵权处理决定、已履行的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若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按上述办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要求返还。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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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的几种情形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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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专利权期限比较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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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违法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侵权
假冒专利
3、不视为侵权的几种情况
专利权人制造或许可制造
先用权(原范围内用)
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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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刑事责任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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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许可的理由
(1)自授予之日起3年,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3)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4)为公共健康目的而对药品
(5)实施新专利
四、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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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许可的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3、专利权人的诉权
(1)强制许可
(2)使用费用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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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的几个问题
专利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普通
可以
可以
可以
排他
可以
可以
不可以
独占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可转让
可以
可以
保护期限
开始计算
续展
商标
10年
核准之日
提前6个月
宽展6个月
发明
20年
申请之日
不能
实用新型
10年
外观设计
审批
程序
保护
期限
优先权
期限
审批
条件
强制
许可
发明
有实质
审查
20年
12个月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可以
实用
新型
登记制
10年
外观
设计
6个月
不相同不近似
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