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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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二十章 1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十章 2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主体为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二)特征 法院审判起决定作用 6个阶段前后连结 二、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平等 三、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自愿 辩论 支持起诉 处分 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3 (一)对纠纷的效力—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包括经济纠纷。 (二)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 组织;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申请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三)地域效力—我国领域内。 (四)时间效力—1991年4 月9日开始。2008年4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法律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二十章 4 一、管辖的概念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二、管辖的种类 中级法院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二)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特殊 (三)专属管辖—不动产 (四)指定管辖 港口 (五)移送管辖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章 5 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以自己名义 有直接利害关系 受法院裁判拘束 二、被告 共同原告 三、共同诉讼人 共同被告 四、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二十章 6 一、第一审程序 (一)普通程序—起诉、受理、准备、调解、审理、判决、裁定。—6个月内审结。 (二)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 (三)特别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3个月内审结。 三、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请再审的期间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节 民事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 7 2、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第二十章 8 3、再审的理由: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二十章 9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十章 10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十章 11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的期间 二年,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强制执行的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章 12 3、强制执行的措施 立即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申报机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十章 13 行政处罚机制——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现在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执行联动机制——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第二十章 14 4、强制执行的法院 对个别地区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确实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第二十章 15 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第二十章 16 一、涉外民事诉讼—当 事人、争议标的或法 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 般原则 * * * * * 三、管辖—允许选择法 院,但选我国的不能 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 四、期间—时间长;可 以依法延长。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是否必经程序 对何种判决 主要申请人 第二审程序 是 尚未生效 当事人 审判监督程序 否 已经生效 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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