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破产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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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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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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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含义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3、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二)破产的特征
1、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
2、主体资格消灭
3、公平清偿
4、法院主持
(三)破产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概述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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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
(三)破产法的宗旨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保护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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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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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受理的效力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 外国法院破产宣告的效力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程序继续进行
*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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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人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管理人的职责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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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财产
1、组成
受理时
受理后至终结前
2、撤销权
时间——受理前一年内或六个月内
情形——五项(一年内)一项(六个月内)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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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无效权
情形——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追回权——
(1)是对撤销权和宣告无效权的延伸
(2)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利用职权种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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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取回权
(1)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2)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
(3)出卖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6、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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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范围——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清偿顺序——随时清偿;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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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益债务
1、范围——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受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2、清偿顺序——同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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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债权申报
(一)申报时间—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申报
(三)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单并公示
(四)连带债权的申报——可一人代表,也可共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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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替债务人偿债的,可申报;尚未代替偿债的,也可申报(将来求偿权)
(六)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申报
(七)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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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一)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二)监督机构——监督管理人
(三)临时机构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 法院; 以后 法院
1/4以上债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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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表决权
(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表决权
(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
——有表决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一)监督管理人
(二)通过重整计划
(三)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四)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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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一)一般决议——
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
(二)和解决议——
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一)对全体债权人
有约束力
(二)认为决议违法,
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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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整
一、重整的提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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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期间的限制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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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重整的结束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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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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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整计划的通过
(一)分组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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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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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
1、债务人负责执行
2、由管理人监督执行
3、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4、裁定重整计划终止的,债权人关于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受偿有效,未受偿部分为破产债权
5、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计划执行完毕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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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的概念
二、和解的条件
1、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3、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五节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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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解决议的作出及效果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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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和解协议的效力对象: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后者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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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再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因执行协议所受偿仍有效,未受偿部分未破产债权
6、按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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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的涵义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代为偿债;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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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价和分配
(一)方式——拍卖(二)分配顺序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注意:破产任在20060827前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如按(1)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则优先于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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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配原则——不足同一顺序按比例
(四)分配方式——货币分配
(五)提存
1、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应提存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应提存。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则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应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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