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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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两方以上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平等、自愿协商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2、十五种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3、委托、行纪、居间的区别
4、不适用合同法的一些合同
一、合同概述
2
(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一)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1、涉外合同—主体涉外
2、法律适用原则
(1)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
二、合同法概述
(3)专属原则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国际条约优先
(5)国际惯例的适用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一、合同订立的条件、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条件
1、主体合格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
2、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3、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法有效的代理——被代理人
(二)效力待定的代理——代理人
追认——被代理人
(三)代理权的滥用
1、与自己——代理人
2、与自己代理的他人——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连带
(四)表见代理
1、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承担,再向代理人追偿。
2、负责人越权——被代理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向负责人追偿。
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登记,终于注销。
2、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体现为其业务范围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1、选择形式——书面
口头
其他形式——作为
不作为——法定
约定
2、必要形式——法定书面
约定书面
合同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
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要约—建议
1、要约的要求:
(1)内容具体明确
(2)以订合同为目的
2、要约生效的时间规定
到达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对未生效要约
宣告其不生效
撤销—对已生效要约
宣告其无效
4、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约
人未承诺
(4)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实质性变更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二)承诺—答复
1、受约人对要约人
2、完全同意实质条
件
3、有效期内到达
4、通知方式作出,
习惯或要约表明
行为的例外。
承诺生效的时间规定:到达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不能撤销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1、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订立合同时
有效合同成立后
(2)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
(3)已造成损失
不论是否造成损失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
(四)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法律义务
(1)应以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2)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3)说明义务
2、格式条款的解释
(1)首先按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2)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按不利于提供者解释
(3)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时,按非格式解释
3、格式条款的无效:具备无效情形或免除自己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订立、成立与有效的区别
(二)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1、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
2、书面合同尚未签字盖章,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受的。
3、信件、数据电文等合同,要
求确认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4、法定、约定书面形式,未采
用该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
三、合同的成立
(效力状况——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一)成立时生效
(二)法定批准登记的,批准登记生效
(三)附条件的,条件成就时生效
(四)附期限的,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四、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
五、有效合同
(一)无效和可撤销的共同点
1、成立时起即无效 *
2、法院、仲裁机构认定
(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1、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情形不同
3、处理办法不同
六、无效及可以撤销的合同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情形
(四)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
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
2、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
3、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
4、乘人之危——
违背真实意思
*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
无效而无效。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五)无效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六)可撤销合同的处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经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要求代理人
一月内追认,不作为不追认;
(2)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当然有效;
(3)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2、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
止后代理
七、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未经追认无效;
(2)可以要求一月内追认,不作为不追
认;
(3)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4)表见代理有效;
(5)负责人越权代理有效。
3、无处分权者处分他人的财产
经追认有效。
七、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
(二)诚实信用履行
二、价格变化的处理
(一)市场价—双方
协商
(二)政府定价或指
导价
1、合同履行期内—
按照交付时价格
2、逾期履行—
保护守约
方,惩罚
违约方。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补充、习惯、其它条款、法定)
(一)质量—国家、行业、通常或特定标准。
(二)价款或报酬—订立时履行地价;国家定价按规定。
(三)地点—接受货币方;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方。
(四)期限—随时,必要准备。
(五)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
(六)费用负担—履行义务方。
三、条款不明确的履行办法
双务合同;先后顺序或同时;对方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或不安全;依法对抗对方的要求。
(一)后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
又称中止履行—确切证据证明不安,暂停履行合同。
* 先履行抗辩条件
1、合同处于履行阶段
2、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
4、中止方认为有不安因素
5、中止履行是善意的
6、中止方应及时告知对方
(三)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因素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的
其他情况。
* 中止履行的后果
1、没有确切证据,继续履行合
同,承担违约责任;
2、提供适当担保,恢复履行;
3、中止后,未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
未通知债务人,以至履行债务
困难,也可中止。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受偿带来危险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之位接受债权,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非法减少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
1、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五、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2、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主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
4、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撤销权的行使
(1)无偿转让可以撤销
(2)低价转让——受让人善意不能撤销
受让人恶意可以撤销
2、撤销权的期限—1年、5年
五、合同的保全
(一)变更和转让的区别
*变更——权利义务
内容变化
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转让——主体变化
(二)变更和转让的涵义
*合同成立后
*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
*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变更的条件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手续同成立,变更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四)债权转让
*包括全部和部分转让;
*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法定、约定或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不转让。
(五)债务转让
*包括全部和部分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六)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七)转让程序
*同合同成立。
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终止的法定情形
1、债务已经按约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
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终
止的其他情况出现。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协议解除
(1)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
(2)双方协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预期违约;
(3)延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法定应当批准登记的,依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
2、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条件
(一)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 应依法承担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二)前提——有效合同成立
(三)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四)条件:存在违约行为——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
第四节 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一)种类
1、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解除合同
2、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预付款)
(二)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
1、预付款——返还;承担违约责任
2、定金——不能超过标的20%
不能收回;双倍返还
定金和违约金任选一种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违约金——约定的
以补偿为主
(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要调整)
(四)赔偿金
1、条件——有违约;有损失;与违约有因果关系
2、范围——违约造成的损失
能预见的预期利益
扩大损失不赔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二)种类—自然、社会因素
(三)免责条件 履行期内发生
及时通知 合理期限内证明
(四)免责情况 全部免责
部分免责
延期履行 部分不履行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三、合同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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