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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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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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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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
三、担保的种类:*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担保的特征——从属、相对、强制性
五、担保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
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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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特征
(一)属于人保
(二)保证人为第三人
(三)保证人必须有偿债
能力
三、保证人的禁止规定
*国家机关*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
担保
第二节 保 证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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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共同保证人
--对外--连带或约定
--对内--约定或平均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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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合同的形式 书面
七、保证合同的内容 :可以约定
最高额保证
八、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的按连带
九、保证人的抗辩权 自己的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十、保证范围——约定或法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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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一)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三)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十二、保证期间
(一)一般保证 * 按约定 * 没约定的6个月
*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效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 *按约定
*没约定的6个月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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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的特征
* 是一种担保物权
* 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 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物
* 许可抵押的财产
* 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三节 抵 押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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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规则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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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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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书面
(二)内容——可约定最高额抵押
(三)禁止绝押
(四)抵押物登记
1、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
和登记效力(登记生效)
2、自愿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
和登记效力(成立生效)
五、抵押合同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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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押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同保证
(二)抵押物的孳息:
1、债务未到期,抵押权人拥有收益权的,可以收取。
2、债务到期,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三)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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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毁损、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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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的债权
七、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二)两个抵押权人时的实现--登记、同时
(三)房产土地使用抵押权实现
(四)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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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权的特征
(一)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转移物的占有
(三)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
(四)质权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五)质权人对质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 质押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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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质押合同
(一)形式——书面
(二)禁 止流质合同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比保
证多质物的保管费
(二)质物的孳息—质
权人有权收取,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质权人的物上代位
权
(四)质权与担保的债权
同时存在
五、质权人的义务
*善良管理 *返还质物
六、质权的实现
七、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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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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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权利质押的概念
九、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十、可以质押的权利以及权利质权效力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股票、专利、商标、著作权须登记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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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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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担保范围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 * 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 债务已届清偿期 * 留置的财产为动产
(四)留置权的实现——(两个月以上的
(五)留置权人的义务 履债期限)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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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概念
(二)定金的数额 不过20%
(三)定金合同形式 书面
(四)定金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与预付款 * * * * )
(定金与违约金 * * * * )
二、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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