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 20页
| 100人阅读
| 7人下载
普通

内容正文:

第十一章 1 担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2 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 三、担保的种类:*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担保的特征——从属、相对、强制性 五、担保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 第一节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一章 3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特征 (一)属于人保 (二)保证人为第三人 (三)保证人必须有偿债 能力 三、保证人的禁止规定 *国家机关*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 担保 第二节 保 证 第十一章 4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共同保证人 --对外--连带或约定 --对内--约定或平均 第十一章 5 六、保证合同的形式 书面 七、保证合同的内容 :可以约定 最高额保证 八、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未约定的按连带 九、保证人的抗辩权 自己的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十、保证范围——约定或法定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章 6 十一、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一)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二)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三)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 十二、保证期间 (一)一般保证 * 按约定 * 没约定的6个月 *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效中断 (二)连带责任保证 *按约定 *没约定的6个月 第十一章 7 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的特征 * 是一种担保物权 * 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 * 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抵押物 * 许可抵押的财产 * 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三节 抵 押 第十一章 8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规则 第十一章 9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一章 10 (一)形式——书面 (二)内容——可约定最高额抵押 (三)禁止绝押 (四)抵押物登记 1、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 和登记效力(登记生效) 2、自愿登记的抵押物、登记部门 和登记效力(成立生效) 五、抵押合同 第十一章 11 六、抵押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同保证 (二)抵押物的孳息: 1、债务未到期,抵押权人拥有收益权的,可以收取。 2、债务到期,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 (三)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12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毁损、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章 13 (四)抵押权从属于担保的债权 七、抵押权的实现 (一)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二)两个抵押权人时的实现--登记、同时 (三)房产土地使用抵押权实现 (四)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 14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二、质权的特征 (一)是一种担保物权 (二)转移物的占有 (三)质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动产 (四)质权有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五)质权人对质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节 质押 第十一章 15 三、动产质押合同 (一)形式——书面 (二)禁 止流质合同 四、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范围:比保 证多质物的保管费 (二)质物的孳息—质 权人有权收取,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 (三)质权人的物上代位 权 (四)质权与担保的债权 同时存在 五、质权人的义务 *善良管理 *返还质物 六、质权的实现 七、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 16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17 八、权利质押的概念 九、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十、可以质押的权利以及权利质权效力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股票、专利、商标、著作权须登记 第十一章 18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一章 19 一、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担保范围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 * 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 债务已届清偿期 * 留置的财产为动产 (四)留置权的实现——(两个月以上的 (五)留置权人的义务 履债期限) 第五节 留置与定金 第十一章 20 (一)定金的概念 (二)定金的数额 不过20% (三)定金合同形式 书面 (四)定金效力 双倍返还 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与预付款 * * * * ) (定金与违约金 * * * * ) 二、定 金 $$

资源预览图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1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2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3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4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5
1担保法律制度(课件)《实用商务法》(立信会计出版社)
6
所属专辑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