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课件)《新编税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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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十章 其他税种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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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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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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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
(3)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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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 计税依据和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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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2)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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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提和解缴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即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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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征收与管理
(一)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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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在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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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收优惠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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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 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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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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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税的核算
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始于周代。新中国成立后,早在1950年就开征了房产税,几经变革和调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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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房产税的纳税人又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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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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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
四、 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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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指对纳税人经营自用的房产,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指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 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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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一) 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适用税率
(2) 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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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反映房产税的计提和解缴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即在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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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征收与管理
(一) 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征收一次,在季度或半年规定某个月进行征收。
(二) 纳税地点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以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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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收优惠
目前,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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