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课件)《新编税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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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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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 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所得税制,所得项目的性质不同,其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及计税方法均有所不同。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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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费用扣除标准为:
(1) 每月扣除800元的定额费用作为其本人及家属的生活费用。
(2)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定额扣除4000元。其适用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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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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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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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800或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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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的计税问题
对上述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所得,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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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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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并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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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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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 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问题
(1) 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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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处理。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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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实际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 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税款的处理。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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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适用税率×负担比例)
5. 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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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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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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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1)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适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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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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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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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计税时应注意的事项
(1) 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 承包人、 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 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按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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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承包期、承租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4) 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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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务报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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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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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规定
(1) 纳税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按每次不含税收入3360元为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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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按下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每次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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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稿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
额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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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规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①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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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毕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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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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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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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规定
(1) 每次收入是指某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其从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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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财产租赁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或=每次收入额×(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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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殊规定
(1)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3) 纳税人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由出租方负担的修缮费用,可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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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财产转让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财产原值是指:
(1)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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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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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转让债券,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
×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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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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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三) 特殊规定
(1)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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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从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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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规定
(一) 捐赠扣除的计税方法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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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当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实行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予以扣除的办法。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已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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