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内容(课件)《新编税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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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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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 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公民、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非我国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合并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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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 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2. 税收负担较轻
3. 计算比较简单
4. 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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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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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 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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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所得
来自境外的
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
支付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不超过90天 非居民纳税
人
在我国纳税
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
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免税
5年以上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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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具体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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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②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④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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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应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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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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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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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率,即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具体适用税率形式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详情见P235表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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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详情见P236表8-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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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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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详情见P237表8-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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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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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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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纳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一) 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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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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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扣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 劳务报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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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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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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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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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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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 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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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项目的性质以及征收方法的不同,纳税期限也有所不同。
(1)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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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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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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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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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税收优惠
(一) 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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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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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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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减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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