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课件)《新编税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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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四章 消费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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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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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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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下列款项:
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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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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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而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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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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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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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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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单位的换算标准为: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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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P119【例1】
P120 【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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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课税和平衡全能企业与非全能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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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下列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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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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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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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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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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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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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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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的,应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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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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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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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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