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实务(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
35页
|
63人阅读
|
5人下载
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经济法律法规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4-2025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1.68 MB |
| 发布时间 | 2024-07-16 |
| 更新时间 | 2024-07-16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4-07-16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46350689.html |
| 价格 | 0.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内容正文:
模块九 企业经济纠纷解决法律
制度与实务
模块九 企业经济纠纷解决法律
制度与实务
任务2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与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法院管辖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多数当事人
诉权与诉
法院调解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一、诉讼概述
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规范性
3、公权性
二、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制度
(一)诉讼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着重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和正当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诉讼的工作制度
1、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组织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形式,合议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
适用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以及特别程序
2、回避制度
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自然正义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家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
旁系:向上查直到为同一父母而生为止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回避的适用对象:
* 回避适用的对象首先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 其次是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结果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大陆的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但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实行三审终审。
四级两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民事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从第23条至第34条规定了10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地域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采取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但要注意的是,原告在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后,管辖就因其选择而确定,人民法院不得重复立案。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狭义的当事人仅仅指导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五、民事诉讼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六、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与受理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
①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②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③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④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⑤ 评议和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2、简易程序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这类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发现案情复杂,3个月内不能结案的,转为普通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3、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在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进行重审的一种审判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请,经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四)其他经济审判程序
1、督促程序
债权人提出申请支付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Thanks!
谢谢观看!
$$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