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企业公平交易及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与实务(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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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金融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08 MB
发布时间 2024-07-16
更新时间 2024-07-16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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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模块七 企业公平交易及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3)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竞争领域。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及原则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具体内容为: (1)自愿原则。 (2)平等与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一)假冒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机关 (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和义务 1、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检查权。 (2)询问。 (3)查询权。 (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2、监督检查机关的义务 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任务二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 产品及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及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概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 (2)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3)必须是动产。 (4)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构成产品。 (二)产品质量 (三)产品质量法 1、含义及立法概况 2、适用范围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适用的活动范围 (3)适用的地域范围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机关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调查了解权 (3)查阅、复制权 (4)封存、扣押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 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① 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② 必须经考核合格。 2、标准化管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6、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遵守质量标识制度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五项要求; 3、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2)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四、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已经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直接造成的。 (三)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种情况又称为开发风险或发展风险。 (四)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2、损害赔偿范围 (五)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和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产品质量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任务三 广告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 广告与广告法 二、 广告准则 三、 广告活动 四、 广告审查 一、广告与广告法 (一)广告 广告的构成需要具备四方面要素: (1)广告主。 (2)广告信息。 (3)广告媒介或形式。 (4)广告费用。 (二)广告法 1、广告法的概念 狭义的广告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专门调整广告活动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义的广告法是指用来调整广告管理、广告活动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2、广告法的调整对象 广告形式而言,只调整商业广告(包括商品广告、服务广告、企业形象广告等); 公益广告、政府广告及分类广告等其他类型的广告应当由《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 二、广告准则 (一)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由此可以确定广告的基本准则包括: 1、真实、准确 2、合法 (二)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准则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准则 《广告法》第15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广告法》第16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保健品广告的特殊准则 《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且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农药广告的特殊准则 《广告法》第21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说明有效率; (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烟草广告的特殊准则 5、酒类广告的特殊准则 6、教育、培训广告的特殊准则 7、房地产广告的特殊准则 8.、其他广告的特殊准则 三、广告活动 (一)广告活动主体 广告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1、广告主体 2、广告经营者 3、广告发布者 4.、广告代言人 (二)广告活动的一般规定 1、广告活动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2、广告活动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1、广告主的义务 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除了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主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确保广告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3)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和形象。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除了符合一般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规定: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真实、合法、有效。 (3)广告收费公开、合理。 (4)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 (四)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 (五)户外广告的规定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有: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四、广告审查 (一)广告审查的含义与形式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自我审查。 (2)行政机关对特殊商品的行政审查。 (二)特殊商品广告审查的程序 《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任务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 四、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概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与国际上的通说是一致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获取赔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相关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1、网络等方式经营者及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提供义务 1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争议的解决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租用、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7)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8)当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 2、特殊规定 (1)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 (2)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Thakns!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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