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工时和工资法律制度与实务(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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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合同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567 KB
发布时间 2024-07-16
更新时间 2024-07-16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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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模块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制度与实务 模块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4 工时和工资法律制度与实务 1、标准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8小时份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缩短工作时间 从事繁重或过度紧张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者;哺乳期内女职工 3、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任务4 工时和工资法律制度与实务 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 3、探亲假 (二)休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150% 的工资标准;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延长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延长工作时间 对超时加班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工资法律制度 (一)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 (5)补贴。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为实施直接支付规则,还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其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每个月都应发放工资;用人单位除特别约定或依报酬性质、习惯等其他情形另行确定外,必须以营业场所为工资支付地 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 在职工因遇有紧急情况下以致不能维持生活时,用人单位必须向该职工预支其可得工资的相当部分。 货币支付规则 直接支付规则 足额支付规则 定期定地支付规则 优先支付规则 紧急支付规则 (二)工资支付保障 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违纪职工,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发劳动者工资: 一是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 三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确定的; 四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五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等。 (三)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①加班加点的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模块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5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与实务 一、劳动保护制度 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管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任务5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与实务 二、安全生产制度运用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举报、报告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职业病防治制度运用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五)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六)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和控制制度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禁忌 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林木采伐,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月经期保护。 (2)怀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生育期保护。女职工生育期可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哺乳期保护。 (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①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②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 ③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林木采伐,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④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⑤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Thanks!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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