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终止合同(课件)《企业法律基础与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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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经济法律法规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合同法律制度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4-2025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41 MB
发布时间 2024-07-16
更新时间 2024-07-16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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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5 终止合同 (1)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2)债务已经按照约定的履行(清偿) (3)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 (4)合同解除(解除) (5)债务相互抵销(抵销) (6)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 (7)其他 任务5 终止合同 一、终止合同的情形: (一)清偿 清偿是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1、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 当法定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约定抵销 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 2、法定抵销的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1) 两种债务的标的物属于同一种类,且品质相同。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须双方债务均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2) (3) (4) (四)提存 1、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其他。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一旦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但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六)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集中于同一人。 模块三 企业交易与担保 法律制度与实务 任务6 处理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 承担违约责任2、…… 任务6 处理违约行为 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特征: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明示毁约 默示毁约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不完全履行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免责条款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等 约定事由:免责条款 生活中的“免责条款” “货物损坏或者丢失最多按 运费十倍赔偿” 连日来,在广州天河岗顶经营手机店的于先生要求广湘物流公司等价赔偿,但遭到拒绝。物流公司表示,按照双方的签单条款,于先生并未填写货物保价,只能按默认的1元保险金赔偿200元。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1、造成人身伤害的 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 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 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 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免除 自己重要义务的,此种免 责条款也是无效的。 物流公司货运单里关于未保价货物的善后条款是 一种加重对方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属于“霸王条例”。 如果要完全免责,就应有证据证明其事先已经明确地告知客户。 损害赔偿 (二) 支付违约金 (三) 定金 (四) 其他 (五)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实际履行 (一) 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替代履行。 实际履行 (一) 条件: (1)有违约行为存在 (2)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应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经济补偿。 相关规则: (1)合理预见规则。 (2)损害赔偿的减轻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损害赔偿 (二)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但受到一定限制: 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30%)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支付违约金 (三) 我们经常在购物时发现有商家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你觉得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如果消费者维权的时候是否能够取得十倍赔偿呢?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 (四) 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Thanks!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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